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限公司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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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园区车辆超速管理制度

园区车辆超速管理制度

园区车辆超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内车辆行驶,保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维护和谐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车辆的行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访客、管理层的私家车辆和公司车辆等。

第三条园区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超速,指车辆行驶速度超过固定限速标准的情况。

第二章车辆超速管理第五条园区内设有固定限速标识,车辆应按照标志标示的车速行驶。

第六条园区内设有变速限速标识,车辆应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将车速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车辆行驶时,不得超速驶离已设定的车道。

第八条车辆超速行驶时,园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措施:1. 对涉事车辆进行警告;2. 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3. 对驾驶员进行罚款;4. 暂扣或吊销驾驶证;5. 并通报车主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车辆超速行为对园区安全和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园区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拦截车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车辆超速行为被发现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在园区内驾驶车辆时,应符合相关驾驶证规定,并将驾驶证携带在身上。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服从园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人员指挥,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得擅自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员注意园区内道路的实际情况,根据路面状况和车流量保持适当车速。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超速行为的驾驶员,园区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吊销其驾驶证,并通报其所在公司或单位。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超速行为的监控,建立监控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超速行为。

第十七条对车辆超速行为,园区管理部门应作出相应处罚措施,并形成书面记录,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超速驾驶员,园区管理部门可采取诸如停车禁入、暂停工作等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超速行为造成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处理,并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司车辆超限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超限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超限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车辆运输安全、合法、高效。

2. 公司所有车辆及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违者将受到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

二、责任主体1. 公司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超限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执行。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 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超载超限。

三、车辆管理1. 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包括车辆的载重、尺寸等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 对于经常需要运输大型货物的车辆,应提前规划合适的运输方案,避免超限情况的发生。

3.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历史,便于跟踪管理和及时维护。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驾驶培训。

2.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检查车辆状态,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熟悉本次运输的货物特性和相关要求。

3.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违反其他交通法规。

五、监督检查1.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潜在的超限风险。

2. 对于违反超限管理制度的车辆和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3. 鼓励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发现超限行为应及时上报,共同维护公司的运输安全。

六、应急处置1. 一旦发生超限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处理事故,减少损失和影响。

3. 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最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2023和最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2023规定

最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2023和最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202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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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交通法超速处罚规定在2023年的新交规中,关于超速方面的规定,超过限定的时速不到10%的情况是不会扣分的,一般是给予口头的警告,也不会进行罚款。

司机要注意,不同的道路路况是不一样的,限速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行驶的过程中应该要仔细观察每条道路的限速标准。

2023年关于超速的新规定:1、校车或中型以上的载客载货车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上超速20%及以上;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公路上面超速50%及以上的情况,一次性扣12分。

2、校车,中型以上的载客或载货车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在普通公路上面超速50%及以上的情况,扣9分。

3、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或载货车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公路上面,超速未到20%的情况;在普通公路上面超速20%以上,未到50%的情况;其他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公路上面,超速20%以上,未到50%的情况;或在普通公路上超速50%的情况,扣6分。

2023新交规超速扣分细则超速扣分新规定2023如下: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以50元罚款,记6分。

4、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

5、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6、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公司驾驶员超速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驾驶员超速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确保公司车辆行驶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和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三、超速管理要求1.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

2.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路况,保持安全车距,合理控制车速。

3. 驾驶员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行驶。

四、超速处罚措施1. 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若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超速行驶,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首次超速行驶,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工资的10%作为处罚;(2)第二次超速行驶,扣除当月工资的20%作为处罚;(3)第三次及以后超速行驶,扣除当月工资的30%作为处罚。

2. 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若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超速行驶,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首次超速行驶,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工资的20%作为处罚;(2)第二次超速行驶,扣除当月工资的40%作为处罚;(3)第三次及以后超速行驶,扣除当月工资的60%作为处罚。

3. 驾驶员在发生超速行驶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扣除当月工资的50%作为处罚;(3)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1. 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规、超速危害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 公司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能力。

六、监督与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超速行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驾驶员的行驶记录进行分析,发现超速行驶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车队考核管理办法

