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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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金融知识的认识和了解,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与职责分工成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活动、监督实施情况等工作。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宣传教育内容基础金融知识:包括货币、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金融风险防范:介绍各类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方法,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加深公众对金融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宣传教育形式线上宣传:利用公司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相关文章、视频等宣传内容。

线下宣传:通过开展金融知识讲座、展览、咨询活动等形式,与公众进行面对面交流。

合作宣传: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媒体等合作,共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五、宣传教育频次与时长频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

时长: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一周,确保宣传效果。

六、宣传教育效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宣传教育活动的反馈意见。

对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七、监督与考核机制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应对各部门宣传教育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丰富河北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金融安全意识,加快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程,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校园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教育引导学生群体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上好步入社会的“金融第一课”。

《通知》明确了建立校园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机制的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宣传教育,引导学生群体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正确使用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升金融素养和认知能力。

二是形成长效机制,针对开展校园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实现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是各方协同推进,在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认真履行宣传教育职责。

《通告》就校园金融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明确提出建议。

一就是定期积极开展分散教育活动。

融合每年金融监管部门非政府积极开展的“金融科学知识宣传月”活动,以及开学季、毕业季等校园关键时间节点,确认活动主题,紧紧围绕主题分散积极开展校园金融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就是开拓渠道积极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

通过微信、微博、校园网站、校园app、校园广播等媒介,在校园内构建宣传展板、张贴海报、派发严防诈骗手册、成立金融阅览室等方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自身的网点、合作媒体等宣传渠道平台,积极开展校园金融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就是创建“一对一”合作宣传教育模式。

创建高校与金融机构之间“一对一”的合作模式,研究积极开展分散教育和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创建宣传教育示范点校园,有效率促进校园金融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通知》强调,各高校要在充分保障学生利益与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校园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明确负责部门与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的意见

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迅速,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金融知识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仍然有很多人缺乏金融知识,甚至存在一些误解和盲区,这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的金融稳定都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的意见,成为当前金融领域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金融知识教育金融知识教育是提高全民金融素养的重要途径。

各级学校要将金融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加强学生对于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风险的学习,提升他们的金融意识和金融技能。

社会各界也应该鼓励开展金融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裙众的金融素养水平,促进金融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大金融宣传力度政府、金融机构和媒体应该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倡导理性投资和消费观念,引导公众正确对待金融产品和市场波动。

各地要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共同推进金融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了解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三、建立金融知识问答评台建立金融知识问答评台,可以让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金融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答。

这种评台可以由政府、金融机构和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共同建立运营,提供上线交流、交流和培训服务。

这样既可以帮助公众解决实际问题,也可以促进金融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四、加强金融监管和保护金融知识宣传不仅要着力提高公众的金融投资意识,更要注意加强金融监管和保护。

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用户的权益。

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金融诈骗和欺诈行为的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五、加强金融创新与科技应用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的也要注重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创新。

金融科技可以为金融知识的传播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途径,同时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

政府和金融机构要鼓励和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并加强金融科技与金融知识宣传的有机结合,推动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的意见不仅是当前金融领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所在。

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分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和使用正规金融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员工消保工作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安排第二条分行各部门应积极推动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分行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和本条线相关的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工作。

第三章金融知识普及第四条分行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响应监管部门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主要有:“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消保知识进校园”活动、反洗钱宣传活动、“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新版人民币识别”宣传活动、“征信关爱日”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分行各部门应结合区域、客户群体和机构实际制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明确宣传教育目标、宣传重点、宣传方式等,实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宣传。

金融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二)存贷款知识宣传。

宣传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账户实名制的相关政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情况等。

(三)人民币知识宣传。

宣传如何识别人民币防伪特征、残缺钱币的兑换标准、小面额人民币兑换程序等。

(四)反洗钱知识宣传。

宣传伪卡和地下钱庄汇款等洗钱案例,介绍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防止他人滥用自身名义从事洗钱活动等。

(五)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宣传非法集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非法集资的案例等。

