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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OO三年一月七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1•【文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年0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现就加强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网函〔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网函〔2022〕27号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省(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乱象、青少年沉迷游戏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格规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游戏。

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2、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

各网络直播平台,特别是游戏直播平台应从内容设置、宣传互动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把好导向关、内容关、宣传关,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3、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

各平台应引导主播与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4、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

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和制作环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者违反以下要求: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中伤他人的内容;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作管控在节目制作方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制作方应当确保节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节目制作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涉及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的节目,制作方要对其中的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进行甄别、剪辑或删减;3.制作方要对涉及争议性、敏感性的节目特别慎重,必须确保信息客观真实、表达方式文明规范,避免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对所有节目预先进行审核,对违法内容的节目进行封禁或下架;2.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格式中,应当注明节目名称、节目出品方、节目分类、制作时间等信息,便于观众辨识。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执行用户实名制度,并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合法、合规。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责任和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因此,该规定第一条就指出,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 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 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法规要点
• 1、适用范围:
• 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 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 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 我国的传播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具有准入性, 一般来说没有许可不可向公众传播影像和声 音。
• 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把电视台的节目 进行重新包装和整合,变成一个新的频道通 过互联网播放。
• 2019年3月16日,一家拥有自己的网络主持 人、网络记者并自办节目的网络电视台被广 电总局查封。 这家名为“中国国际中文电 视台”的网站,是2019年以来第八个被查封 的视频网站。
息。 • 具体可以表现为淫秽、色情、恐怖、暴力、邪教、
赌博、反动、迷信、诽谤、谎言、谩骂等。这类 信息对于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人生观、价值观,评 判能力还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最大。
(1)、恶搞与诋毁
• 恶搞视频在网络泛滥: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 案》、《中国队获得 世界杯》、《闪闪的 红星之潘冬子参赛 记》 。
• 艾瑞近期报告预测,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 模将突破15亿元。据《2019中国网络视频研究报 告》预计,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整体收益将 会达到34亿元人民币。
• 目前有400多家视频网站,其中优酷网、我乐网、 土豆网、酷6网在内的视频网站基本瓜分了国内的 视频分享市场。
• 主要盈利模式是流量和收费,虽然模式有差异,但 是广告、增值服务、出让优质内容版权、收费观看 无一例外地被大多数视频网站当做盈利突破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视频、音频等形式提供的各类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综艺娱乐节目、新闻资讯、教育节目、体育节目等。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开展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与所从事的视听节目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五)有与所从事的视听节目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节目内容审查制度;(二)节目播控制度;(三)节目版权管理制度;(四)节目安全保障制度;(五)节目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二)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三)未经版权人许可,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节目;(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更视听节目播控方式;(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视听节目内容第十条视听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三)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不良内容;(四)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民族、种族、宗教等;(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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