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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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商品的安全质量,需要制定一套日常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满足居民生活所需为基本定位,保障农产品的供应稳定性和价格合理性。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服务农民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为宗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市场设施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要有完善的市场设施,包括市场交易区、冷库、卫生检验室、办公室、停车场等,并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水电供应、通风设备、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计划,保证市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市场的规模和业态,合理设置经营摊位,并根据经营者的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经营工具和设备。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第三章形象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洁净的环境,每日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标志性的指示牌,明确市场的名称、地址、经营时间等信息,并保证字迹清晰可读。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商铺应当统一门头,并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主营业务,门头的颜色、字体和大小等要与市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并设立分类垃圾回收点。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且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的经营要求,进行摊位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摆放整齐、商品陈列合理等。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批发市场经营、卫生管理制度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更好地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市场经营管理制度1、各经营户按区域划分摆摊经营,不得私抢乱占摊位。

2、应用面积依据摊位大小而定,摊位费按年一次性交清。

3、个体经营户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东西、乱倒垃圾。

4、经营户要搞好摊位卫生,不准乱扔垃圾,收摊时要把本摊位垃圾带至垃圾中转站;不准私塔乱建,乱摆乱放,有损坏台面现象照价赔偿。

5、摊位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整齐划一,无乱堆、乱摆杂物现象。

6、严禁在市场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国家保护动物,严禁非法买卖。

7、文明经商,经营户之间相互礼让,不准出现打架斗殴现象。

8、严禁超重车辆进入市场,若有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二、市场公共环境卫生规范1、市场内摊位区划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2、无占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3、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4、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5、公共通道中无垃圾堆放现象。

6、市场内设立广告牌或门头,必须书面请示市场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按统一规定,统一尺寸制作。

对违犯规定的责令拆除。

7、经营户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商品划行规市,若有违者,市场收回摊位。

8、经营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否则,市场有权不让开业,待手续齐全后方可经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经营户自付。

9、经营户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蒙骗消费者。

10、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期霉变食品。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管理规定:1. 接受注册管理: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出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出售过期、变质或非法添加物质的农产品。

3. 价格管理:农贸市场通常有价格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价格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4. 卫生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保持卫生环境整洁,摊位要求安装洗手设施,摊主需要遵守个人卫生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5. 经营行为规范: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欺诈、欺骗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6.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会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政府文件。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具体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市场登记和规划: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划有序布局。

2. 市场规模和设施:要求农贸市场的规模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地面积、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

3. 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规定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作社等,以及经营范围,例如农产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

4. 卫生安全要求:要求农贸市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有关卫生设施、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价格管理:规定农贸市场的商品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交易方式和规则:规定农贸市场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例如有关价格标示、计量检测、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市场基本规范1. 农贸市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及卫生安全。

2. 农贸市场每日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9点,市场开放期间不得借机涨价,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定价要求。

3. 农贸市场内不得进行乱排废弃物品和垃圾,严禁在市场内乱涂乱画。

4. 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所售产品的卫生与质量。

二、市场管理机构1. 设置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解决市场内的纠纷。

2. 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执法能力,确保对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经营者责任1.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品种。

2. 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出售过期食品及不合法的农产品。

3. 经营者应设置合理的商品陈列和标示,提供充足环保的包装袋,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四、市场秩序维护1.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严禁乱竞争、损坏他人货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市场内的纠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五、卫生与安全管理1. 市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市场卫生检查,确保市场的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

2. 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的清洁和消毒,并定期更换或修理设施。

3.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置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一、市场管理1. 保持市场卫生市场经营者应每日进行场地清扫和消毒,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确保食品安全和顾客的健康。

2. 规范市场物品摆放市场经营者应将市场内的商品、设备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道和应急出口。

3.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不得有乱丢垃圾、乱停乱放、乱摆乱卖等行为。

4.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营者应保持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益。

5. 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诈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管理1. 严格供应商管理市场经营者应严格审核、管理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质量抽检市场经营者应定期抽取食品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标签标识规范市场经营者应要求供应商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4. 禁止售卖过期食品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应定期检查货架上的食品,避免过期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5. 加强食品储存管理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温度、湿度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客户服务管理1. 客户接待规范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主动为顾客提供帮助,解答顾客疑问,不得有不礼貌的行为。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市场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 加强员工培训市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4. 安全警示标识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消防、出口等安全事项。

5. 加强安保措施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安保力量,保障市场内的安全秩序,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市场宣传与推广1. 合法宣传市场经营者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内容。

2. 创建市场品牌形象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市场品牌形象塑造,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果蔬批发的规章制度

果蔬批发的规章制度

果蔬批发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1.市场的统一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市场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经市场经营者共同遵守。

2.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3.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市场内应设立统一的物品清点中心,记录市场内商品的进出情况,以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5.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营。

二、经营规范1.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经营规定,不得私自调换市场内摊位,不得私自搬动市场内设施。

2.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不得擅自延长营业时间或改变营业地点。

3.经营者应尊重市场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4.经营者应遵守市场内的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提价或压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5.经营者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不得销售过期或劣质商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7.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果蔬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市场秩序1.市场内不得进行非法交易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欺诈消费者行为。

2.市场内不得私设地摊,不得占用他人摊位经营,不得违规乱贴广告。

3.市场内不得进行恶意竞争行为,不得散布谣言或破坏市场秩序。

4.市场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内设施,不得损坏市场公共设施。

5.市场内不得吸烟、喷洒香水或进行其他有害行为,不得影响其他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健康。

6.市场内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或乱扔烟蒂,保持市场内的卫生环境。

以上规章制度仅为果蔬批发市场制定的基本规定,具体执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只有依法经营,遵纪守法,才能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贸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农贸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菜市场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贸菜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行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顺畅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农贸菜市场的管理原则是服务农民、服务消费者,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三条农贸菜市场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贸菜市场的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由市场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第五条申请开办农贸菜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管理机构申请。

