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批捕环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与把握

关履 行 此项 职 能 时 , 要严 格 依据 法 律 规定 , 把握 在 事 实证据 条 件 、 能 判 处刑 罚条 件 的同 时 , 重对 可 注 “ 逮捕必 要 ” 件 的正确 理解 和把握 。 逮捕 的法 有 条 从
律规定和其司法实践来看 ,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影 响审查逮 捕权 的运 用 。因此 , 如何运 用好 审查 逮捕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与把握
吴 灵 均
( 西靖 西县 人 民检察 院,广 西 广 靖西 5 30 ) 3 80
【 要 】围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 事司法政策 , 摘 逮捕措施的合理使 用具有特殊的重要 意义。实践表 明, 在逮捕条件及对逮捕 措施的把握上 尚有 不足 。文章分析 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 【 关键词 】宽严相 济 逮捕条件 认识与把握
逮 捕案件 质量 是检察 机关 面 临的重 大课题 , 是 宽 也 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在 侦查 监 督 环节 能 否 得 以贯 彻 实 施 的关键 所在 。 文试 对宽 严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下 逮 本 捕 条 件如 何 正 确把 握 及如 何 完善 逮 捕 条件 作 一 粗
浅 探讨 。
要 大胆适 用无 逮捕 必要 。但是 现实 执法 中 , 如何 对
把 握无 逮 捕必 要 的适 用 、 怎样 界定 “ 可捕 可 不 捕 的
准确 、 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
的刑 事 司法 政 策 ,其 基本 含 义 可 以概 括 为该 宽 则 宽, 当严则 严 , 宽严 有 度 , 是宽 与严 的统 一 体 , 它 只 有 宽严 相济 ,才 能最终 实现 打击犯 罪 与保 护人权 、 严 格 执法 与 热 情 服务 、 法 形式 与 执法 目的 、 求 执 追 效 率 与实现 公正 的有 机统一 。 宽严 相济 刑 事 司法 政 策 是 唯物 辩 证 法 矛盾 论 的世 界 观 和方 法 论在 刑 事 司法 领 域 的具 体 运用 和 生动 体现 , 是宽 与严两 个方 面 的有机 统一 。由于 历
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的 . 味 着 在 刑 法 的 价 值 判 断 巾这 些 行 为 的 危 害 性 或 可 罚 性 在 一 定 程 度 意 上受 到刑 法 的宽 容 , 以从 宽 处 理 。 可 关 于从 重 处 罚 . 法 总 则 规 定 有 两 种 情 况 , 唆 不 满 l 刑 教 8周 岁 的 人 犯 罪 和 累犯 应 当从 重 处 罚 。 则 规定 比 较 多 , 分 大致 有 八 种 情况 。 于 从 轻 处 关 罚 , 法 总 则 规 定 有 十 二 种 情 况 . 则 规 定 了三 种 情 况 。刑 法 中 明文 规 定 刑 分 从重 处 罚 的 . 司 法 活 动 中要 从 严 把 握 ; 法 巾 明文 规 定 应 当 从 轻 的 , 在 刑 或 者 可 以 从 轻 、 轻 、 除 处 罚 的 , 司 法 活 动 巾就 应 当从 宽 把 握 。 从 目前 减 免 在 司法 实践 看 , 有 从 宽 不 够 的 问 题 , 有 从 严 不 够 的问 题 。在 处 理 普 通 刑 既 也 事 案件 中 的偶 犯 、 成 年 犯 、 校 学 生 犯 罪 等 方 面 , 在 落 实 从 宽 不 够 的 未 在 存 情 况 : 处 理 职 务犯 罪 方 面 , 于 来 自各 方 面 的 干 扰 , 往 是 查 处 的 少 、 在 由 往 采取 强 制措 施 的 少 、 销 案 件 和 不 起 诉 的 多 、 罪 免 刑 的多 、 处 缓 刑 的 撤 定 判 多 , 体 E存 在 从 严 不 够 的 情 况 。需 要 我 们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断 改 进 , 力 总 努
有 严 , 严 互补 , 严 有度 , 据 案 件 的 具体 情 况合 理 确 定 当 事人 的刑 事 责任 , 持 刑 罚适 用 的 均衡 性 。 宽 宽 根 保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历史承传的防治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思想结晶,是新中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产物。
它是我国优化的系统性、可操控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孕育而生的,但它不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翻板。
而是对它的优化升级。
首先,精神实质不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实质是惩办在先,宽大在后,体现先“惩”后“宽”,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宽大在前,从严在后,体现“宽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追求的是犯罪化、监禁化、重刑化,近些年的严打说明了这一执法主导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追求的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重在轻缓。
再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
为了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化解矛盾,必须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进行优化重组,侧重于“宽”: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应侧重于‘宽’”。
“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
司法实践的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理应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1.对宽严相济的内容的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其特定的内容,并且内容丰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宽”就是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相济”,就是以宽济严,以严带宽,宽严适度。
