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等相互约定的建设工程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规定。
合理的付款规定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双方利益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的付款规定。
1. 工程款支付方式(1)进度款支付:即按照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支付。
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分阶段完成的工程任务将相应地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这种支付方式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调整,并根据工程验收结果进行最终支付。
(2)定额支付:即按照预先确定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工程单位可以按照工程量、工程面积或工程项目等进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
(3)材料供应款支付:当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供应时,可根据材料供应的进度和数量进行相应的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一般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相结合,保证材料供应的及时和质量。
2. 工程款支付比例(1)预付款:通常在合同签订后,业主需要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施工单位的启动资金。
预付款的比例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协商和确定。
(2)阶段付款: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例如,工程完成10%时支付10%的款项,工程完成30%时支付30%的款项,以此类推。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质保金支付: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这部分款项通常会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退还给业主,用于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3. 工程款支付条件(1)工程进度达到约定标准:根据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工程单位需要及时完成相应工程任务,并经过业主的验收。
(2)提供有效的施工材料和技术:工程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和技术,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供应。
(3)合理的变更管理:当发生合理的工程变更时,工程单位需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并根据变更后的工程进度和费用进行调整。
4. 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支付方式:工程款通常以银行汇款、电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和透明。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规定一、合同价款的确认1. 工程合同总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单价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如遇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应作相应调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任何合同价款的调整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预付款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2. 预付款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 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包括乙方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进度款1. 进度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
2.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甲方在核实工程进度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4. 如工程进度延误,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进度款支付时间和金额。
四、竣工结算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审核。
2. 竣工结算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超出时间限制的,乙方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利息。
3.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五、质保金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从最后一笔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中提取质保金。
2. 质保金的退还应在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进行,具体时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
3. 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收取合同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违约金等。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价款支付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2.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最新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最新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行业的日益繁荣,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因付款问题导致的纠纷,以下是根据最新法规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范本。
一、付款方式根据最新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付款方式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以及维修保证金等。
预付款的比例通常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用于工程启动初期的资金需求。
进度款则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每次支付金额应与完成的工程量相匹配。
竣工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而维修保证金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
二、付款时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各个付款阶段的具体时间点。
例如,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后的几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需在每次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多少天内支付;竣工款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维修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
三、付款条件付款条件的设定应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预付款的支付通常不需要特别条件,但之后的进度款和竣工款支付则需要工程达到相应的质量和进度标准。
付款条件还应包括必要的验收程序和文件提交要求,以确保每次付款都是在工程符合约定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四、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反付款规定的责任。
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款项,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关于付款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的付款规定应当详细、明确,既要保障承包方的合理收益,也要确保发包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工程能够顺利推进,最终实现双赢。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比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比例规定一、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预付款主要用于乙方购买材料、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进度款1. 基础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进度款,金额为基础工程合同总价的30%。
2. 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进度款,金额为主体结构工程合同总价的40%。
3. 装修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进度款,金额为装修工程合同总价的20%。
三、竣工款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竣工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0%。
竣工款的支付标志着工程的完工和交付。
四、质保金甲方应在竣工款支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质保金,质保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质保金用于保证工程质量,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
五、最终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如有增减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最终结算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
