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59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6【实施日期】2015.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5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本溪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6日本溪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本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何焕秋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马刚市政府副秘书长白光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主任于宝安市房产局局长成员:李景玉本溪满族自治县县长蒲信子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李少平平山区区长王文国明山区区长孟广华溪湖区区长曲福佩南芬区区长杨耀东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姜宏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姜辉市统计局局长孔越市发改委主任龚振福市财政局局长李文安市人防办主任梁光秋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张万本市金融办主任夏广勇市环保局局长史继富市地税局局长刘耀才市水务局局长李杰市物价局局长袁国斌市消防局局长丛春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副主任裴明市房产局副局长刘辉市供暖办副主任杨永健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行长于晓辉本溪供电公司总经理孟秀荣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落实本溪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招商引资工作进度,增加房地产投资总量,激活房地产销售市场,加大房地产开发力度,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开发市场,扩大内需,拉动本溪经济增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组织领导有关县(区)和部门开展促进本溪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研究本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其他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办公室主任丛春复(兼)。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本政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36号)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本溪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都五城”建设为引领,以建设宜居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出发点,集中力量开展以“五化”工程为内容的城市环境整治,全面提升我市对外形象。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净化工程1.整治环境卫生。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各区政府按管辖范围负责全面清除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建筑残土、各类杂物。
消除环境卫生死角,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日常保洁达标,净化城市环境。
2.整治“四乱”(乱堆、乱放、乱批、乱建)。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城市道路两侧“四乱”行为。
对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地区要进行重点治理,使“四乱”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和纠正。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道路两侧乱建进行普查登记,并对经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认定影响市容的,依法拆除。
3.整治流动商贩,规范店外经营。
各区政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主要街路和繁华地区流动商贩进行重点整治,对一般街路进行规范管理,使违章占道经营得到有效控制。
市工商局负责对沿街业户店外经营进行规范管理。
4.整治车辆乱停放。
各区政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7]60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维修改造技术水平标准,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并结合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关于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标准应按照《指导意见》严格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测算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资〔2017〕5号)要求,驻我市中央企业、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使维修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本政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供暖办《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通过合理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重点项目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二)救助原则。
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实现城市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救助水平基本平衡。
二、救助对象持有本市非农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20%(按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20%),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城市低保户的城市居民家庭,确定为城市低保边缘户。
当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
三、救助政策(一)医疗救助。
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的60%,救助比例按政府与个人6:4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两县为30元),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元(两县为1000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一轮东北全面振兴重大战略机遇期,做大做实做强做优有效投资,夯实和壮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盘”,实现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国务院东北振兴座谈会及省投资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工作总要求,注重用新常态、新视角把脉经济形势,用新思路、新举措优化发展布局。
围绕“三都五城”建设,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创新驱动培育内生发展动力为主攻方向,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抓大不放小。
既要重点抓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引领作用,又要着力培育亿元以下中小项目,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增强经济活力。
(二)抓新不放老。
既要狠抓招商引资,加大新项目落地开工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有效投资的重要拉动作用,又要加大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到统计口径,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本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8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纳入农村水电“十二五”规划内小水电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取消受理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调整为日常工作。
3.取消对市级发改部门审批或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4.取消对重大项目稽察,调整为日常工作。
5.取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十六项行政处罚)。
6.取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核准,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核准工作调整为与可研批复、核准批复合并进行。
7.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8.取消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9.取消物业收费标准审批项目。
10.取消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11.取消价格监测。
12.取消询问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13.取消查询、复制、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资料。
14.取消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5.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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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2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 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分层次实施;政府总负责,部门抓落实。
(三)总体思路。
按照建房市场化、补贴货币化、租购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工作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1.2007年底前,对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本溪、桓仁两县要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2008年至2009年,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从2010年起,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力争5年内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15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户每月90元。
(四)分层次实施保障1.对低保家庭,完善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2.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的办法解决。
3.对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根据家庭收入和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即:低保家庭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50%交纳;低收入家庭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70%交纳。
4.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可采取出租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集体宿舍。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1.通过新建一批廉租住房,收购一批符合标准的二手房,回购一部分中小套型空置商品房,改建转化一批现有公有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向社会出租和发动社会捐赠一批住房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2.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条件中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按年度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由分配单位收回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租、转让。
(六)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1.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综合确定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需求量。
2.市财政部门设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当年土地出让实际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和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3.市财政部门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按年度计划足额拨付到位。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社会捐赠资金和利用其他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5.各房屋产权单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7-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市房产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提出申请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并依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要真正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实惠。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上市交易管理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一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购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要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增加建设总量,提升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1.切实落实好建设规划,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其户型标准要控制在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继续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应首先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初审,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计划提出,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条件控规指标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3.继续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强化房屋维护养护,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高住房保障有效供应能力,使“中间层”困难家庭住房得到明显改善。
4.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 0%。
(四)严格销(预)售审核,强化售前公示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签订《预(销)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书》和《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
通过严格预(销)售方案审核,建立对重点楼盘跟踪监管制度。
对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和进行各种预售性质的宣传展示活动,不得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前必须在新闻媒体公示,同时要在预(销)售场所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并全部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各相关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凡收取费用的,必须填写市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要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成本核算,凡开发建设单位超限价销售的价款和超3%利润部分,全额收缴财政,统存到“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
(六)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通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降低物业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七)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八)搞好政策衔接《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工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若干意见》有关准入和上市交易等管理规定;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政策的事项,要限期调整;已购买和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强化政府责任,统一相关政策1.市房产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修改完善《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和《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本政发〔2007〕14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7年底前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7年底前制定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市房产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3.市房产、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廉租住房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沉陷区治理政策进行合理整合,并与房改政策相衔接,为稳步实施和依法监管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