但不管是严是宽,还是相济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以宽济严,宽严适度。
当宽则宽。
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妇女犯、老年犯等依法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尽量不拘、不捕、不诉、不判、不处死刑,体现人文关怀,提倡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处罚化、轻刑化。
该严则严。
对极少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要严惩不贷。
审查批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 济刑事司法政 策是在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 的 时代背景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对 法治环境和 司法工作的要求而出台的。 宽严相济 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 从严打击 , 又包括对轻微犯 罪要 宽缓 处理 ,既有 实体方面 的 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 ,做 到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
有的将和解对 象的范围界定在邻 居、 亲友、 同学 、 同事之间 , 有的则扩 大到同一社区、街道的居民之 间:对实行刑事和解 后的处理 结果 , 有的规定必须在侵害方 已对 被害方进行赔偿 后 ,才 能 作 出 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 定 ,有 的 只 要 侵 害 方 与被 害方 达成 书面 赔 偿 谅 解 协 议 即可 作 出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定 ; 的刑 有 事和 解 参 与 人 是 侵 害方 、被 害方 和 检 察机 关 , 的是 检 察 人 有 员与 侦 查 人 员 共 同参 与 。 ( )无逮捕必要 不捕不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二 1不 批 准 逮 捕 不 能 保证 诉 讼 j J 行 。 先 , 批 准 逮 . r 进  ̄ l 首 不 捕能否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 些案件在 审查逮捕阶段能 有 够证实 的罪行较轻 ,但有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可能 ,由于 受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条件 的局 限, 查机关侦破刑事案件 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还 是 依 赖 于 获 取 口供 , 通 过 口供 获 取 其 他 证 再 据 , 逮 捕 就 成 为 保 障 侦 查 继 续 进 行 的 最 直 接 、 效 的手 段 , 而 有 有 些 案件 若 不 逮 捕 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案 件 将 就 此 中 断 线索 。其次,不批准 逮捕 能否保证 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一些 基 层 法 院 为 了 保 证 审 判 , 止 被 告 人 不 到 案 ,往 往 要 求 检 察 防 机关提起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在押 , 公诉部 门为了保 证被 告人到庭 接受审判, 往往要求审查逮捕部门批准逮捕犯 罪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基础 理 论 研 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赛 严 相 济刑 事 政策 硇 理 船 与适 用
福 建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 陈建智
[ 摘 要] 实现社会和谐 , 建设美好社会 , 是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提 出的治国理政 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 , 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 。 在强调 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 实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既有力地打 击和震慑犯罪 , 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 面, 最大限度 地化 消极 因 素 为积 极 因素 , 终 有利 于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最 [ 关键词 ] 宽严相济 含义 适 用 完善 20 0 4年 1 2月 2 2日罗干 同志在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 出:正确运 “ 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 打击 , 绝 不手软 , 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 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 果 。” 0 6年的“ 20 两高” 报告 明确规定我 国现阶段 实行“ 宽严相济 ” 的刑 事政策。其 主要 内容是 :坚持区别对待 , “ 对严 重刑事 犯罪坚决严厉 打 击, 依法快捕快诉 , 做到该严则严 , 主观恶 性较小 、 罪情节 轻微 的未 对 犯 成年人初犯 、 偶犯和过失犯 , 贯彻教育 、 感化 、 挽救 方针 , 慎重逮捕和起 诉,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 做到当宽则宽 。 “ ” 宽不是要 法外施恩 , 严也不是要无 限加重 , 而是要严格依刑 法 、 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刑事法律 , 根据具体 的案 件情 况来惩罚犯罪 , 到宽严相济 、 当其 做 罚 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 以感化轻案犯 、 依法从严惩罚大 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宽严相济 , 区别对待 , 为我 国现 阶段惩治与预 成 防犯罪 的基本刑事政策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含义 要正确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需要科学界定“ 、严” 济” 这 宽 “ 和“ 。 是 贯 彻 宽 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重 点 。 “ 是指宽大 、 宽” 轻缓 的刑事政策 。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该轻罪 轻判 , 就是根据犯罪 的具体 情况 , 对较 为轻微 的犯 罪, 处之 以较 轻的刑 罚, 一些对社会危害不大 的行为 , 主观恶意又不深并且有 条件的罪犯 , 可 以适用缓刑甚 至可 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二是重罪重判 , 即所犯罪行较 重, 但行为人具有坦 白、 自首 、 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 的, 在法律上予 以宽 囿, 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三是强制措施轻 , 即在 侦查 、 起诉 、 审判阶段 , 对一些 轻微的犯罪行 为可 以采取 取保候审 等不完全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 “ 是指严密 、 严” 严厉的刑事政策 。首先是严密的刑事立法 、 犯罪追 诉体系。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 , 使犯罪在社会上无容身之处 , 达到 预 防犯 罪 的 目的 ; 时 , 同 国家 司法 机 关 对 已 经 发 生 的犯 罪 , 须 予 以 追 必 究, 不能遗漏犯罪 , 也不能遗漏罪犯。 其次是严厉的刑罚体 系。 即指在罪 刑均衡原则 指导下 , 根据犯罪 的具体情 况 , 对于有组织犯罪 、 黑恶势力 犯罪 、 严重暴力 、 主观恶意深 、 手段恶劣的犯罪 , 应当适用“ 严打” 刑事政 策, 以起 到震慑 犯罪 、 警示社会 的作用 , 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 会的 目 的, 而并不是说任意从重 、 加重处罚 。两高报告精神 , 即既不 能强 调“ 严 打” 而忽 视轻缓 刑事政策的适用 , 又不 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 “ 打” 严 , 是对正确处理宽 、 严之间的联系的深刻表述 。 也就是说在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中 ,宽” 严” “ 和“ 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 两者缺一不可。过分强调 “ ”就有放纵 犯罪之嫌 ; 宽 , 而过分强调 “ , 严” 则使我 国在惩治犯 罪上 出 现 重 刑 化倾 向 ,可 能 导 致 人 权 保 障 不 够 等 问 题 。 通 过 宽 严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既不宽大无边 或严厉过苛, 不时宽时严 , 也 宽严失 当, 实现 良好 的法 律 、 治 和社 会 效 果 。 政 “ 主要是指平衡 、 济” 补充 、 结合。具 有以下三层含义 : 一是救 济, 即 所谓以宽济严 、 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 , 例如死缓相对 于死刑立 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 ;但死缓相对于无期 徒刑而言 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 具有 相对性 , 没有宽则没有严 , 没有 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 , 应以宽济严 , 也就是通过宽以体 现严 ; 以严 济宽, 也就是通过严 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 , 即所谓宽严有度、 宽严审势。 宽严 有 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 : 不能宽大无边 ; , 宽, 严 不能严厉无 比。宽 严 审 势是 指 宽 严 的 比例 、 重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应 当 根 据一 定 的形 势 比 而 及 时 地进 行 调 整 。我 认 为 , 严 审 势 要 做 到 以 下 三点 : 1 因时 而 宜 。中 宽 () 国古人就有 “ 刑罚世轻 世重” 的经验之谈 , 刑罚 之轻重取决于一个 时期 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 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 该严时一定要严。 当然, 何时该宽何时该严 , 一定要做出科学判断 , 我们 否则将宽严皆误。 2 因 () 地而宜。 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 的区域 , 其影响也往往 以犯罪地为中心呈 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因此 , 刑事政策的制定应 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 治 安状 况 与 犯 罪 态 势 ,刑 罚 的轻 重 应 当在 一定 程 度 上 取 决 于一 个 地 区 的犯 罪率 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 , 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 体 犯 罪态 势 相 结 合 , 也 是宽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 ( ) 这 3 因 罪 而 宜 。 于 重 罪 , 般 而 言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于 轻 罪 , 般 而 言 应 当从 对 一 对 一 轻处 罚 。 当然 , 中有 轻 , 中有 重 , 此 才 能 用 刑 得 当 。此 外 , 于 惯 重 轻 惟 对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尺度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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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尺度的把握