第六条农贸菜市场的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提前一定期限向市场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章农产品交易规则第七条农产品交易应当按照质量优先、保鲜期限、价格透明、批发零售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

第九条农产品的摆放和陈列须符合卫生要求,摊位布局应当有序、安全。

第十条农产品的交易时间和方式须定期公告,以及时通知商户和消费者。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第十一条农贸菜市场的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顺利交易。

第十二条农贸菜市场内禁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第十三条农贸菜市场应当配备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商户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农贸菜市场应当定期进行市场环境卫生清理和消杀工作,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五章监管机构的职责第十五条农贸菜市场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商户的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农贸菜市场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农贸菜市场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农贸菜市场的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多次违规的市场经营者,市场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经营资格。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供应农产品并提供农副产品交易、销售、展示和服务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市场的扶持力度,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农贸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监督市场的运营情况。

第九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有权对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召开市场经营者会议,听取市场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市场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营者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市场经营者的投诉问题。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环境的卫生和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定期培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自主决定销售价格、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商品的质量监控,严禁出售伪劣商品。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主动与市场管理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农贸批发市场是城市及乡村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贸批发市场的顺利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板,供参考。

一、市场管理机构1.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由市场管理局牵头成立,负责农贸批发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市场管理规定1. 农贸批发市场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规则,明确市场内各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商户的经营行为。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进场及出场的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进场及出场手续、要求和程序。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商品检验检疫及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商品的质量监管。

5.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商户对自己经营场地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三、市场秩序维护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巡查制度,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预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纠纷处理制度,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市场的安全防范,保障市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市场服务保障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各类服务,如咨询、投诉、商务展示等。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建立与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关系,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和金融服务。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活动的组织实施细则,开展各类促销、展览、展销等活动,提升市场影响力。

五、市场考核与奖惩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考核制度,对市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绩效评估。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生鲜食品供应渠道,对于保障居民的饮食安全和提供丰富的农产品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市场环境、卫生安全、物品质量、价格合理和市场秩序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一、市场环境:1.1 市场布局合理:农贸市场应根据周边居民的需求和供应商的规模,合理规划市场的布局,确保市场内各个摊位的合理分布,方便顾客购物。

1.2 环境整洁卫生:市场内应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市场内没有垃圾和异味,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1.3 设施设备完善:市场内应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如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以及摊位、货架、称重器具等设备,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二、卫生安全:2.1 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管,确保供应商的食品安全合格,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2 环境卫生监控: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确保市场的卫生安全。

2.3 健康证管理: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应持有健康证,证明其身体健康,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物品质量:3.1 农产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的品质符合标准,严禁销售劣质农产品。

3.2 商品标识管理:市场内的商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地、厂家信息等,方便顾客了解商品的来源和质量。

3.3 品牌推广:市场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的品牌推广,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价格合理:4.1 价格监管: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内商品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虚高和价格垄断现象的发生,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4.2 价格透明:市场内的商品价格应公示明确,方便顾客了解商品的价格,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价格不合理现象。

4.3 价格合理化建议: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采集和分析市场价格情况,提出价格合理化建议,引导市场价格向合理水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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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蔬菜批发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管理蔬菜批发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蔬菜批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
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蔬菜批发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并专门(或在一定区域内)进
行蔬菜批发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蔬菜经营行为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主办单位规范
第五条市场主办单位开办蔬菜批发市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专营公司营业执
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经营规范和有关要求的协议退出条款;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蔬菜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设立市场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对市场内蔬菜质量进行抽检;或与有资质的蔬菜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批发市场;跟踪了解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必要时对蔬菜基地环境及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认定(认证)基地蔬菜产品进入市场的运输车辆、产品标签,收验蔬菜证明标签或标识,并对产地、品种、数量进行登记备案;
(六)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投诉纠纷;
(七)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及公示栏,公布蔬菜质量抽检结果、市场主体和商品退岀情况以及违法经营者名单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
(九)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十)分行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十一)统一经营者服装;确定统一位置悬挂证、照、牌;统一为经营者制发胸卡、物价牌、销售“信誉卡”;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
(十二)配备经统一培训的市场管理员及卫生保洁人员,设有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并保障市场环境卫生良好。

市场管理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十三)绿化美化市场环境。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设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专职的交通疏导员,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

第七条批发市场应当与符合要求的蔬菜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零售市场应与批发市场签订“批零挂钩”协议。

第八条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市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单独的蔬菜批发区;
(二)批发区应为厅棚结构,禁止露天经营;
(三)实行“基地及专业批发商区域”、“一次性销售区域”分区经营,对“基地及专业批发商区域”的蔬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一次性销售”区域的蔬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结算。

第三章经营者规范
第九条市场内的蔬菜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市场内的蔬菜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入市场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
(二)蔬菜应采用货车规范运输;
(三)包装要符合进京包装标准。

箱装蔬菜要在包装上印制产品名称、商标、认定(认证)基地名称和编码或安全标识等;其它简易包装的产品应持有基地的证明标签或安全标识;
(四)应向零售商岀具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售货单位、售货日期、商品名称、产品产地等内容;向消费者销售蔬菜产品,应岀具信誉卡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商品名称、联系电话等。

(五)佩戴统一胸牌,对其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不得在摊位外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蔬菜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引导市场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蔬菜市场监测计划,并进行质量监测;
(三)依法查处缺斤短两、掺杂使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不合格蔬菜实施或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追回制度,实行市场退岀,及时函告产地政府相关部门第十二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行
信用监管:
(一)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根据企业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蔬菜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保护商品注册商标和产地证明商标。

鼓励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蔬菜批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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