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作者:陈锦峰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11期[摘要]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由于每笔保险业务千差万别,出现较为复杂情况而发生重大货损场合,其风险损失是否应归属保险责任之内?由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仓至仓”责任的确切内涵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此,正确掌握和合理运用该条款,科学界定其责任界限,是处理好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FOB CIF货运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契约,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限,在保险条款中也有称责任起讫。
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国际保险业相关惯例,一般都制定有各自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Clause,简写W/W)。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修订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对“仓至仓”条款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1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1“仓至仓”条教是—种将空间概念加以时间限定的条款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像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
FOB、CFR、CIF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性

第二,创业资本的总量出现大幅度缩 水。从1998年到2000年都是快速增长的 势头.到了2001年这种增长势头有所减 缓,但绝对量和增长还是保持比较高的速 度,而在2003年,整个创业投资的数量已 经降到500亿元。一年的时间,缩水了80 多亿。
谁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时,标准就是在该 阶段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这也是依可保利 益的含义而做的。比如,在FOB、cFR条件 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 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虽 然根据“仓至仓”条款,货损发生在其涵盖 的运输途中,但是,买方对此阶段货损不 负责,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 索赔。
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还不足 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 平。同时,我国高科技产值仅占工业总产 值的8%,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0一40%的 水平;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 仅为20一30%,而发达国家则为60— 80%。这说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仍然比 较落后。
根据由科技部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中 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我国创业投 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二、案例分析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 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 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 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 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而后来,缘何买方索赔也遭拒绝呢?因为 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 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 他当时对该标的尚未取得所有权,对货物 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 此,‘他对装船前的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 所以同样不具备索赔条件。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 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 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 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可见,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并不是 说只要货损发生在“仓至仓”条款所涵盖 的运输途中,且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关键是要 看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货物具有 可保利益。人们对“仓至仓”理解上的错误 关键就在于此。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 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无权行使索赔权,这 一点大家都很明白。而我们判断某一时刻
仓至仓条款适用于什么贸易术语

仓至仓条款适用于什么贸易术语“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仓至仓条款适用于哪种贸易术语?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仓至仓条款适用于什么贸易术语在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中指出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
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
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简称ICC(A)。
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
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
不同贸易术语下_仓至仓_条款的应用分析

E组术语,只有EXW(ExWork),即内陆工厂交货一个术语。
该术语下,卖方在卖方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交付,此时风险转到买方,买方就具有了可保利益。
如果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仓库内,因为货物尚未离开起运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所以保险责任并未开始,此时发生火灾或盗窃引起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也就是说当交货地点在卖方仓库内时,买方承担的风险实际上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
第二如果货物由卖方代为装载,并驶离起运仓库后进行交接,则此后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赔偿,但对货物装载过程中及其自仓库运至交接地点过程中的货损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买方利益可以获得完全保障,卖方却额外承担了风险。
二、1.CFR(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之后的风险则转由买方承担。
同FOB类似,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装船前,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而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仓至仓”条款实际上表达的承保责任是“船至仓”或“港至仓”。
卖方应就装船前的风险自行投保“船前险”。
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因买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同时又是保单的有效持有人,若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且采用FOB或CFR术语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行情对买方不利、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摘要】“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冲突而导致其“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条款的本来目的,即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该条款在FOB条件下的应用进行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FOB;仓至仓条款;保险利益一、仓至仓条款的定义“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
