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本溪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快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省担保集团为依托,构建覆盖市、县(区)两级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资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
加强银企合作,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对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提供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
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8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确保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按期完成,加快推进南芬经济区及桥北工业园区发展,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丹霍线桥头至千金岭段改扩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市交通局负责全部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以及电力电讯的动迁和补偿工作。
(二)平山区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本溪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起步区C地块征地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71号)要求,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辖区内土地、林业、企业、房屋及所有地上附着物的征迁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信访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南芬区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本溪思山岭新城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南政发〔2012〕10号)要求,同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07
•【字号】本政办发[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5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条例》、《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现役义务兵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予以门票优惠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现役义务兵凭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水洞风景区购买门票时,凭证实行半价优惠;游览关门山风景区、铁刹山森林公园、五女山风景区和市内其它旅游景点,凭证可免门票。
二○○六年六月七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本政发[2010]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本政发[2010]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4c17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57.png)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就业等问题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土地面积占原土地面积50%以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均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组织实施、资金落实和监督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具体业务的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落实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的核准工作。
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的核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应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
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本政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5〕1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驻溪各部队:市政府、本溪军分区同意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军分区2015年4月30日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随军随队手续,且户籍所在地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驻溪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的原则,根据本人安置意愿,由户籍所在地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安置。
三、安置办法(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审核。
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经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本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1〕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主要教学内容。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继续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实际安排学法计划,统一组织学习。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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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倍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省财政将对贫困县(区)给予适当补贴。
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每年2000元,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