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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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规章管理制度

金融部规章管理制度

金融部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金融部的全体员工,包括部门主管、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金融部规章管理制度的遵守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金融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其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金融部要注重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六条金融部要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环节。

第七条招聘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金融部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

第十条金融部要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和评价,积极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金融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金融部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金融部要定期对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十四条金融部要加强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第十五条金融部要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服务体验,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金融部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金融部要加强财务预算和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金融部要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和防范,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金融部要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保证纳税合规。

第二十条金融部要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接受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一条金融部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金融部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金融部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十四条金融部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维护,优化知识产权的管理流程。

(2篇)银行支行金融宣传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2篇)银行支行金融宣传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支行金融宣传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的金融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金融宣传工作的内容包括:发布新闻或公告、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向新闻单位提供宣传材料、以单位或公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文章等。

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办公室和行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条金融新闻宣传要坚持“把握全局,严守纪律,统一口径,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重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必须与中央有关精神和总行的立场、观点保持一致。

上级行出台的政策、规章和决策,原则上由上级行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口径进行宣传解释。

在宣传口径、时机和方式上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上级行。

第四条办公室在审查新闻单位采访要求时,应要求新闻单位提供采访提纲,并认真查验采访记者的《记者证》或介绍信,经确认后再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报批程序:凡是重大、敏感、热点问题的采访,由办公室报行长审批;一般性业务工作采访,由办公室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回复采访记者。

不能安排采访的,应委婉谢绝;领导批准同意采访的,按领导批示认真做好安排。

第六条中心支行部门和个人,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要求采访的记者,必须到中心支行或指定地点现场采访。

第七条中心支行统一安排的新闻发布会或重要采访,办公室应派人陪同记者采访。

第八条办公室和被采访部门,应对媒体刊出前的样稿进行审稿。

重要稿件要经办公室主任或行领导审签,并对审签后的稿件复印留存。

第九条未经批准,中心支行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或以单位和公务身份对外提供材料、稿件或信息;不得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相悖的观点或讨论敏感问题;严禁泄露尚未出台或正在讨论的金融政策、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或向有关单位提供类似的信息。

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使用正规金融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员工消保工作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安排第二条分行各部门应积极推动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分行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和本条线相关的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

第三章金融知识普及第四条分行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响应监管部门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主要有:“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消保知识进校园”活动、反洗钱宣传活动、“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新版人民币识别”宣传活动、“征信关爱日”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分行各部门应结合区域、客户群体和机构实际制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明确宣传教育目标、宣传重点、宣传方式等,实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宣传。

金融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二)存贷款知识宣传。

宣传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账户实名制的相关政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情况等。

(三)人民币知识宣传。

宣传如何识别人民币防伪特征、残缺钱币的兑换标准、小面额人民币兑换程序等。

(四)反洗钱知识宣传。

宣传伪卡和地下钱庄汇款等洗钱案例,介绍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防止他人滥用自身名义从事洗钱活动等。

(五)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宣传非法集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非法集资的案例等。

(六)安全用卡知识宣传。

宣传介绍安全用卡常识、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保化措施以及如何防范银行卡诈骗等。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作者: ————————————————————————————————日期:ﻩ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机融入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机融入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教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宣传教育指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员工培训、金融消费者培训、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公益宣传等方面。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由本行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六条营销宣传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组织实施,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广泛宣传普及存贷款、支付结算、银行卡、投资理财、抵制非法机子等多方面知识,帮助农户提高对现代金融服务的理解和接受能力、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意识,形成“人人学消保、人人重消保”的良好文化氛围,努力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者、践行者。

按季度业务发展部组织检查,相关部室配合,一是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或通过“神秘人”成立检查小组,按季度全面现场检查网点厅堂服务营销等执行情况。

二是非现场检查。

业务发展部通过远程监控对网点晨会、开门迎客、厅堂营销服务规范、网点人员工作纪律、柜面服务规范、仪容仪表、6S管理等进行调阅检查与督导。

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能职责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能职责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为了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提供统一的工作方向和规范,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明确职能职责。

一、规章制度:1.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室务管理、文件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室内工作有序进行。

2.服务流程规定:针对各项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流程和标准,明确服务流程的每个环节和责任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3.贷款发放规定: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借款人资格条件和评估标准,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4.利率政策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利率浮动范围和调整机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保证贷款用于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用途。

二、职能职责:1.农村金融信息收集和分析:负责收集和整理农村金融领域的最新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农村金融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金融产品设计和推广:根据农村实际需求,设计和推广符合农村居民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覆盖范围。

3.金融咨询和指导:向农村居民提供金融咨询和指导,包括贷款、投资、理财等方面,帮助农民正确理解和利用金融工具。

4.风险评估和控制: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贷款违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和贷款资金的安全。

5.金融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和理财能力。

6.金融协调和合作:与相关金融机构和部门合作,搭建农村金融服务的平台,推动金融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

7.统计和报表管理:负责统计和分析农村金融业务数据,编制相关报表,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的规章制度和职能职责的制定,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是连接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其规章制度和职能职责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服务站的规章制度

金融服务站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金融服务站的正常运营,维护金融服务站的秩序,规范金融服务站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金融服务站是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场所,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

