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e713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7.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燃气经营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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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3〕10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效,巩固行业安全稳定局面,推进本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燃气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依规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升燃气行业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启阁市公用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郝学华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翟千德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成员: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席办公。
三、工作分工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168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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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一、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
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一类、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2人;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1人;燃气储配灌装(含瓶组气化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五、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劳保合同)、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符合规定格式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
7、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8、《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
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区住建局提出延续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
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
定。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72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