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

基建档案整理规范基建档案整理规范一、基建档案整理要求:1、基建档案实行一级类目管理。
2、基建档案文件材料实行卷件两级管理,竣工图只著录案卷级,卷内不重复录入。
3、基建档案以案卷为一个保管单位进行整理,竣工图同一图号为一卷进行档号编制。
二、档案号编制要求:1、基建档案案卷档案号在一级类目下七位流水编制全宗号+一级类目代字+案卷流水号1-G0000001三、基建档案著录细则:(一)案卷级著录项1、题名:文件材料案卷题名由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文件材料名称组成。
竣工图案卷题名由工程项目名称+图号名称+竣工图组成。
2、责任者:填写对文件材料内容负有责任的单位名称。
3、日期:填写文件材料形成日期。
日期用小写8位阿拉伯数字。
如:2019-04-02。
4、页数(次):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总页数。
5、保管期限:基建项目档案保管期限限定为永久。
6、图号:填写图纸编号。
7、图幅:填写图纸幅面大小(A0、A1、A2、A3、A4)8、密级:按文件材料或案卷的保密级别填写,分别为秘密、机密、绝密、**商密★、**商密★★、**商密★★★。
档案上没有密级的填写“无密级”。
9、保密期限:按文件材料或案卷的保密期限填写,分为永久、30年、20年、15年、10年、7年、5年、3年、2年。
如无密级设置选择无,绝密的保密期限选择30年,机密的保密期限选择20年,秘密的保密期限选择10年,长期的保密期限选择20年。
10、份数:系统自动默认份数为“1”。
11、载体类型:纸质、电子、其他,纸质和电子同时存在时选择纸质和电子两项。
12、盒号:填写此文件所在的盒号。
13、互见号: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载体类型不同,且在其它档案类别中另行保管的档案的档号。
14、归档人:系统自动默认用户姓名。
15、归档单位:系统自动默认用户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
16、归档日期:系统自动默认用户著录文件材料的具体时间。
17、存放位置:填写基建档案所在库号。
18、备注:填写档案移交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电子文件、文件材料破损、缺页、页号错误、应归档文件材。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的重要历史记录,是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做好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文件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基建工程档案的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项目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九条项目文件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完整性。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集的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基建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进行分类、编号,并填写档案目录。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二)档案应分类存放,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三)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利用与销毁第十五条基建工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的借阅、复制、利用登记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6•【文号】安监总厅[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档案安全建设,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建立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档案安全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完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档案工作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档案工作职能的机构是主要责任机构。
档案库房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加大档案安全投入,努力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各单位要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做到办公室、阅览室和档案库房分开。
目前还没有配备档案专用库房的单位,要努力克服困难,于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档案库房要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温湿度调控设施、遮光窗帘、防虫药品等档案安全保管设施和用品。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先进的监控和报警防盗系统,购置磁性载体安全存放柜。
档案装具配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利于档案安全。
在库容面积允许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档案多节柜。
三、正确处理保障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的关系,确保档案利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档案利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借阅审批手续,便于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追溯性调查。
对于涉密档案的扫描、存储、复印、传真等设备,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以防档案信息被窃取。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一、基建档案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院基建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基建档案是指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勘察、规划、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大、中型维修)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决算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我院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的重要依据,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以综合档案室为中心,基建、维修、房产等部门为基础的基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学院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中,坚持基建工程项目一开始就与建立基建档案的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进行,否则基建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基建材料归档以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财务部门方可作财务结算。
第二章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四条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基建、维修、房产等部门的重要任务,这些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具体进行本部门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基建部门负责人是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的当然负责人,列入岗位职责范围,并把是否按质按时归档作为检查和考核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在整个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材料都属于学院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无故拒绝归档,不得私自将其转借、买卖或销毁。
保护基建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是每个基建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的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建筑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建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已竣工项目和备选项目。
第三条建筑安全档案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建筑安全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基本信息。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延期、变更、监督管理等相关材料。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5.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技术措施等。
6.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整改验收记录等。
7. 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总结等。
8.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物资等。
9.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建筑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流程、期限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齐、规范。
第十条档案归档: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好、安全。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保管第十二条档案利用:项目部需查阅档案时,应按规定程序向档案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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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 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 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 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 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 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 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 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 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 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0)。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 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 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 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 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
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 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8.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29.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