i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PICC条款)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止。
在其他货物保险条款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仓至仓条款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冲突而导致其“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条款的本来目的,即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而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界定,《海商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保险法中规定的也比较抽象。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009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货 物 在 中 途 某 个 港 口卸 下 、 入 仓 和 D D P 。在  ̄ I n c o t e r m s 2 0 1 0 ) 中 围 内 的 风 险 损 失 时 , 根 据 保 险 人
I P 承担 赔偿 责 任 的三个 条 件 ,保 险 而不 再 向原 目的地运 送 ,只 要 货 涉及 由卖 方 购 买 保 险 的只 有 C 物进 入 该仓 库 ,保 险责任 即刻 终 和 C I F术 语 , 其 他 9个 术语 , 买卖 人可 以拒 绝 卖方 提 出 的赔偿 。而 止 。若被 保 险人 在 获知 因其 无 法 双方均 无义 务办 理保 险 。 此 时买方 虽 然与 保 险人 有着 合 法 控制 的原 因致 使被保 险货物 发 生
五 种 情 况 , 以 最 先 发 生 情 况 为 责 释 可 知 ,卖 方 承 担 的 货 物 风 险 范 是 指 卖 方 在 装 运 港 将 货 物 交 到 买
适 当 的保 费 , 保 险单 继 续有 效 , 这
的责任 , 继 续对 被保 险 货物 负责 。 定 的 船 上 或 已装 上 船 的 货 物 交 司 对保 险货 物 所担 的责任 是从 装
( 4 )货 物 卸离 海轮 未 满 6 0日, 开 货 ,货 物 灭 失或损 坏 的风 险在 货 运 港船 上 开始 到 目的港收 货人 仓
通 知 了保 险人 并根 据情 况 加缴 了 ( 一) 第一组 : 适 用 于 海 运 或 有 效 的合 同关 系 ,却 因为对 货 物
CF R、 Cl F
F oB 、 F A S 、 没 有保 险利 益 , 同样 也 不 能要 求 了运 输 延 迟 、 绕 航等 情况 后 , 及 时 内河 运 输 的 贸 易 术 语 :
此 终止 。( 3 ) 非正 常运输 的其他 储 际贸易术 语解 释 通 则》 , 将 原来 的 移 变化 也 是如 此 。结合 可保 利 益
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分析
不同贸易术语下
鳓瘗厕 务橱
■ 魏 琦 兰 州理 工 大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O 0
在 现 行 的 国 际 贸 易 中 ,根 据 须 是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方 仓 库 内时 , 买方 承 担 的 风 险实
接 , 此 后 由承 保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则 各 组 贸 易 术 语 由 于 风 险 转 移 失 保 险 人 将 给 予 赔 偿 , 对 货 物 但
导 自被 保 险货物 运 离保 险单 所载 明 的 界 限不 同 , 致 上 述 条 件 有 时不 装 载 过 程 中 及 其 自仓 库 运 至 交 接 的 起 运 地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开 始 运 能 同 时 满 足 , 因 而 得 不 到 保 险 赔 地 点 过 程 中 的 货 损 风 险 , 险 人 保 输 时 生 效 , 括 正 常 运 输 过 程 中 偿 。因 此 详 细 分 析 不 同 贸 易 术 语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 就 是 说 这 种 情 包 也 的 海 上 、 上 、 河 和 驳 船 运 输 在 下 “ 至 仓 ” 款 的应 用 十 分 重 要 。 况 下 买 方 利 益 可 以 获 得 完 全 保 陆 内 仓 条 内, 至 该 项 货物 到达 保 险 单所 直 载 明 目 的地 收 货 人 的 最 后 仓 库 或
赔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的条 件 。
的 货 物 置 于 买 方 支 配 时 即 完 成 交 点 把 货 物 交 给 买 方 指 定 的 承 运
此 买 并 在 国转到 买方 , 方就 具 人 , 办 理 相 应 的 出 口手 续 后 完
浅析“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
《 经济师} 2 0 1 5 年第 9 期
的话 , 买 方 会 自行 办 理 。 不 管 卖 方 的仓 库 是 不 是 在 装 运 港 口 上 ,在从卖方仓库 到卖方 将货物交到船 上这段时 间, 由于投保 人是买方 , 而卖方 承 担 保 险利 益 , 因而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利 益 承 担 者 分 别 是 买 方 和 卖 方 ,不 符 合 保 险 公 司赔偿 的条件 ,所 以这 一段不属于保 ●孙智 贤 险期间 。从货交船上之后 至运到买方仓 库这段时间 , 买方是投 保人 , 同时 由买方 承担保险利益 , 所 以只要发生了承保 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公司 即 负责赔偿 。因此 , 在F O B合 同中 , 保 险公 司的保险期间是 “ 货交 船上至仓” 。
一
买方办理。 由于交货地 点 、风险转移界限和保 险责任的承担 方跟 F O B 样, 所 以保 险公 司的保 险期 间也是 “ 货交船上至仓 ” , 分析方法
一
同F O B 。 因此 , 对于 F O B和 C F R来说 , 根据买方投保 的海洋货物 运输保险 ,从 出口方仓库到货交船上这段时间 内发生的损失是 不可转嫁给保险公司 的,因为这段时 间不在保险公 司的保险期 间内 , 所 以卖方应该 自己投保相应 的陆上 运输 险 , 即陆运险或陆 运综合险 。如果未办理 , 则 卖方 自己承担全部 货物损失 , 而不能 转嫁给保险公 司。
二、 CF R
浅 析 “ 仓 至 仓 ” 条 款 在 不 同 贸 易 术 语 中 的 应 用
摘 要: 对于中国人 民保险公 司的保险条款来说 , 除 了战争险 之 外, 其他险别的保险期间均是 “ 仓至仓” 。 但是只有具备 了三个条 件, 保 险 公 司才 会按 照 “ 仓 至仓 ” 条款 进行 赔付 。由于在 不 同 贸易术 语 下, 交货地点 、 风 险转移界限及保险责任承担 方均存在差异 , 从 而并不是所有贸易术语 的保险期间都是真正的“ 仓至仓” 。 关键词 : “ 仓 至仓” 常用贸易术语 保险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4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5 ) 0 9 — 0 9 8 — 0 2
货物运输保险中“仓至仓条款”适用性及风险控制
货物运输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性及风险控制[摘要]“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
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由于保险由谁来办理不同,在发生保险索赔时,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不同。
实践中,人们对“仓至仓”条款产生了全能保险条款的误解。
为此本文结合可保利益原则,阐述该条款的适用性及常见三种贸易术语下如何在运输保险中进行风险控制。
[关键词]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适用性风险控制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house clause ,w/w clause),即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仓至仓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序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法。
严密性则是指“仓至仓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法。
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用60天给予时间限定之外,还作了以下规范:1.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的场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他储存场所,保险责任则告终止法。
2.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当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法。
3.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新情况:(1)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法。
(2)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法。
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 精品
编号: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姓名成绩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2010年6月4日摘要“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运保险单中的责任起讫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持续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用此条款。
在业务实践中,“仓至仓”条款下的责任期间往往和“保险利益”及风险转移等问题密不可分。
因此,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具体责任期间会有所区别。
通常的情况,就是隐性地缩短了保险人在“仓至仓”条款中承诺的责任期间。
为此,需要买卖双方在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货物运输及保险。
