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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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手册。

第二条:本规范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城管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总标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摘录)渣土砂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两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二)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确保城市的规范运行和秩序的维护,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继续探讨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 接收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后,将案件交给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

2.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而彻底的了解。

3. 通知当事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毕后,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种类和方式。

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提供证据材料、辩护听证等。

4. 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场所。

在听证会上,行政执法部门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纳入考虑范围,有利于公正审理和准确裁决。

5. 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方式以及复议、申诉的途径等。

6.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完毕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同时,应当将决定书公告或者公示于政府的网站、公众媒体等途径,确保公示公开透明,增加外界的监督和参与。

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注意事项1. 法定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程序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期限,确保程序的及时性。

如在接收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60个工作日内制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2. 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要求,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一、立案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中心将受理举报材料或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应立案。

2.在确认应立案的情况下,中心将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告本级政府。

3.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中心将向违法当事人发出《案件立案通知书》,通知其有关事项。

二、调查取证1.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如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

2.针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3.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并记录相关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

三、处罚决定1.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中心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级、定责,并确认相应的处罚依据。

2.根据中心的定性和定级,确定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根据中心的处罚决定书,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或陈述申辩等审批程序,并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诉处理1.中心将对违法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或陈述申辩等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和答复,并当场给予答复或书面答复。

2.如违法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心提出复议申请。

中心将受理复议申请,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决定。

3.如违法当事人对中心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起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四个环节。

中心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相应的审批程序。

最后,对当事人的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和答复,如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通过这一流程,中心保证了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和有效惩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在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以确保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方式。

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该遵循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概念、程序要求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的行为进行的惩罚性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1. 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要求是合法性。

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2. 公示和听证要求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公示有关材料,并给予当事人提出申辩的机会。

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还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辩解。

3.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解权等。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提供证据、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等权利。

4. 公正公平要求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考虑。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使其能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执法权力。

2. 完善行政处罚的公示制度和听证机制。

加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公示,让公众了解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过程。

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前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为保证处罚的公正、合法和规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处罚程序。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图,帮助大家了解处罚的流程和各环节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说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取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关。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不得违法或者严重违规。

裁量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裁量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决定行政处罚的关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制定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审查无误后,及时进行印制,按规定程序进行送达。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复议机构为原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总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完善。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同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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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标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摘录)渣土砂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或者时间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流程
1、违法当事人为个人的:违法当事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及个人身分证明资料(身份证、驾驶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违法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要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资料,资料核对无误的,要求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与案情相关的资料;
3、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交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签字;
4、工作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长沙银行天心区城管大队网点POS机将罚款缴纳至天心区财政非税帐户;
6、工作人员核对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解除扣押等相关手续。

7、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二)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处理流程
1、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出具留置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行政处罚陈述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原件;
2、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3、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资料;
4、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检查笔录》交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签字;
5、工作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长沙银行天心区城管大队网点POS机将罚款缴纳至天心区财政非税帐户;
7、工作人员核对违法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解除扣押等相关手续。

8、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投诉执法不公请拨85306570;举报违法行为请拨8513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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