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一、背景国家审计准则是在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所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审计是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功能,其核心职能是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审计活动,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财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目的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审计活动:明确审计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独立性。
2. 提升审计水平:通过建立科学的审计准则和标准,推动审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审计风险。
4.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务利益,推动国家资产管理与运营的合理规范。
三、国家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国家审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审计原则:明确审计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性、保密性等。
2. 审计程序:规定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
3. 审计标准:规范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包括审计方法、审计技术等。
4. 审计管理:强调审计机关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四、国家审计准则的落实和监督国家审计准则的落实和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1. 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2.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审计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总结国家审计准则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对规范审计活动、提升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国有企业审计准则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颁布单位:审计署发文字号:审法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12实施日期:1999-01-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与目标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四章审计方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企财务审计知识点总结

国企财务审计知识点总结一、国企财务审计概述国企财务审计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等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国有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经济效益。
二、国企财务审计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国企财务审计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即审计应当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管理情况。
2.独立性原则审计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内外部的干扰和约束,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
3.合法合规原则国企财务审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合法合规。
4.审计保密原则审计师应当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审计过程保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计信息。
三、国企财务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国企财务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证据收集、审计报告编制等环节。
1.审计计划编制审计计划是国企财务审计的重要环节,包括确定审计范围、审计目标、审计周期、审计资源等方面的工作。
审计计划编制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环境,合理安排审计工作。
2.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是国企财务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师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和评价等方面。
3.审计证据收集审计证据是国企财务审计的核心内容,审计师需要通过审查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核实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审计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存货等各项具体账目,采用抽样调查、询问证明、计算验证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判断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4.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是国企财务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审计师需要根据审计证据和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客观公正地编制审计报告,说明审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国企财务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国企财务审计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资产负债表的审计、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评价等方面。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4篇)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国有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规范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体系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可以接受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
审计部门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临时工作小组。
三、审计职责1. 提出审计建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各方面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提出合理、客观、具有操作性的审计建议。
2. 检查财务报表: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供相关报告。
3. 监督资产保护: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现金及其他有价值的资产进行监督,确保其得到妥善保护并正确使用。
4. 评估风险管理: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推动内控建设: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推动内控建设工作。
6. 参与重大决策审计:审计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审计,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提供审计意见报告。
四、审核程序1. 确定审计目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并签订审计工作合同。
2. 收集审计资料: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和合同,收集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 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进行实地检查、核对账簿、询问相关人员,并记录有关情况。
4. 结果分析:审计人员对收集到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准备审计意见报告。
5. 提出审计意见:审计人员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合理、公正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审计标准文件

国有企业审计标准文件
国有企业审计标准文件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国有企业审计标准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目标:国有企业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2. 审计范围:国有企业审计的范围应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资产质量、合规性等方面。
3. 审计程序和方法:国有企业审计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阶段,以及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审计报告:国有企业审计报告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包括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5. 审计管理:国有企业审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方面的管理。
总之,国有企业审计标准文件是规范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制定标准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标准文件应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
国有企业审计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审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健增值,提高审计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审计部门,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审计管理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审计程序和报告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注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风险评估,防范审计风险,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审计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按规定帮助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条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保护审计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向外泄漏审计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条国有企业审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审计,查明问题,提出建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对影响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的因素进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审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国企审计要求(20081208)

文件类别:文件编码:文件撰写:审计风险管理部撰写日期:2008 /文件修改:修改日期:文件提交:颁布日期:200 / /本文件并不替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颁布的各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是依据国有企业审计的具体情况提出的部分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颁布的各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实施审计程序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国有企业审计XXX一、制订依据1-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1-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审计规范》。
1-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二、总体要求2-1 实施审计的国有企业集团的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等符合《审计规范第1号—风险分类与管理》4-1-1条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列入重大项目范围。
在实施国有企业集团报表审计业务时,其列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子企业原则上均视同重大项目。
国家国资委委托的中央国有企业审计业务,按照规定子企业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先于企业集团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的,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2-1-1 确定为重要子企业的,在出具个别审计报告时,该子企业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应按重大项目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该子企业虽不符合重大项目条件但确定为重要子企业的,应当按照重大项目要求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2-1-2 确定为非重要子企业并实施一般审计的与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子企业,在出具个别审计报告时,可以按照非重大项目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2-1-3 非国家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各省(市)级国资委委托的非国家国资委所属企业不得执行前二款规定。
2-2 国有企业集团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国有企业集团子企业的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负责,包括单独出具的报告的子企业审计质量控制。
2-3 国有企业集团审计业务中,如接受委托时本所作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对参审所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审计要求与对参审所审计底稿质量检查措施。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经济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计。
二、审计的目的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估企业经济责任管理水平,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三、审计的依据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原则,对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清晰的描述,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审计报告应当密切联
系企业经济责任目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具体评价,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依据。
六、审计监督和检查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
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发布,将有力促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的落实和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管理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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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颁布单位:审计署发文字号:审法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12实施日期:1999-01-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与目标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四章审计方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有计划定期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数据库。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责任,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审计内容与目标第八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等各类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三)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第九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类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一)确定货币资金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货币资金的恰当性;(二)确定短期投资有价证券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短期投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计价和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三)确定应收票据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应收票据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应收票据的有效性和可收回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四)确定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资金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与充分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和充分性;(五)确定预付账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确定预付账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预付账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六)确定其他应收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其他应收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七)确定存货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的计价方法和跌价的计提是否恰当、合理,存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和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八)确定适用待摊费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待摊费用的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合法性,待摊费用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九)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发生的真实性、转销的合理性以及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十)确定长期投资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长期投资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正确性,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的正确性,长期投资年末余额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十一)确定固定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适用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政策的恰当性,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十二)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的完整性和反映内容的正确性,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十三)确定在建工程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在建工程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十四)确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发生的真实性、转销的合理性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十五)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无形资产增减变动及其摊销记录的完整性、适用摊销政策的恰当性,无形资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十六)确定适用递延资产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入账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负债类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递延税款、未付利润、其他未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一)确定短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短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确定短期借款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二)确定应付票据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三)确定应付账款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四)确定预收账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五)确定其他应付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六)确定应付工资的发生及支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七)确定应付福利费计提和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提依据的合理性,确定应付福利费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八)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记录的完整性,确定未交税金和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九)确定未付利润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十)确定其他未交款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十一)确定预提费用的计提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十二)确定长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十三)确定应付债券发行、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以及债券溢折价发行形成的差额摊销的正确性,确定应付债券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十四)确定长期应付款发生、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应付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第十一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一)确定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实收资本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二)确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资本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三)确定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盈余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四)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损益类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一)确定产品销售收入记录的完整性、发生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及时入账;(二)确定产品销售成本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成本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配比;(三)确定产品销售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四)确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五)确定其他业务利润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六)确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七)确定投资收益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八)确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九)确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十)确定所得税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