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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将乐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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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莲镇白莲村升坪自然村 白莲镇小王村和平自然村 白莲镇白莲村·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白莲镇白莲村 白莲镇三溪村 白莲镇三溪村 白莲镇小王村天坊自然村 黄潭镇泰村肖坊自然村 黄潭镇将溪村坑塘自然村 万全乡竹舟村 万全乡竹舟村八担自然村 万全乡阳源村武坊自然村 安仁乡石富村白莲寺后山 大源乡大源村 大源乡西田村 大源乡西田村后山 余坊乡余坊村 余坊乡余坊村 余坊乡隆兴村铜锣形自然村 古镛镇桃村钟厝自然村
地址 大源乡山坊村 大源乡增源村 大源乡大源村许坑路 大源乡大源村廖厝路 余坊乡瓜溪村 余坊乡洋源村肖坑自然村
A10 桥梁码头遗址 A10 桥梁码头遗址 A10 桥梁码头遗址 A10 桥梁码头遗址
古镛镇解放村 古镛镇解放村 南口乡南口村 水南镇渡头村
A14 寺庙遗址 万全乡常安村
A15 宫殿衙署遗址 黄潭镇将溪村坑塘自然村
地址 古镛镇桃村下肖自然村 古镛镇桃村下肖自然村 古镛镇胜利村 古镛镇胜利村 古镛镇胜利村 古镛镇新华村 古镛镇新华村 古镛镇玉华村 古镛镇玉华村苦竹自然村 光明乡瑶垅新村 漠源乡漠源村 万安镇坊头村 万安镇坊头村 万安镇坊头村 万安镇良坊村 万安镇孙坊 万安镇万安村大布上自然村 万安镇万安村大布上自然村 水南镇渡头村 水南镇渡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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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武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27
武汉肉类联合加工厂旧址
195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道办事处堤角居委会江岸路12号
28
武汉卫戍司令部旧址
192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居委会铭新街18号
29
太古洋行汉口分行旧址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沿江大道140号
85
惠罗公司旧址
191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7号
86
泰兴里
190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胜利街与洞庭街之间
87
胜利街257号近代建筑
192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岳飞居委会胜利街257号
79
同仁医院旧址
190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滨江居委会洞庭街149号
80
中孚里
191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同福居委会南京路与中山大道交汇处
81
叶蓬公馆
191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青岛路15号
43
天主教医院旧址
190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42—48号
44
俄国巡捕房旧址
190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2 计量单位录入
表中已标明计量单位的,不能重复录入。表中需自行填写计量单位的,应录入在“计量单位”栏目中,不得与数字混填。
5.3选择项录入
分为单选和复选。
单选:只允许选择其中1项录入。
复选:可多项选择录入。
5.4 数据备份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注意及时建立脱机备份。
4.1.1 照片文件格式
采用JPG图像文件格式。
4.1.2像素要求
大于500万像素。
4.1.3 照片文件存储
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文件,及时导入计算机中存储。
4.1.4 照片文件编号
格式:登记表编号-Z序号
示例:
011113-0001-Z001
4.1.5 照片文件属性的著录
3.2.4 如遇信号遮挡或上述信息干扰等问题时,应采用对被测点位周边进行封闭曲线拐点测量法或采用导线测量方法,计算被测点坐标。当这两种方法实施困难时,也可采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直接读取点位坐标的方法。
3.3 选定测点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的特征,选择测点。
3.3.1 位置测量
平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选择典型标志物或中心点为测点。
3.2.1 点位应便于操作,视野较为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º。
3.2.2 远离大功率干扰源,比如电视台、电台和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小于200米;远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送通道,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2.3 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件(如大型建筑物等)。
测点:110103-0001-GD001
航迹:110103-0001-GJ0001
步骤4 数据校核:
参照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核。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东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一个充满历史与文化底蕴的城市。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东莞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并公布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该名录详细记录了东莞市境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或社会价值的文物单位,共收录了从汉代到民国时期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47处。

这些文物包括了古代建筑、石窟、碑刻、桥梁、堤坝、祭祀建筑等多种类型,其中不乏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年代的久远,更在于它们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

比如,建于南宋时期的石排镇龙山寺,其建筑风格和雕刻艺术便展示了古代广东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工艺水平。

又如,虎门的炮台遗址,见证了鸦片战争的硝烟和中华民族抵御外侮的决心。

这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公布,对于东莞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广大市民和游客了解东莞的历史文化提供了窗口。

同时,它也是对那些默默守护文化遗产的民间人士的肯定和鼓励。

然而,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一劳永逸,它需要我们持续的和投入。

东莞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只是个开始,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无论是政府的投入,还是民间力量的参与,都必不可少。

东莞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是对该市历史文化的全面梳理和展示,它既是对过去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承诺。

让我们一起珍视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为保护和传承东莞市的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不可移动文物的移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记录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正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通过移动保护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和修复。

本文将探讨不可移动文物的移动保护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可行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固定位置上不可移动的文物,例如古建筑、古遗址、石刻、雕塑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

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

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1)2.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6)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17)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22)5.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26)6.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28)7.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51)8.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 (69)9.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7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本标准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

1.古文化遗址古文化遗址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3)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4)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文化遗址一般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1—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类型。

2.古墓葬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关于可移动驳斥文物普查的有关解释一、术语解释:1、文物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政治史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校园生活各种艺术品,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指突出的是可以移动位置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的基质水溶性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民俗文化暗指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纪念性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国有可移动文物: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有着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墓葬,以及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3、普查认定范围:(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3)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认定条件:国有可移动文物与及包括古文化、古籍、历史档案、古脊肩胛骨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1)文物古迹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

其中近现代历史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出土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2)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化石、古人类化石、与生命体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二、普查意义:作为近代史文明古国,中国可移动古籍文物资源丰厚,国营企业开展国有可移动珍贵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发展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重要措施,是国情国力调查重要的重要构成部份。

201*年-201*年踏勘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由国务院批准,在北京、陕西和青岛市三个试点区顺利开展。

哈尔滨被选为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单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岛文保工作的信任,可以反问责任重大,机遇难得。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

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

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示例3:商周、唐宋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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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古遗址(共137处) 序号
分类号
高台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名 称 时代 所在地
乡(镇)

级别
50
50
台子寺遗址

宣化镇
宣化镇台子 寺村居民点 内
县级
文物普查不台子寺又名‚西极寺‛,亦称‚西寺崇台‛,又名大寺 庙,除北面为农田外,其余三面均被宣化镇台子寺村农舍 包围。台子上原建有佛殿,角楼,1960年破‚四旧‛拆 毁,现存一方形土台,占地面积1198平方米。上世纪六、 七十年代建有榨油房,后拆除,现残存围墙。据乾隆年间 《甘肃通志•舆地志》载:‚旧志高台所西二十里,有古 台基,相传李暠所筑,后人建寺其上,故曰‘台子寺’, 高台县因名而立‛。当地称‚李暠台‛。台子寺为高台旧 时十景之一。该台被当地人称为‚晾经台‛,传说唐僧西 天取经路过此地经书浸湿,在该台晾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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