史铁柱 朱庆君 黑龙 江省绥棱林 区人 民检察院
宽 严相 济 刑 事 政 策 是 我 基 本的 刑 事 司法 政 策 。 察机 关 应 积 极 探 索 , 确 把握 检 正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才 能 更 好 地 实 施和 执行珐律。 理解 宽严 相 济 必须 把 握 好 尺 度 , 把 握 的 尺 度标 准就 是 法律 规 定的 界限 ,法 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 基本原则。 要使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各个诉讼环节得到深入 贯 彻 实 施 ,首 要 的 是 要 正 确 理解 该 刑 事 政 以 罪 责 开J 适 应原 则 为 本 ,根 据 案什 的具 lH 卡 体情 况 和 主观 恶性 的特 点等 方 面为 参 考 进 行 宽 严相 济 , 到有 宽 有 严 , 严适 中 , 做 宽 良 性互动 , 既不 能 宽 到 法 外 施恩 , 不 能 严剑 也 法 外 施暴 。 只把 埘 这 个 宽 严 结 合的 尺 度 把 握好 , 才能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 也才能 真正贯彻落灾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 必 须把 握 好 宽 严 相 济 刑 事政
誊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应 当坚持的原则包括 :伞面把握 、区别对待 、 严格 依 法 、 重 效 果 等 。 格执 法 , 法 办 注 严 依 案 。 - 犯 罪 要严 格 执 行 法 律 , 持 罪刑 对 般 坚 法 定 、 刑 相 适 应 、 律 面 前 , 人平 等的 罪 法 人 原 则 ,做 到 “ 事 实 为 根据 , 以 法律 为准 以 绳 ” 无 论是 从 宽 还 是 从严 , 要干 法 有 据 。 。 都 严 格 依 法 办 案 的 两 个 重要 原 则基 础 是 罪刑 法 定 原 贝 、 刑相 适 应 原 则 。 0罪 这 个 子 原 町 l J 在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具有指导和规 制作用 , 对宽严丰济的理解 , 多人偏向将 H 很 其 理 解 为 非宽 即严 , 严 即 宽 , 容 易 走极 非 很 端 。 确 理 解 和把 握 这 两 个 原 则 , 以 更 好 正 可 地 将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 贯 彻落 实 到 吏处 。 1 罪刑 法 定 原 则是 宽 严 相 济 政 策 的界 、 限。 根据刑法规定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 义是法无明文规定 为罪 ,法无明义规 定 不处罚。 贯彻宽严相济刷事政策时 , 在 宽和 严 都 是 在 罪 刑 法 定 的恭 础 上 展 开 的 , 无论 是 从 宽 还 是 从 严 ,都 只能 以现 行 法 律 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具 体 规 定 为限 , 不能 脱 离 法 律 规 范 讲 宽 与 严 的 问题 。贯 彻宽 严 相 济 政 策 一 定 要 任这 个 范 围之 内 ,超 越 r 个范 这 围就 是 在 法外 开恩 或 者 是 法 外 施 暴 ,就 是 违法办案 , 符合宽 严相济政 策的宗 旨。 2、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是 刑事 司法 机 关 贯彻 宽 严 相 济 刷 事 政策的底线和标准 ,也是宽 严相济政策对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与适用的探讨
注重保 护未成 年人 的合法权益 ,使其在寓教于审
的过程 中认识 到 自己的罪行危 害 ,使之认罪 、悔 罪 、重新 作人 ,在量 刑上要尽量体 现 “ ”字 , 宽 能宽则宽 ,能放则放 ,能适用财产刑的尽量适用 财产刑 ,不 能够适用财产刑 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 禁刑 。对罪行 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 刑 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 的原则 ,从有利于未 成年人犯的教 育和矫正角度 出发 ,在 “ 宽”字上 体现对未成年人挽救的刑事 司法政策 。
酌 定 情 节 ,从 而 予 以轻判 ,处 之 以较 轻 之 刑 ,实
践 中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形 :一是对本来作为犯罪
处理 的行 为 ,基 于某种刑事政 策或情节 的需要 ,
(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不作为犯 罪处理 。二是对 于特定 情形 的被告人 , 其行为虽构成犯罪 ,但根据情节对其免予刑罚处 罚 。三是某 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 ,但根据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 现 ,判处非监禁刑或采取缓刑 、假释 等非刑事措施 ,实现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化。
的一 定要作 为犯罪处理 ,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
要受到刑罚处罚 ,从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从 “ 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来说 ,这一刑事 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 相结合 ,将原 则性 与灵活性
政策 的根本点在于 “ ,如何理解好 、把握好其 济”
