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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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关于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广西 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 桂建标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2011]2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三、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3〕13号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

⑴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68元/工日;
⑵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68元/工日。
6、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
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送:
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系数
合建办
[2001]99号
合建管
[2000]92号
合建管调整内容合肥市区
工日数量×3
6."86元
工日数量×3
6."86元县区工日数量×
38."66元工日数量×
39."95元工日数量×
38."66元工日数量×
38."66元徽省估价表》
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估价表》
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
额安徽省综合价格》
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及其配套的清单计价依据
2009年《安徽省城市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
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计价定额
综合单价》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6元/工日。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2013年以后施行的定额的人工费调整⒈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渝建发(2013) 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13〕5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表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定额人工单价
定额人工单价鲁建标字[xx]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市场人工费水平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现行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并同时发布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6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取定的。
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四、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工日单价水平,均不得低于该最低单价。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的说明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的说明(内建工[]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号)发出以来,一些从事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陆续来函来电询问具体调整的范围和具体计算方法。
为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准确计算调增数额,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及其执行或参照内蒙自治区年定额执行的其它工程。
在调整定额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同时,也应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装饰工程因为年已进行了调整,故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方法、对于年月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不分计价方法,只要是执行内蒙古现行定额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定额中的人工费进行过调整的,均应在定额人工费基础上,调增%。
、对于年月日以后施工的部分,调整方法和调整条件与年月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一致。
、本次人工费调整属政策性调整,是根据我国各项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测定的,不论固定价格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均应进行人工费调整。
、对于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通用项目措施费,如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按其费用中人工工资所占比例(%)计算人工费调增额。
、机械费中的机上人工虽然也在本次人工费调范围内,但因其所占比重较小,计算复杂,为简化计算,不单独进行分析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未按定额内人工费单价报价的计时工日,不做调整。
如果计时工日单价和合同双方虽然进行过人工费的调整,但是合同双方调整后的人工单价未达到本次调整后人工单价水平的,双方可协商调整到本次调整后的人工单价水平。
、人工费调增后,直接计入不含税工程造价内,与材料差价同时计取或按内蒙神机(未来)软件升级版规定计取,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内蒙神机妙算计价软件(内建工[]号)人工单价已调整根据内建工[]号文件规定,年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和年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12〕1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1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 50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方法。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10〕5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抗震加固工程在新建造〔2010〕6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增。
二、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分别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的基础上调增至附件中建筑、安装工程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
三、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四、本次调整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请下载附件: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rar附件: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单位:%地区计算基础调整系数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建筑工程:37.77 装饰装修工程:36.64 安装工程:37.51 抗震工程(土建):37.77 抗震工程(安装):37.5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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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
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
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
(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三、计算规定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1、按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等及其相应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
2、使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若配套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若配套“05年费用定额”执行时,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3、执行“05年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4、执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7年市政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05年费用定额”和“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计算。
1、管理费及利润计算: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照本规定的费率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已发出招标文件(仅适用“05年消耗量定额”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
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工程,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通知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综200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