第三条金融服务站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30至下午5:00,周末和节假日休息。

第四条金融服务站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金融知识和技能,有责任心和耐心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五条金融服务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客户在金融服务站办理业务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金融服务站对客户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第八条金融服务站的服务人员应当热情礼貌,待客有礼,给客户一个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九条金融服务站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向客户推销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条金融服务站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金融服务站应当保持服务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服务设施,确保客户享受到舒适的服务体验。

第十三条金融服务站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保证经营稳健。

第十五条金融服务站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六条金融服务站的员工不得与客户串通作弊,违规办理业务,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金融服务站的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贿赂,不得索取客户的好处,一经查实将立即停职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服务站的各类制度和规定应当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

第十九条金融服务站的规章制度如需修改,应经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全体员工范围内宣传。

第二十条金融服务站的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服务站规章制度为本服务站的管理基石,所有员工必须遵守,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领域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或者虚假宣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帮助其理性投资和消费。

第二章: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六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变更包括股权变更、名称变更、营业范围变更等,应当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并经过批准。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金融产品的销售和推介第九条金融机构销售和推介金融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

第十条金融机构销售和推介金融产品,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销售和推介金融产品,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推荐适合的金融产品。

第四章: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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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机融入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二)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生动的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三)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四)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五)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

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要耐心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最大程度地消除误解;(六)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约定利率所发生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对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介金融知识,普及银行无障碍设施和工具的使用方法等,提高特殊群体平等参与金融活动的程度第十条各营业网点要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号召,在菏泽农商银行统一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活动发起单位报告相关活动情况。

第三章机制建设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拟制相应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短期和中长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管理体制、职能分工等,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上下沟通机制,总部要常态化征集分支机构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支机构要及时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内部横向协调机制,各级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条线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与社会公众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间的日常沟通机制,通过搭建多方交流平台,倾听各方建议和诉求,将社会公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结合。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要确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项具体事宜。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职责包括:(一)拟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制定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流程和方案;(三)组织推动辖内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落实相关要求;(四)分析和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五)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六)编写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七)针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八)其他应由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本条线各业务环节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要逐步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从组织推动、活动规模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分支机构全年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各营业网点要定期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积极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编制学习手册、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员工队伍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要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四章内容、形式和渠道第二十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介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合法合规意识;(二)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自身权利义务;(三)宣介基本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素质;(四)宣传银行卡、电子银行等常用银行产品和服务使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五)提示银行理财、外汇、贵金属、基金、保险、信托等常见投资品风险防范须知,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倡导理性投资;(六)加强个人征信重要性的宣传,讲授如何解读个人征信报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贷款和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珍视个人信用;(七)宣介银行产品和服务收费政策,促进银行收费透明化;(八)介绍常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手段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九)宣讲假币和伪造商业票据的识别方法,避免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十)推广银行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政策,提高特殊群体使用银行服务的程度;(十一)宣介消费者投诉维权的渠道、方法和流程,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理性维权。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网点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力求渠道多元化,形式新颖化,内容生动化,构建效果好、成本低、覆盖面广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模式。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一)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如利用LED显示屏、液晶电视、自助设备等媒体播放宣传内容;设立服务台、宣传园地,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材料,安排人员提供现场咨询讲解等;举办专题教育讲座或培训;(二)深入社区、学校、军营、厂区、市场等,通过设立宣教点、流动学校、金融服务站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三)借助各类新兴电子渠道开展宣传,如在门户网站开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或园地,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官方微博等渠道推送金融产品小贴士等,扩大受众范围;(四)利用主流传播渠道,如在报纸、期刊、杂志、第三方网站上刊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文章,组织金融知识有奖问答和竞猜活动等;(五)将产品推介会、宣讲会、联谊活动、业务研讨会等营销活动作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平台,但要避免以产品营销推介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六)与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高校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合作开展活动,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和影响力;(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要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剖析目标群体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策略。

包括但不限于:(一)营业网点的客户群体以中老年客户为主,可在预防电信诈骗、提高假钞识别能力、防范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等方面有所侧重;(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用户群体以年轻客户为主,可加强对投资理财风险须知、银行卡安全使用方法、电子支付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网点要创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表现形式,通过简洁清晰、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如图片、视频、案例、漫画、常见误区解析、在线课堂、有奖问答等提高宣教效果。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行开展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活动牵头部门或领导小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本行要制定总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统一活动时间,选定活动内容,确立活动目标,确保全行步调一致。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总体活动方案,结合当地业务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实施细则,确保活动效果。

第二十九条各营业网点要坚持以低碳、环保的原则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合理预算、统筹安排、高效利用、避免铺张浪费。

要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避免活动表面化、形式化。

第三十条各营业网点要妥善管理宣传物料,做好事前规划与统计,活动前及时配发到宣传点,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根据活动规模合理控制物料印制数量,避免资源浪费。

金融知识宣传材料要与银行产品营销材料显着区分,突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加强组织管理,严肃活动纪律,维护活动秩序,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宣教活动安全、有序、平稳开展。

第三十二条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营业网点要注重对各地活动情况的监测跟踪,及时掌握活动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活动效果,对于活动开展情况不佳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要依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四条本行将适时针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对各营业网点进行监督检查,以适当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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