追 求 ,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创造 良好 的法治 环境 。 ( )罪刑法定原则 二 罪刑法定 原则是宽严相济政 策的界 限。根据 刑法规定 ,罪刑 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 规 定不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贯彻宽严 相 济刑事政策 时 ,宽和严 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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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批捕环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论批捕环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就批捕环节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有关的观点,以期促进批捕工作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
关键词批捕宽严相济理解
作者简介:郭建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26-02
2006年11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这一问题上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6年12月28日,高检院积极响应党中央的要求,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指导思想和原则、宽严对象、宽严工作机制、观念和组织保障四个方面详细勾画了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
轮廓。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进一步明确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本文即结合各种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批捕工作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作了进一步的研究。
一、在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涵义和基本要素
我们认为,在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本质上就是要从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宗旨出发,以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为框架和界限,明确宽严的对象,通过相关机制的构建,确保对应当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予以逮捕,对应当宽处的刑事犯罪不予逮捕。
要理解和把握这一涵义,应当把握中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在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根本宗旨和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根本依据是现有的法定逮捕条件;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根本任务是明确应当严处和宽处的对象范围,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改变已有的司法习惯或者创
造新的司法条件和机制,实现对严处对象逮捕,对宽处对象不捕。
在明确宽严对象的过程中,还要全面考察对象所具有的所有值得宽处或者严处的要素,权衡决定最后的结论。
二、社会和谐的司法意义及界定
宽严相济是党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对刑事司法机关提出的政策导向和要求。
因此毫无疑问,刑事司法机关在宽严相济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牢牢把握和谐社会这一宗旨,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明确这一点的实际意义在于:我们在界定宽严对象的时候,应当以能否促进与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判断的根本依据。
应当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嫌疑人回归社会作为司法人员的一项义务,并建立一定的机制,把适用不捕后嫌疑人重新回归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作为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予以肯定。
社会和谐作为根本的价值判断依据,其在刑事司法中应当作何理解?《意见》将和谐描述为五个有机统一,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从司法的角度来讲,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确保利益能够以公平的方式在涉讼各方以及他们与社会之间实现衡平的分配。
具体说来,就是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对加害方怎样处理更有利于他回归社会;二是受害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三是公众的安全、利益以及他们的公平正义感、信任感能否得到保护。
从理论上讲,只有在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都确保上述三个方面的统一与平衡,才能实现和谐。
但是,在实际司法中要实现三个方面的统一往往很难。
比如对于某些加害人适用不捕更有利于他认识错误和回归社会,但是如果受害方坚持认为,只有使其尝受羁押才能回复正义和公平,那么此时无论是捕或不捕都难以使双方同时接受和认可。
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嫌疑人不会再危害社会,且有明确证据表明对其不予逮捕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就应当通过一定的机制对其实行不捕。
因为逮捕毕竟不等于定罪量刑,一个嫌疑人即便没有被逮捕,只要有惩罚的必要,仍然能在审判阶段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满足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正义感的要求。