车队考核管理办法

出车人员绩效考核为了明确公司2015年的工作目标,规范管理服务工作行为,强化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出车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通知如下:一、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奖惩分明的运输安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自身的生命健康与公司财产安全。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方法如下:第一部分:(1)车辆无任何事故。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出车里程达到公司规定的范围。

(3)出行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公司没有接到顾客投诉。

第二部分:(1)出车人员要保证车辆卫生情况,为他人也为自己,共同维护公司的形象.(2)汽车的维修与保养。

违反内容第一部分任意一条,绩效工资全部扣除;违反内容第二部分,绩效工资按照完成度百分比计算(每条各占总体绩效工资25%)。

驾驶员工资补助试行办法为了提高效率,对从事司乘人员的劳动进行合理补偿,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正常运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

1.司乘人员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2.按公里计算司乘人员的月工资:1000公里以内按0.1元计算公式:单次出车0.1*22(吨)*680(公里)/3(司机)=500元预计每月出车10次:10*500+1500=6500元1000公里以上按0.07元计算公式:单次出车0.07*22(吨)*2700(公里)/3(司机)=1386元预计每月出车4次:4*1386+1500=7044元3.每天司乘人员上车补助(包括餐费补贴、住宿补贴按出车天数计算)补助单次出车90元/天预计短途每月出车10次:90*1(天)*10=900元预计长途每月出车4 次:90*3(天)*4=1080元4。

司乘人员司机预计工资预计短途每月出车10次工资加补助:6500+900=7400元预计长途每月出车4 次工资加补助:7044+1080=8124元司乘人员奖惩暂行细则为加强司乘人员的管理和工作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健全驾驶员制度,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司乘人员工作要求:1。

公司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务车、自用车、租赁车等。

三、管理目标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

2. 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行驶,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3. 保障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管理措施1. 车辆管理(1)车辆购置、更新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载重能力。

(2)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2.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 运输管理(1)严格按照货物装载规定,合理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

(2)运输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货物装载方式,确保货物安全。

(3)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4. 超载超限处理(1)驾驶员发现车辆存在超载超限嫌疑时,应立即停车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

(2)对于超载超限车辆,应立即整改,严禁上路行驶。

(3)对于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车辆行驶速度管理制度

厂区车辆行驶速度管理制度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厂区内的车辆行驶安全,并规范车辆行驶速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提高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区的车辆,包括员工车辆、访客车辆、物流车辆等。

3. 行驶速度限制- 在厂区内,所有车辆的行驶速度限制如下:- 居住区、行人道路和停车场: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 生产区和仓库区: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 主干道和道路连接点: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 车辆行驶速度应根据路况、人流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行驶安全。

4. 速度监控措施- 厂区将安装速度监控设备,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实时监测。

- 监控设备将记录每辆车辆的行驶速度,并自动生成相应的记录。

- 超速行驶的车辆将被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 处罚措施- 对于超速行驶的车辆,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首次超速: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

- 二次超速: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

- 三次超速及以上:根据公司规定,可能会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如罚款、停驶等。

- 对于严重超速行为或造成事故的车辆,将立即采取停驶措施,并进行调查处理。

6. 教育和宣传- 公司将定期开展车辆行驶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 在厂区内将设置标志和标线,提醒车辆遵守行驶速度限制。

- 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公告栏等方式宣传车辆行驶速度管理制度,确保每位员工和访客都了解相关规定。

7. 监督和改进- 公司将定期对厂区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 如有发现问题或改进意见,员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并将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以上是厂区车辆行驶速度管理制度的内容,每位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并严格执行。

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将确保厂区内的车辆行驶安全和秩序。

---(800字以上)。

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

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对生产运输车辆的管理,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 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行驶速度的管控 工作,避免因超速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 据新疆公司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前会上通报上一班车辆的超速情况。
2.4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超速驾驶员进行考核处 理,对超速记录、考核处理通报分别进行归档保存。
2.5 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 位对超速车辆驾驶员考核处理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 公司有关道路运输行驶速度管控工作相关文件要 求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 全意识。
3.2 驾驶员必须确保 GPS 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 好 GPS 车载终端,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 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 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 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 作,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3.3 驾驶员发现 GPS 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或故障报警等问 题时应第一时间向生产指挥调度汇报。GPS 车载终 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 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
处罚 100 元
三次及以上 超速处罚标准
处罚 100 元并
扣罚当月安全奖
处罚 250 元并扣
80-90
处罚 150 元 并
扣罚当月安 全奖
处罚 200 元并 扣除当月安
全奖
除当月安全奖后 停岗培训,待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疆公司在总办 会上通报相关单