(六)安全用卡知识宣传。

宣传介绍安全用卡常识、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保化措施以及如何防范银行卡诈骗等。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作者: ————————————————————————————————日期:ﻩ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营销宣传教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宣传教育指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员工培训、金融消费者培训、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公益宣传等方面。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由本行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六条营销宣传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组织实施,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广泛宣传普及存贷款、支付结算、银行卡、投资理财、抵制非法机子等多方面知识,帮助农户提高对现代金融服务的理解和接受能力、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意识,形成“人人学消保、人人重消保”的良好文化氛围,努力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者、践行者。

按季度业务发展部组织检查,相关部室配合,一是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或通过“神秘人”成立检查小组,按季度全面现场检查网点厅堂服务营销等执行情况。

二是非现场检查。

业务发展部通过远程监控对网点晨会、开门迎客、厅堂营销服务规范、网点人员工作纪律、柜面服务规范、仪容仪表、6S管理等进行调阅检查与督导。

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金融安全知识宣传

金融安全知识宣传

金融安全知识宣传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汇总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汇总如下:1.了解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2.警惕个人信息的泄露,以防止被欺诈。

保护个人隐私,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

3.正确认识互联网上的金融产品,不要被虚假的宣传信息所迷惑。

4.谨慎对待网贷产品,选择正规的平台和产品。

5.了解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的区别,不要将二者混淆。

6.保护银行卡信息,不要将卡片信息泄露给他人。

7.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不要轻易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8.了解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区别,不要混淆两者的功能。

9.谨慎使用信用卡,不要过度消费。

10.了解银行账户的分类,如储蓄账户、往来账户等。

11.了解金融诈骗的种类,如假冒、仿冒、电信诈骗等。

12.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手段进行欺诈活动。

13.了解如何防范金融诈骗,如不轻易相信陌生人、不随意给陌生人转账等。

14.保护自己的账户密码,不要将其泄露给他人。

15.了解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16.了解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

17.了解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选择合规的产品。

18.谨慎对待网络投资,不要轻易相信虚假的宣传信息。

19.了解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可管理性,不要忽视风险的存在。

20.了解金融市场的竞争和风险,以保持理性和冷静的态度。

金融安全知识宣传归纳金融安全知识宣传归纳如下:1.了解什么是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通常包括资产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隐私安全等方面。

2.识别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如假冒银行、假冒投资平台、虚假网贷等。

3.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不要将个人敏感信息随意发布在公共网络上,更不要委托不信任的第三方代办金融业务。

4.学习基本的金融知识。

了解常用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

5.增强风险意识。

在进行金融决策时,要充分考虑风险,谨慎评估投资收益和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6.合理使用金融服务。

xxxx银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规范

xxxx银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规范

xxx银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xxx银行)及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营销行为,维护支付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共同协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xxx银行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xxx银行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地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支持人民银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健全机制,合法合规,公平竞争,加强监测。

第五条本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受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xxx银行总部、各分行及合作外包服务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七条增强自律合规经营理念,培育自律合规管理文化,不断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

市场部作为牵头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领金融营销宣传工作。

法律部应不断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第八条市场部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各项政策及相关规定,合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营销宣传,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部和合规部代理领导小组履行对市场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职责。

第三章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第九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市场部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确保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过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即不得超过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两项业务的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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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双阳农商行(以下简称“双阳农商行”)各营业网点主动、规范、持续、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开展的解读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宣介服务收费政策、揭示金融产品风险、引导依法理性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培养,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实效性、服务性和持续性的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是指要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识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主动地、无偿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二)实效性原则,是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避免片面追求活动规模,忽视工作效果,提倡坚持以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力争活动取得实效;(三)服务性原则,是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树立服务理念,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四)持续性原则,是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要研究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方针和方式方法,采取常态化和集中式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要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替代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不将业务宣传推广等同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各营业网点要常态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机融入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二)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生动的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三)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四)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五)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