论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从“仓至仓”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条件, “仓至仓”条款的空间限制,“仓至仓”条款的时间限制三个方面对“仓至仓”条款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从保单的合法性,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等方面分析“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条件。
第三部分探讨“仓至仓”条款在FOB,CFR,CIF等主要贸易术语下的具体适用。
第四部分探讨仓至仓条款下的风险及防范,具体包括FOB,CFR,CIF等贸易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限;可保利益;风险防范。
Abstract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abbr.W/W) which clarifies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e is a special term of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It provides the concrete period of the insurer’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liability that attaches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leave s”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terminati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Almost every country in the world adopts this term when it comes to the Marine Cargo Insurance.However,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e in practice links closely to the insurable interest and risk transfer. This makes the concrete insurance period varies under different commercial terms and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e always be shorted without notice. Therefor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should arrange freight transport and insurance after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This thesis mainly contains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analyses the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from termination conditions of insured liability, the limited place and the limited time.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suitable condition of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from the legality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and whether or not the claimant has the insurable interest. 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s of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nder FOB,CFR,CIF. The last part discusses the risk prevention when it comes to FOB, CFR, CIF.Keyword: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abbr.W/W);insurance period;insurable interest;risk prevention.目录绪论 (1)一、“仓至仓”条款概述 (2)(一)“仓至仓”条款与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 (3)(二)“仓至仓”条款的空间限制 (4)(三)“仓至仓”条款的时间限制 (5)二、“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条件 (8)(一)保单的合法 (8)(二)索赔人应拥有可保利 (8)1.可保利益的概念 (8)2.可保利益与风险转移 (9)三、“仓至仓”条款在常用贸易方式下的适用 (11)(一)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11)1.FOB术语的含义 (11)2.FOB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12)(二)CFR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13)1.CFR术语的含义 (13)2.CFR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14)(三)CIF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14)1.CIF术语的含义 (14)2.CIF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15)四、仓至仓条款下的风险及防范 (17)(一)FOB CFR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9)(二)CIF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致谢 (22)参考文献 (24)附录A (25)附录B (34)“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绪论“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运保险的责任起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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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期间的重要条款。
目前很多外贸从业人员缺乏对此条款的正确认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引用实例,详细解读“仓至仓”条款,结合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原则,阐述“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 [R] 2010》11个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仓至仓”条款解读某年8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需要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
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写W/W)设定保险责任期限。
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S.G.保单),并没有现在的“仓至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卸下到码头为止,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
随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
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际惯例。
我国1981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理解此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责任始于“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时”。
若还未运离仓库,而是在仓库内的作业,比如打包,刷唛,装车等内部操作,此时如果发生仓库失火,被盗等意外,均不在保险期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运离仓库开始正常运输”,若货物运离仓库,不是开始正常运输,而是运往别处仓库再处理,然后再运往码头,此时最后的仓库才是真正的起运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运离此仓库开始。
2.责任终止于以下几种情况:(1)货物抵达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种责任终止,比较好理解。
(2)货物抵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储存处。
如果货物抵达最后仓库之前,进入某个中转仓库,收货人为节约成本,在中转仓库开始转售货物,以货物抵达此中转仓库时,保险责任中止,即便此中转仓库是含在正常运输途中,保险责任也自此终止。
(3)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
非正常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些情况,致使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货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等情况。
一旦发生非正常运输,当货物在中途某个港口卸下、入仓而不再向原目的地运送,只要货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即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获知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被保险货物发生了运输延迟、绕航等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并根据情况加缴了适当的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这也就是说保险人扩展了自己原先的责任,继续对被保险货物负责。