六、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和时间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支付方式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支付方式约定一、合同支付方式的约定1.1 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就建设工程项目达成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1.1 预付款:业主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商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预付款,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1.1.2 进度款:承包商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每月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并按照报告中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质量进行合理调整。
1.1.3 验收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及时支付承包商尚未收取的工程款项。
验收款的支付金额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1.2 付款方式和期限1.2.1 付款方式:所有工程款项应以电汇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场支付。
1.2.2 付款期限: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发票或付款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1.3 发票和付款申请1.3.1 发票开具: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金额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提供详细的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1.3.2 付款申请:承包商应在每月工程进度报告中附上付款申请,包括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付款账户信息。
二、支付违约责任2.1 逾期付款:若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项,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向承包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欠款为止。
2.2 工程质量问题:若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业主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
三、其他约定3.1 调整支付方式: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2 支付凭证:业主应保留所有支付凭证和相关文件,以备将来核对和审计之用。
3.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要求一、合同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乙方开始施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是对乙方即将开始的施工活动的一种信任和承诺,同时也是乙方采购原材料和组织人力的启动资金。
二、进度款支付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审核,并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3.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三、材料款项对于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甲方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和合格证明。
在确认材料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材料款项。
四、竣工结算款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给甲方。
2. 甲方应在收到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的验收,并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3.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至结算报告中确认的最终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给乙方。
五、延迟支付处罚如果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完成支付,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此违约金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乙方的资金链不受影响,从而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六、质保金质保金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甲方留存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
质保金的比例通常为结算金额的5%,并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其他事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他与付款相关的事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这些可能包括变更订单的处理、额外工作的支付等。
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支付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2. 按质支付: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才能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 按量支付:工程量必须经过双方确认,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
4. 透明支付:支付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支付方式1. 预付款: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比例支付预付款,以满足承包人施工前期的资金需求。
2. 进度付款: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价款。
3. 竣工付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4. 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三、支付条件1. 工程进度:工程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完成约定的工程节点。
2.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通过验收。
3.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4. 工程索赔:双方发生的索赔事项,需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支付程序1. 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量报表,经双方确认后申请进度付款。
2. 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认无误后支付进度款。
3.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竣工款。
4. 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经审核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1.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建设任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规定,既可以保障承包人的权益,也可以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按工程进度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是指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逐步支付工程款。
这种方式可以激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工程,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减少资金的压力。
二、按工程量支付按工程量支付是指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进度难以准确预测的情况。
按工程量支付可以保证承包人的权益,避免因为工程进度的不准确,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
三、固定总价支付固定总价支付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工程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设计比较成熟,工程量变化较小的工程。
固定总价支付可以减少工程过程中的争议,保证双方的利益。
四、其他支付方式除了上述三种支付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例如,按照工程完成的比例支付,或者按照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具体事项,以避免工程过程中的争议。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规定,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明确合同中的具体事项,共同完成一项高质量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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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项目公司(指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部)投资或管理的建设项目,以及东航集团(含下属公司)委托公司代建代管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本规定编制的目的是为规范上述公司所辖房地产或其他工程类项目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行为,实现操作统一,维护公司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与工作效率。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主要节点及比例第三条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分类,本规定主要就勘察设计类合同、工程施工类合同、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营销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及其他类合同付款的主要节点及相应的支付比例上限进行规定,各项目应在不超过本规定的上限比例范围内视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付款节点和支付比例:(一)勘察设计类合同