园区车辆超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园区内交通安全,维护园区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区内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及电动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园区车辆行驶速度,提高园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园区内人员、车辆安全。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园区车辆超速管理。

第五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超速规定的车辆进行教育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坚持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超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超速界定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超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二)机动车在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超过根据道路情况确定的最高行驶速度;(三)非机动车、电动车等在限速路段内超过规定速度。

第八条园区各路段限速标准如下:(一)园区内主要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二)园区内次干道限速为20公里/小时;(三)园区内人行道、辅道限速为15公里/小时。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园区管理部门应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标线,确保车辆驾驶员能够清晰看到。

第十条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限速标志、标线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巡逻检查,对超速行驶的车辆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园区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监控设备,如电子警察、测速仪等,对超速行为进行监控、记录。

第十三条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速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对超速严重区域进行重点关注。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违反超速规定的车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首次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二)第二次超速行驶的,处以罚款,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三)连续三次超速行驶的,除罚款外,取消其在园区内驾驶车辆的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园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二)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对驾驶员采取限制措施,如暂扣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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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生产
运输车辆的管理,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
强对生产运输车辆行驶速度的管控工作,避免因超速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新疆公司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
要,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职责分工
2.1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
管理平台,负责平台的维护,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和使用。

2.2各站点调度及安全员负责监控本站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运
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

2.3各单位安全员须按日调取超速记录,并在每天的班前会上通
报上一班车辆的超速情况。

2.4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超速驾驶员进行考核处理,对超
速记录、考核处理通报分别进行归档保存。

2.5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超速
车辆驾驶员考核处理的实施。

3管理内容
3.1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公司有
关道路运输行驶速度管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的教育培训工
作,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2驾驶员必须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好GPS
车载终端,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
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

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
决,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
扰乱平台正常工作,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
改正。

3.3驾驶员发现GPS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或故障报警等问题时应
第一时间向生产指挥调度汇报。

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
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
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罚款。

3.4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
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所属站点安全员或值班调度并做记
录备查。

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
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3.5根据公司设置分段限速表相关要求,城市主干道行驶不得超
过40km/h,快速路或高速公路行驶不得超过70km/h,出现
相关超速记录,将做超速处理。

3.6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作业计划规定的相对固定的行驶路线行
驶,如确需变更行驶路线、需要上快速或高速公路行驶时,
必须事前报生产指挥调度审批。

3.7各单位对GPS车辆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值班,对出现超速
的车辆驾驶员须及时提醒。

4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单位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考核以按日调取的
超速记录为依据,若单日超速记录中有一条以上涉及不同标
准的,对驾驶员进行不同标准的累计处罚,当月累计有3
日达到扣罚安全奖的处罚标准的,对驾驶员停岗培训,待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由于设备故障或信号干扰造成的超速记
录,在证据确凿下可忽略不计,考核结果须按日通报,并在
班前会上通报前一日超速考核结果。

4.1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1)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GPS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对驾驶员处罚500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2)在GPS天线上面或周围安置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GPS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对驾驶员处罚500元
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3)G PS设备流量卡被拆除或被用于手机,使GPS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驾驶员除承担产生的通讯费用外,对
驾驶员处罚500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4)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超速等违规行为时,没有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对驾驶员处罚
300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4.2城市主干道超速处罚标准。

4.3快速路或高速公路超速处罚标准。

4.4其它路段超速处罚标准。

5其他要求
5.1各单位须在每月3日前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超速做解释
说明并报送至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5.2各单位在报送月度超速记录时,须将相关超速驾驶员的通报
批评或考核处罚通报一并报送至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

6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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