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出资企业和资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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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出资企业和

资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发[2008]9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出资企业和资产的通知

(本政发〔2008〕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8〕5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人民政府授权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督管理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

(一)国有独资企业

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本溪市建工综合开发公司

本溪市商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新宇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

本溪市糖业烟酒总公司

本溪市肉类储运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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