1.勘察合同:合约生效后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完成合同约定的正式勘察报告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及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和结算后付清余款。
2.设计合同:合约生效后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方案评审结束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扩初设计与概算编制工作结束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施工图完成并通过审核确认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设计交底完成且对所有反馈问题有效处理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5%,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付清余额。
3.设计咨询合同(包含方案设计、方案优化):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方案或设计文本成果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出图并通过审核确认或施工招标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付清余款。
若设计咨询合同同时带有监造服务的,监造费根据该项施工实施节点支付:配合招标完成后支付不超过监造费的30%,完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后累
计支付不超过监造费的90%,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累计支付不超过监造费的95%,该专业工程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
(二)工程施工类合同
1.零星施工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经验收合格、结算后一次付清。
跨年度项目,每年结算一次,当年度支付额不超过当年度完成工作量价值的80%,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付清余款。
2.总承包施工合同:
合约生效后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支付预付款,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预付款有特别规定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进度款按月或按进度节点支付,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月完成产值或该进度节点完成产值的60%,如有代施工单位垫付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或因施工单位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金等必须扣除的款项的,应一并扣除后支付,且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应按扣除前金额提供;进度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竣工结算外审结束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余款5%在各部分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按约定支付,具体按国家有关保修期限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3.专业工程施工合同:
合约生效后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按月或按进度节点支付,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月完成产值或该进度节点完成产值的60%,如有代施工单位垫付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或因施工单位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金等必须扣除的款项的,应一并扣除后支付,且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应按扣除前金额提供;专业工程经监理现场验收通过后、且进度款拨付累计达该专业分包总价的70%时,暂停支付工程款;专业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合格或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竣工结算外审结束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余款5%在各部分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按约定支付,具体按国家有关保修期限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4.绿化合同:合约生效后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支付预付款,绿化种植完成,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不超
过合同总价的70%;竣工结算外审结束后支付不得超过到结算价的85%;余款在约定养护期满和保证约定苗木成活率后支付,具体按国家有关保修期限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5.社会公共、公用事业,政府特殊规定,具有行业或区域垄断性质的合同:强制使用对方制式合同的遵循该合同付款方式或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及行业惯例执行。
(三)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
1.纯采购类合同:发出订货通知后支付不超过当批次货款的3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80%,末批次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结算后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如有)外付清全部货款;当采购货物为进口时,为锁定货物价格,可在约定价格锁定期内支付不超过锁定货物货款的3%作为预付款,发出订货通知后累计支付至不超过当批次货款的3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90%,全部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如有)外付清全部货款,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2.采购带安装合同:
合同金额分列货款和安装款的(如空调、电梯):货款部分参照上述纯采购类合同;安装款部分是货到现场验收后按不超过相应货物安装款的30%支付预付款,安装调试完成后累计支付款项不超过相应货物安装款的85%,合同约定全部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如有)外付清全部余款,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合同金额不分列货款和安装款的(如橱柜):发出订货通知后支付不超过当批次总价的30%,货到现场验收后累计支付至该批次总价的80%,末批次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如有)外付清全部余款;当采购材料设备为进口时,为锁定材料价格,可在约定价格锁定期内支付不超过第一批次总价的3%作为预付款,发出订货通知后累计支付至不超过当批次总价的30%,货到现场验收后累计支付至该批次总价的80%,末批次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如有)外付清全部货款,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3.其他采购合同(如零星采购、软装):
发出订货通知后支付不超过货款的50%,所有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后,除合同有约定质保金外付清余款,质保金从约定支付。
(四)营销类合同
1.销售代理合同:按实际完成销售金额(每套购房款全额入账可记入销售金额),原则上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2.设计制作、网络营销、咨询合同:按月度、年度或按合同约定工作节点支付,如由销售代理商负责,付款方式参照销售代理合同。
3.印刷品和物料制作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工作节点支付,验收合格结算后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如有)外付清全部余款。
4.公关活动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支付预付款,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后付清全部余款。
5.模型制作合同:合同生效后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模型制作完成并经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80%,组装调试完毕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95%,保修期满后支付余款。
(五)技术服务类合同
1.监理合同:按月或阶段支付。
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累计支付款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竣工资料备案工作完成后付清余额。
2.招标代理合同:
施工招标代理费:单项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支付代理款,总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代理费的80%;该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履约完毕,政府相关部门手续办理完毕后结清余额。
其他招标代理费:每季度末统计已完成该季度招标代理工作并出具相应招标代理工作报告书后全额支付。
3.造价咨询合同:按月或阶段支付。
合约生效后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全部造价咨询过程阶段成果文件后累计支付款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完成主要工程结算外审后累计支付款项不超过合同总
价的90%,咨询人全部完成合同委托工作并提交合同约定的所有评估报告后付清余额。
4.竣工结算审核合同:完成每单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相应工程审价报告,支付相应的审价服务费。
(六)其他类合同
对于涉及政府特殊规定,或具有行业或区域垄断性质的服务或采购,如必须使用政府示范版本或对方固定格式合同的,遵循政府规定或双方实际商洽情况执行。
第四条如出现上述第三条所列合同种类范围以外的合同,合同发起人员应在合同流转单中予以说明,经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五条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按上述规定实施的合同,项目公司/项目部须说明情况并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付款条款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七条本规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付款的原则性规定,不完备之处,以合同实际流转、签订情况为准。
第三章其他
第八条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同付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