(4)货物卸离海轮未满60日,开始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目的地。
(5)货物卸离海轮满60日。
以上五种情况,以最先发生情况为责任终止点。
二、结合可保利益原则,不同贸易术语“仓至仓”条款的适用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必要要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国际贸易中,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谁与货物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条件:(1)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2)索赔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只有具体结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仓至仓”的保险条款。
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原来的13种贸易术语缩减至9种,另增加DAP、DAT,共计11种贸易术语。
同时,根据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FAS、FOB、CFR和CIF;第二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EXW、FCA、CPT、CIP、DAP、DAT和DDP。
在《Incoterms [R] 2010》中涉及由卖方购买保险的只有CIP和CIF术语,其他9个术语,买卖双方均无义务办理保险。
(一)第一组: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FOB、FAS、CFR、CIF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已装上船的货物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根据《Incoterms [R] 2010》的解释可知,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范围是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前的滞留期间,比如内部货运管理操,包装、刷唛等,运送至港口途中以及在港口作业将货物装至指定的船上,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
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买方是保单合法持有人,虽然保险期间是“仓至仓”,但买方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始于买方对保险标的开始承担风险时,在FOB术语下,即是货物装上船以后。
因此,如果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途中或在港口作业时发生意外(如货物起吊过程中不慎落海等),均不能获得赔偿。
与《Incoterms2000》相比,这里FOB风险的转移发生了变化,从原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转为“船上”为界,CFR和CIF风险的转移变化也是如此。
结合可保利益原则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在FOB术语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仓库到装上船的这段距离,卖方虽然享有保险利益却因为此时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人和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当货物在此期间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根据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三个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卖方提出的赔偿。
而此时买方虽然与保险人有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却因为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同样也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因此FOB条件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质上已缩短至“船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担的责任是从装运港船上开始到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
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如放置码头或置于驳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买方从此刻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仓至仓”保险期间也缩短至“船至仓”。
3.CFR:“成本加运费”至指定目的港。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费用转移点则在目的港。
对于C开头的贸易术语,我们必须注意风险转移的临界点在装运港,而费用转移点在目的港。
买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开始于风险转移点,而不是费用转移点。
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仓至仓”保险期间实质为“船至仓”。
4.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指定目的港”。
此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为在途货物办理保险。
一般情况下,卖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离载明的装运港仓库至装运港装上船舶(包括装船的过程),卖方对货物承担风险,因而具有可保利益。
在这个阶段,卖方是保单合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若期间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向卖方赔偿。
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可通过背书将保单转让给买方,买方即刻起合法持有保单,同时也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如货物交到船上至最终运抵保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期间发生意外,买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依法索赔。
在此,保险期间才是完整的“仓至仓”期间。
只不过,货物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装上船之前遇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而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起至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期间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文案例中,如果双方选择的贸易术语是CIF而不是FOB,那保险人就必须向卖方赔偿。
(二)第二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P、DAT和DDP1.EXW:“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无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买方需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承担期间的全部责任、风险和费用。
在此术语下,一般由买方购买保险,保险期间涵盖完整的“仓至仓”。
需要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起运地(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运输时,也意味着货物在卖方仓库中的装货过程以及滞留期间并不在保险期间,如其间发生意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买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
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仓库,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期间是完整的“仓至仓”期间;若交货地点是在其他指定地点,卖方只需将尚在运输工具上未卸载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此刻风险也由此转移至买方。
在此情况下,买方购买保险所享受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卖方交货后至最终仓库,是“交货点至仓”范围。
3.CPT:“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如涉及多个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由于是卖方指定承运人,当卖方交货地点在其所在地仓库时,风险在卖方所在地仓库即转移至买方,买方获得对货物的可保利益,因此,在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期间是“仓至仓”;如若卖方交货地点不是在其所在地时,则卖方还需承担货物从其所在地仓库出发到出口国指定地点(码头、集装箱货运站、堆场、机场等)的风险,除非卖方专门对这段路程投保,否则在此术语下,买方投保时保险人只承担从指定交货点到买方仓库的风险,那就不是真正的“仓至仓”。
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