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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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 试行 )正式版

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 试行 )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试行 )正式版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 试行 )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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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院决定从20xx级大专学生开始积极推行学年学分制,实施以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为核心的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两年制专业不得超过四年)。

第四条学生注册入学后,三年制学生在五年内、二年制学生在四年内(含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获得所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达到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可提前或延迟毕业。

比标准学制提前一年修满所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德、体、美合格的学生,经批准可提前核准毕业(一年后纳入标准学制的毕业程序);比标准学制提前半年修满所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且德、体、美合格的学生,经批准可先参加工作(或实习)。

半年后,返校纳入标准学制的毕业程序。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五条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教高[2019]10号)和《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职院字〔2018〕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实际,针对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及方法第三条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第四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第五条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我校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则已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3.学生凭已学课程成绩单(盖发放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根据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和流程在线申请学分。

第六条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我校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则已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4.学生凭已学课程成绩单(盖发放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根据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和流程在线申请学分。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考试大纲和我校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学历层次,则自考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分相近或相同的对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学校教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贯彻“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和扎实的基本技能,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应用性人才,学校决定教学管理从XX年起实行学分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总要求(一)从XX级开始实行学分制,其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管理中实施“缓修”和“免修”制度;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实行重修制;选修课可打破系、专业界限选修;实行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制度等;(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学校办学条件,逐步给学生以下自主权利:1.在辅导员、班主任和系的指导下,学生可根据培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习负荷、选修课程和专业。

2.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系提出“缓修”或“免修”某些课程的申请。

“缓修”某课程的前提是在下一年级的培养计划中有该门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对某些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及其他方式提前完成者,可提前向系提出“免修”申请。

经批准后,可直接参加本班或上一届同学该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提前取得该门课的学分。

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教学计划中的相同课程,并给予学分。

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实践教学环节以及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不得申请“免修”。

3.取得江苏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非计算机专业取得江苏省大学生计算机一级考试合格证书后,可申请免修未修完的公共课中的“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并经相关教研室核准后,给予学分。

4.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在培养计划的指导下,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以成为复合型人才。

辅修课程成绩予以在学生成绩册上登录。

对部分学业优秀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安排修读辅修专业。

凡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约20-22学分)者,学校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如下:
1. 学分制: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读的课程按照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对应一定数量的学分。

2. 学分分配:每个专业的学分分配由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规定,并在课程大纲中明确标注。

3. 学分要求:学生在完成学业时需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4. 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学校规定的必修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无法毕业。

5. 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将计入学生的学分总数。

6. 课程修读顺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修读顺序进行选课,确保学习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7. 学分认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修读情况进行学分认定,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校将认定其相应的学分。

8. 学分转换:学校可以考虑将学生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所修读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定并转换。

9. 学分绩点:学校将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计算学分绩点,用于评价学生的综合学业成绩。

10. 学分审核: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11. 学分认证: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分认证情况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粤劳社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为了使我省技工教育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技工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增强技工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加快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现将《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六章学分奖励第七章学生毕业第八章学校收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与社会充分就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促进技能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满足各类群体接受多样化技工教育的需求,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分为学年学分制和完全学分制。

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基本学制为三至五年,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完全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三条学分制首先在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试行,在总结提升经验做法后面向全省技工院校推开。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条例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条例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条例粤科干院办字〔2002〕17号为了使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办出高职特色,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我校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开展教学工作。

现阶段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遵循高职教育的规律和教学原则,对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等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组织管理。

在教学管理中,要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教学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的原则;2.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3.坚持质量、特色、效益、结构和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4.努力探寻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办出特色、办出水平;5.建立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教学行政部门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运行、质量监控等方面起主导作用;6.完善校、院应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运行机制。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学校的教学管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经常性的教学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教学管理队伍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征询和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而组织教学经验总结,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教学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3.教务处:教务处是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全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主管教学业务和科研、科技开发与应用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

处长对分管校长负责,协助分管校长拟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督管理。

4.学院(部):是在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领导下的一级教学组织机构和科研业务机构。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生管理文件汇编2023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生管理文件汇编2023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生管理文件汇编202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生管理文件汇编2023一、引言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作为一所以培养科技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学生,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文件。

本文将对2023年的学生管理文件进行汇编和解读,旨在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生提供更加规范和便利的学习环境。

二、学生管理制度1.学生行为规范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生管理文件中,明确了学生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爱护公共设施等。

这些规范的制定旨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

2.学生考勤制度学生考勤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一环。

根据学生管理文件,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和活动,并签到确认。

缺勤和迟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出勤率。

3.学生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向上,学校制定了学生奖惩机制。

学生表现优秀者将获得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而对于违反学校规定或出现不良行为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等。

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能够保证学校的秩序,也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三、学生活动管理1.学生社团管理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制定了学生社团管理文件,明确了社团的组织与管理方式,规定了社团的活动范围和宗旨。

这一管理制度的推行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展示自我的平台。

2.学生组织管理学校注重学生组织的培养和管理,通过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提供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的机会。

学校制定了学生组织管理文件,明确了学生组织的职责和权益,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四、学生服务保障1.学生资助政策为了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文件规定,学校将提供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

2.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科职院字〔2007〕123号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及时告知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的学期,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第三周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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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粤科职教字〔200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我校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保证我校学分制管理有序运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学生在五年内(含休学的时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含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迟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

报省高教厅就业处,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

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
(一)各学院应按照学校《关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订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进行汇编,在新生进校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

第七条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
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1.专业选修课:根据社会需求所开设的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可供相近专业学生选择的课程。

2.公共选修课:指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兴趣特长,所开设的可供全校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四章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每一实践教学环节都要确定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学分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一般以每18学时计1学分。

不足18学时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独立开设的实践环节(军训及入学教育、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计1学分,半周及以上不满一周计0.5学分,半周以下不计学分。

第十条学分的确认与获得
(一)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学习,按有关规定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按规定完成全部实践项目,经考核及格,即获得该实践环节的学分。

(二)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外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在参加全国、省部级、市局级、校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表彰或获得奖励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学工处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折合学分或奖励学分。

折合学分、奖励学分,可以冲抵选修课学分。

所有的奖励学分都属于一次性的,只能在获得奖励的学期使用。

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的竞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奖励标准以学校制定的方案为准。

第五章教学组织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学生开出专业必修课,并尽可能提供两位以上的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供学生选择。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开出相当数量的选修课,供本学院和其他学生选择。

原则上各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选修课,一般一学年至少开出一次。

每门选修课要编写比较详细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等供学生选课参考。

第十三条每学期第13~14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全校选修课开设情况(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教学对象、周学时、学分、可接受选课学生人数等)。

学生在每学期第15~16周申报下学期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程学生不足40人时,不设班开课,学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

学生申报结束后,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前公布选课结果。

第六章免修
第十四条复学、转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和部分。

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实践课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制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免修申请的程序
学生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认可该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七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
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五级制与百分制成绩用下列办法换算: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一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用平均绩点(GPA ),综合计算学年或毕业成绩GPA 值。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

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八章 工学交替
第二十五条 工学交替是指学生保留学籍,离开学校就业一段时间后,再回学校继续修读的一种学习形式。

学生年满十八周岁获得总学分60%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工学交替。

工学交替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二年。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分)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第九章辅修
第二十六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将在适当时机建立主辅修制度。

如果学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还具有潜力,可辅修学校内开设的其他专业。

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学分标准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08级学生起实施。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按《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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