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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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发[2014]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4.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4年2月28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举办2010年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举办2010年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举办2010年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举办2010年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外经贸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0年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通知》(商办信函【2010】1586号)要求,为促进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增收,避免缺乏市场信息导致的农产品卖难问题,商务部定于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20日举办2010年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购销信息收集工作为确保商务部冬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农产品卖难问题,务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一是要认真组织县级商务部门收集上报当地农产品的供应信息,二是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上报有关供求信息,三是要对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信息上传规范要求详见附件)。

二、加强信息跟踪,认真做好统计核实工作对接会开幕后,商务部新农村商网将及时将网上对接成交情况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我厅将第一时间将反馈情况通报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核实成交情况,并将成交的证明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上对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信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动员鼓励农村经纪人、协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参加对接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商办电函[2017]35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08.24
【实施日期】201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7〕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定于2017年9月4-28日举办2017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以下简称对接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工作
(一)区域特色农产品信息。

收集本地域特色农产品信息,尤其是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通过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区域农产品频道,加强宣传、推广和对接,逐步提高区域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对接会期间,全国平台可协助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区域特色农产品网上促销,进一步拓展农产品营销
渠道,促进农产品流通。

(二)企业农产品采购信息。

鼓励和引导本地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商、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餐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原料采购部门,注册成为全国平台农产品采购大厅的采购商,并发布农产品需求信息,通过采购对接系统开展农产品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外经贸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商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自治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0]191号)精神,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食品流通环节是食品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必经环节。

有效控制食品流通过程中的风险,把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关,对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肩负着指导、督促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责任。

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监管体系。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整顿的原则,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行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既抓好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解决深层次的矛盾,构建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自治区商务厅职责:按照商务部确定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有关商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商务领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研究全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对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查处有关商务领域食品安全事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商市建函[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6月新商市建函〔2012〕38号)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各试点承办企业:根据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和近期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全区试点任务,现将《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方案的通知》(商建函〔2011〕49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提升我区农村流通网络信息化水平,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商务部确定在我区选择部分承办企业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

一、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村流通网络现代化程度,增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原则,科学规划、择优选择、落实责任、加强宣传、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扎实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

进一步改善农牧区商务、金融、信息服务,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

(二)建设目标。

组织10家试点承办企业在全疆完成4500家农家店信息化改造任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搭建完成并实现在线管理、移动业务、金融服务等功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新商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新商发〔2009〕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各相关企业: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在全国十个省市(区)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并将我区纳入2009年试点范围。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与支持方向(一)总体目标:2009年重点支持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和大型农资交易市场建设,改造一批农资区域性配送中心,引导农资流通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农资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解决农资“买难”问题。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农资流通企业和农资交易市场的区域性配送中心进行采购仓储、加工配送、电子商务、信息处理、安全监控、技术服务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晋商电函[2014]390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商电函〔2014〕390号)各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4〕586号),定于2014年8月25日至9月25日举办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

为做好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的各项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各市商务局要组织有条件的县(区、市)报送本地相关农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等涉及农产品供应和销售信息。

积极收集当地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信息,通过商务部2014年2月开通的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即原新农村商网),实现产销衔接,促进区域农产品营销工作。

二、认真核实对接成交信息各市商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把好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成交信息审核关,确保成交情况真实可靠,并将实际成交证明以传真形式反馈省商务厅。

三、挑选全省流通企业成为全国平台采购商为进一步扩大全省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范围,使我省涉农企业得收益、广大消费者得实惠,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挑选流通企业加入全国平台,成为该平台的采购商,在更大范围采购质优价廉农产品进入山西市场,以搞活区域农产品流通。

(一)名额分配。

各市商务局把关挑选本地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商、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餐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原料采购部门,申请成为全国平台农产品采购对接大厅采购商(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申报办法。

各市商务局按分配名额统一组织企业申报,每个申报企业分别逐项填写《采购商企业申请表》(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为切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实施,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2011年7月开始至2012年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切实推进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要求,结合商务厅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强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积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肉食品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我区肉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屠宰加工,肉品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树立畜禽屠宰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宰前尿样检测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通知》(商秩发〔2009〕620号)精神,明确未来几年我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和实施统一、科学、合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加大对乡镇屠宰的监管工作,对建立我区规范有序的畜禽屠宰市场管理体系,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做好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确保我区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工作顺利推进。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原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规划设置注意符合以下原则:一是规划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服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正确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的原则。

二是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屠宰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棉花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棉花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棉花市场工作的紧急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我区棉花收购工作逐渐展开。

受国际国内棉价普遍上涨的影响,区内籽棉收购价格呈现高开走势。

受利益驱使,一些棉花收购企业争抢资源,哄抬棉价,混等混级收购,一些小轧花厂、土轧花机违规加工棉花,造成棉花质量下降,扰乱了我区棉花市场秩序。

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棉花价格,做好新年度棉花购销工作,保证棉花质量,维护棉农收益和棉花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棉花生产后期管理今年我区棉花吐絮期较往年推迟15-20天左右,加之近期全疆气温持续下降,对后期棉花生产将产生较大影响。

产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棉花生产管理,引导棉农抢时抢收。

各级农业部门要负责指导各地尽快采用化学和物理催熟办法,促使棉花及早吐絮,加快采收,稳定棉花生产。

同时要求各棉花经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做好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工作,防止棉花在采摘、运输、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防止交售时发生掺杂、掺水等现象,切实提高棉花质量。

二、加强棉花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棉花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继续把棉花市场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一是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已取得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单位,要对其资格进行复查,具备收购资金、场地、消防安全、检验设备和合格棉检人员等条件的方可加工棉花,不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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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
上购销对接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新商市建函[2014]5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工作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14〕59号)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减少中间环节,稳定市场供给,带动农民增收,商务部定于2014年8月25-9月25日举办“2014年夏秋季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会”。

为做好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好新疆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一)企业大额采购需求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推介不少于10家的本地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商、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餐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
原料采购部门通过“新疆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http:
//)的注册,链接成为全国平台农产品采购对接大厅的采购商,发布农产品采购需求信息,通过采购对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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