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询证函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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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询证函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行询证函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

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业务介绍

1、本规程所称“询证函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审计业务时,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我

行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我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据实作出回复的业务,是我行提供

给单位客户的一种中间业务。

2、询证函中询证的事项可包括: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明细、投资人(股东)出

资情况、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询证函的申请人应为我行单位客户,询证函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对于询证函中询证同一客户两个及以

上存款账户,且预留银行印鉴不相同的,客户可以分别加盖每个账户的预留印鉴

或统一加盖公章。询证函的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1,询证函的格式和事项可不限于

参考格式中的内容。

3、询证事项中所列银行存款账户若已被质押、冻结、控制的,或有保证金账户的,回函时选择“数据证明无误”的结论,并在“结论”栏下方空白处手工增加“银

行声明”栏,注明相关情况并盖章。银行存款账户是否可以包括阳光理财机构客

户理财产品账户应按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执行。

4、我行可受理单位客户、询证函中载明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递交或邮寄的询证函。

5、询证事项仅限于单位客户在分行辖内的相关事项。

若询证事项仅为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明细、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的,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回复。对于仅涉及本网点的上述询证业务,可由柜台经理审批

同意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正式对外回函;上述证明内容如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并审核后,再由受理网点加盖行

章正式对外回函。

1

意后,再由受理网点加盖行章正式对外回函。

6、询证函中已预印的事项但未填写询证内容的,我行回函时应从左上角至

右下角划斜线,并在“结论”栏下方空白处手工增加“银行声明”栏,注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未询证 XX 事项”并盖章。

若询证函有多页,我行应将询证函加盖骑缝章。对于未编页码的,应统一在

每页右上角空白处加注“共 X 页,第 X 页”。

7、各行在受理询证函后,应通过我行相关业务系统、业务资料查询,与单位

电话核实询证的情况和内容后再回函,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出具与

事实不符的回函。

8、各行对寄来的询证函,应及时进行处理,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予以回函。

9、各行不得直接将回复的询证函原件交单位客户,应邮寄或递交给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我行留存复印件。若询证函中载明了回邮地址的,我行应按询证函中地址,直接邮寄给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若未载明回邮地址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出具加盖了公章的介绍信或公函注明指定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

和号码,我行进行要式性审核,无误后应将询证函原件交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指定经办人,在登记簿中上注明“不邮寄”并请其签收。

10、柜台直接邮寄的回函,其复印件与验印核实行、收费单、工作表(如有)等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柜员应在《询证函备查登记簿》中登记相关要素备查;非柜台邮寄的,按本行对外出具函件的管理规定,连同工作表建档妥善保管。

(二)使用的凭证

一般凭证:询征函工作表

(三)业务办理范围

询证事项为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明细、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的,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并对外回函;上述询证事项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

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审批后再对外回函。

(四)收费标准

1、业务经办机构办理询证函业务应按《中国ⅩⅩ银行服务收费表》中列明的标准向单位客户收取手续费。

2、若询证函由柜台或业务经办部门直接邮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可采取收件人付费方式代为邮寄询证函,或代理收费的方式向单位客户收取单程邮寄

费。询证函也可以由柜台或业务经办部门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到我行来领取。

3、单位客户从结算账户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该在《收费单》上加盖预留印鉴。

二、业务流程

(一)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明细、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的询证函操作流程

1、仅涉及本网点账户的询证函

若询证函的询证事项为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明细、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

且只涉及本网点账户的,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并对外回函,具体流程如下:(1)柜员初审

柜台人员受理询证函后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询证事项为柜台可直接回函类型的,询证函内容是否合规、完整,是否有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邮寄地址,若无回邮地址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出具加盖了公章的介绍信或公函注明指定经办人身份信息;

2)对单位客户询证函及收费单上加盖的公章、预留印鉴,通过验印系统审核

公章(印鉴)是否正确,将验印核实行打印在内部通用凭证上;对于询证同一客户

两个及以上存款账户且加盖预留印鉴的,应在验印系统中按存款账户分别核对预

留印鉴并打印核实行。对于手动核验通过的,还应换人复核。

3)对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指定经办人直接取走回函的,应审核经办人的

身份证件与书面注明的信息是否一致,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含照片)”交易对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4)使用[4402 对公帐户余额查询]、[4404 对帐单查询打印]、[4317 账户冻结查询修改解冻]等核心系统中相关交易,查询截止询证函中列明的日期各询证事

项是否属实。对于询证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的,还应通过传票或影像平台传票

扫描件、验资户开户资料中的股东投资信息等查询缴入款项的缴款人、金额与询

证事项是否相符。

5)按照询证函的收费标准,向单位客户收取手续费。

由单位客户支付邮寄费用的,按邮政部门的相关标准向其收取邮寄费。

6)初审无误后,经办人员填写回函,操作要点为:

①按照查询结果勾选数据相符或不符,对于不符的,应列明实际情况。

②对于询证事项中所列银行存款账户已被质押、冻结、控制的,或有保证金

账户的,回函时选择“数据证明无误”的结论,并在“结论”栏下方空白处手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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