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要耐心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最大程度地消除误解;(六)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约定利率所发生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对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介金融知识,普及银行无障碍设施和工具的使用方法等,提高特殊群体平等参与金融活动的程度第十条各营业网点要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号召,在菏泽农商银行统一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相关活动要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活动发起单位报告相关活动情况。

第三章机制建设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拟制相应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短期和中长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管理体制、职能分工等,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上下沟通机制,总部要常态化征集分支机构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支机构要及时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内部横向协调机制,各级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条线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与社会公众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间的日常沟通机制,通过搭建多方交流平台,倾听各方建议和诉求,将社会公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结合。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要确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并设置专岗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项具体事宜。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职责包括:(一)拟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制定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流程和方案;(三)组织推动辖内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落实相关要求;(四)分析和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五)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六)编写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七)针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八)其他应由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本条线各业务环节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中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要逐步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营业网点要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从组织推动、活动规模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分支机构全年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各营业网点要定期总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积极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编制学习手册、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员工队伍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要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四章内容、形式和渠道第二十三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介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合法合规意识;(二)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自身权利义务;(三)宣介基本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素质;(四)宣传银行卡、电子银行等常用银行产品和服务使用注意事项,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五)提示银行理财、外汇、贵金属、基金、保险、信托等常见投资品风险防范须知,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倡导理性投资;(六)加强个人征信重要性的宣传,讲授如何解读个人征信报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贷款和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珍视个人信用;(七)宣介银行产品和服务收费政策,促进银行收费透明化;(八)介绍常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手段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九)宣讲假币和伪造商业票据的识别方法,避免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十)推广银行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政策,提高特殊群体使用银行服务的程度;(十一)宣介消费者投诉维权的渠道、方法和流程,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理性维权。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网点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力求渠道多元化,形式新颖化,内容生动化,构建效果好、成本低、覆盖面广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模式。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一)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开展宣传,如利用LED显示屏、液晶电视、自助设备等媒体播放宣传内容;设立服务台、宣传园地,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材料,安排人员提供现场咨询讲解等;举办专题教育讲座或培训;(二)深入社区、学校、军营、厂区、市场等,通过设立宣教点、流动学校、金融服务站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三)借助各类新兴电子渠道开展宣传,如在门户网站开辟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或园地,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官方微博等渠道推送金融产品小贴士等,扩大受众范围;(四)利用主流传播渠道,如在报纸、期刊、杂志、第三方网站上刊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文章,组织金融知识有奖问答和竞猜活动等;(五)将产品推介会、宣讲会、联谊活动、业务研讨会等营销活动作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平台,但要避免以产品营销推介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六)与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高校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合作开展活动,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和影响力;(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要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剖析目标群体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策略。

包括但不限于:(一)营业网点的客户群体以中老年客户为主,可在预防电信诈骗、提高假钞识别能力、防范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等方面有所侧重;(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用户群体以年轻客户为主,可加强对投资理财风险须知、银行卡安全使用方法、电子支付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网点要创新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表现形式,通过简洁清晰、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如图片、视频、案例、漫画、常见误区解析、在线课堂、有奖问答等提高宣教效果。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行开展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活动牵头部门或领导小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本行要制定总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统一活动时间,选定活动内容,确立活动目标,确保全行步调一致。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总体活动方案,结合当地业务特点和目标群体特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实施细则,确保活动效果。

第二十九条各营业网点要坚持以低碳、环保的原则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合理预算、统筹安排、高效利用、避免铺张浪费。

要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避免活动表面化、形式化。

第三十条各营业网点要妥善管理宣传物料,做好事前规划与统计,活动前及时配发到宣传点,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根据活动规模合理控制物料印制数量,避免资源浪费。

金融知识宣传材料要与银行产品营销材料显着区分,突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要加强组织管理,严肃活动纪律,维护活动秩序,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宣教活动安全、有序、平稳开展。

第三十二条对于集中式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营业网点要注重对各地活动情况的监测跟踪,及时掌握活动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活动效果,对于活动开展情况不佳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要依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四条本行将适时针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对各营—业网点进行监督检查,以适当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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