但如果嫌疑人本本应当用不捕的方式促其回归社会,只是由于被害人和公众的朴素要求而被捕,那么就弱化甚至阻断了其回归社会的机会,甚至引发其对国家和社会新的仇恨与不满,或者迫使其
采用违法手段去谋生,从而给社会制造新的不和谐。
在特殊情况下,当某犯罪侵害了社会的利益,尤其是引起了较大舆论和社会公愤,则仍应当权衡考虑。
三、宽严相济跟捕与不捕的辨证关系
(一)宽严相济与逮捕法定条件的关系
捕与不捕,从根本上说,是依据逮捕法定条件进行的。
所以要明确宽严相济跟捕或不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宽严相济与逮捕法定条件的关系。
我们认为,两者之间有以下两层主要关系:
1.从效力的角度来看,审查逮捕作为一项法定职责,逮捕法定条件无疑是决定捕或者不捕的根本依据和基本依据。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司法政策显然不能突破立法的界限。
所以贯彻宽严相济,必须在法定逮捕条件的界限内进行。
2.从内容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逮捕法定条件蕴涵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并创设了宽严相济的空间。
这集中体现在逮捕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法定条件上。
第二项意图对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附加刑、管制刑和拘役刑的人排除适用逮捕,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这些免刑犯和轻刑犯必然是犯罪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而根据《意见》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实质是判断宽处与严处的根本因素。
第三项是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角度考量对行为人逮捕的必要性,而社会危险性无疑也是判断宽严对象的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逮捕法定条件与宽严相济本有着共通性。
但是另一方面,逮捕法定条件又不仅限于宽严相济,它还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是公正与人道主义的统一,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这就意味着有些逮捕或者不捕并不是基于宽严相济而是基于其他法定因素考虑的。
(二)宽严相济跟捕与不捕的关系
对于应当严处的对象给予逮捕暂时剥夺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体现了严处精神的。
对于应当宽处的对象给予不捕从总体来看则体现了宽处精神。
首先,嫌疑人因为不捕而能继续保有其人身自由。
其次,从实际司法来看,嫌疑人如果被不捕,其获缓刑的概率要高于捕后获缓刑的概率。
当然,一个罪犯之所以被判实刑,可能不是因为他被逮
捕了,而是因为他确实具有不可宽处的因素,被逮捕和被判处实刑只是共同说明他不可宽处,而并不意味着逮捕和被判实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进一步发现,大量犯罪事实相当、罪犯人身情况相近的案件,只是由于罪犯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最后出现了获刑差异较大的情况。
由此可见,对于轻微犯罪来说,逮捕羁押措施会直接影响到其后缓刑的适用,对于能够挽救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适用不捕措施,体现了宽处的精神与要求。
法官在考虑适用缓刑时,之所以会注重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羁押,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将是否被逮捕羁押作为分析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因素。
二是司法习惯使然。
长久以来,对被逮捕羁押者不考虑缓刑已经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司法惯例。
使得法官在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时以此行事。
由此可见,对应当宽处的对象尽量不捕,对应当严处的对象尽量逮捕,就是在批捕工作中贯彻了宽严相济。
当然,逮捕法定条件与宽严相济的关系决定了并非所有的捕或者不捕都意味着严处或者宽处。
这主要包括以四种情况: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不捕。
因为任何一个宽处对象首先应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如果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尚且无法认定其是罪犯,也就谈不上从宽还是从严。
二是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不捕,这一道理与前述情形是一样的。
三是基于人道主义对嫌疑人不捕。
比如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怀孕妇女不予逮捕,这种不捕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但并不能减少其可能获得的刑罚,以此促其回归社会也并非绝对,体现不出不捕对于社会和谐的意义,就不宜将其理解成一种宽处。
四是其他从非宽严相济角度出发考虑的逮捕或者不捕。
比如为了确保证据的稳定,对共犯中作用轻微但极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从犯予以逮捕,就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定他是严处的对象。
对此有学者精辟地将宽严相济理解为“三种治理犯罪模式的弹性组合”,并指出对于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之间的一般犯罪,“应当强调采取正常的法律程序,适用一般的处遇方式。
这三者治理犯罪模式的弹性组合与适用,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整体功能。
”
注释:
陈国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认知与对策.检察日报.2007年4月27日观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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