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矿产资源法及环境资源保护法
柬埔寨王国森林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分别于2002年7月30日和8月15日获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规定了柬埔寨王国的森林管理、森林成果采集、森林使用、森林开发和森林保护的框架。
本法的意愿在于确保林木连续性管理,以利于包括综合生态平衡及文化遗产保护在内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
第二条:本法具有对所有森林落实的广泛性,无论那种森林是何类型、产在何处,是天然的,还人工种植的。
国家对置于本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管辖下基层社团的森林产品副产品,确保其传统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森林应隶属于农林渔业部管辖。
水淹林的管控另有一套规定。
国家把自然保护区域的管理权赋于环保部,这在1996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环保及天然资源管控的法规中,在1993年11月1日公布的关于成立及规定自然保护区的王令中和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中均有表述。
农林渔业部有权参与加强本法执行力度的活动,对于发生在天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违规事件,应依照本法第14章中规定的条款同环保部协商解决。
这些活动不应触及环保部的管理权限,这在本法关于环境保护及天然资源管理的条款中有规定。
第四条:在贯彻执行本法中,涉及到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基层社团的生活及对于王国森林资源有严重潜在威胁的王国政府所有决定,均应有公众参与。
对于涉及到在森林领域中可能给社会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各种主要活动,有必要依据符合环境保护和天然资源管控法律的柬埔寨森林管理技术规范来做出评估。
对这些危害环境、危害社会原因评估文件的制作,应有公众参与并公开征求意见。
王国政府对涉及到森林界主要活动的各种决定,对危害环境和社会原因评估最后结论,应再三斟酌。
置于本条款精神下的任何最后决定,王国政府可公之于众。
第五条:对于本法有意义和使用的词汇应在本法附件中加注。
第二章森林管理的行政机关第六条:森林管理的行政机关是隶属于农林渔业部的森林行政当局,在森林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中应遵循国家森林领域的政策和符合本法规定。
森林行政当局有其全国性独立管理和组织结构,其纵横管理网络分为中央级、监督局、大区、部门、小区的森林行政单位。
柬埔寨王国森林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分别于2002年7月30日和8月15日获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规定了柬埔寨王国的森林管理、森林成果采集、森林使用、森林开发和森林保护的框架。
本法的意愿在于确保林木连续性管理,以利于包括综合生态平衡及文化遗产保护在内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
第二条:本法具有对所有森林落实的广泛性,无论那种森林是何类型、产在何处,是天然的,还人工种植的。
国家对置于本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管辖下基层社团的森林产品副产品,确保其传统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森林应隶属于农林渔业部管辖。
水淹林的管控另有一套规定。
国家把自然保护区域的管理权赋于环保部,这在1996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环保及天然资源管控的法规中,在1993年11月1日公布的关于成立及规定自然保护区的王令中和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中均有表述。
农林渔业部有权参与加强本法执行力度的活动,对于发生在天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违规事件,应依照本法第14章中规定的条款同环保部协商解决。
这些活动不应触及环保部的管理权限,这在本法关于环境保护及天然资源管理的条款中有规定。
第四条:在贯彻执行本法中,涉及到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基层社团的生活及对于王国森林资源有严重潜在威胁的王国政府所有决定,均应有公众参与。
对于涉及到在森林领域中可能给社会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各种主要活动,有必要依据符合环境保护和天然资源管控法律的柬埔寨森林管理技术规范来做出评估。
对这些危害环境、危害社会原因评估文件的制作,应有公众参与并公开征求意见。
王国政府对涉及到森林界主要活动的各种决定,对危害环境和社会原因评估最后结论,应再三斟酌。
置于本条款精神下的任何最后决定,王国政府可公之于众。
第五条:对于本法有意义和使用的词汇应在本法附件中加注。
第二章森林管理的行政机关第六条:森林管理的行政机关是隶属于农林渔业部的森林行政当局,在森林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中应遵循国家森林领域的政策和符合本法规定。
森林行政当局有其全国性独立管理和组织结构,其纵横管理网络分为中央级、监督局、大区、部门、小区的森林行政单位。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 年1 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 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 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 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 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 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 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
8 5 0万至 1 2 5 0万瑞尔税率为
2 、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
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
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
为20% 。
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
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
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
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 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 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 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 税;3 、进口建筑材料、 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 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 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 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 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 山区交通闭塞。全国公路总长1.5 万 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 号公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 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 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 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 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 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 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 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 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 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 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 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 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 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 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 产合同的标的物。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
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
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
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
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
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
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
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对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思考——以柬埔寨柏威夏省罗文铁矿项目为例

着 广 西对 外投 资走 出了重 要 的一 步 。柬埔 寨 矿产 资 源 丰富 , 经 济发 展 迅 速 , 当地 钢 铁 产 品 消 费 日益 增 长 , 投 资 当地 铁矿 项 目, 符合 丰 富投 资 方 向 、 创造利润 、 增 强
解, 柬 埔寨 政府 合计 发 出矿 产 勘探 许 可证 3 0 0 来张 , 而
申请 获得 开采 与经 营许 可 的 只有几 家 ,其 中铁 矿 只有
广西 有 色获得 罗 文铁矿 的开采 与经 营许 可 。 4 . 罗文铁 矿 开发 情况 。 2 0 1 0 年2 月 4日, 柬 埔 寨工 业矿 产能 源部 核 准授予 广 西有 色柬 埔寨 公 司 ( 柬公司)
K O H KE OH铁 矿探 矿 权 ,随着 工 作 的 展 开 , 2 0 1 1年 3
城, 柬 还有 森河 一 洞里 萨河 一 湄公 河 这条 水运 路 线 , 运 力雨 季 达到 3 0 0 0 吨 每 船 ,但 旱 季 的时 候河 道 需 要 整 治才 能 通行 , 受 雨 水影 响较 大 。铁 路仅 有 南北 两 条 , 总 长6 5 5 千米 , 均 为单 线 米轨 , 不经 过柏 威 夏 省 ; 第 四, 人 力 资源方 面 。 柬 国虽然 重工 业人 才 匮乏 , 但 人力 有可 取
建期 一年) 。
的, 只能从 国外进 口, 而其他辅料在罗文周边省份都可
以获 取足 够 的量 ; 第三 , 运输 方 面 。公 路运 输 是 目前 柬 埔 寨最 主 要 的运输 方式 , 占货 运总 量 的 6 9 %。 罗 文矿 区
位 于 罗 文县 北 边 1 5千米 左 右 ,矿 区有 沥 青 路 直通 县
2 0 1 2年 , 柬公 司完 成 了对 罗 文县 境 内的罗 连 铁 矿 的勘探 工作 , 勘 探结 果 显示 , 罗文 铁矿 及周 边 矿 区高 品
柬埔寨矿业投资的指南

柬埔寨王国工业矿山能源部矿产资源总局柬埔寨矿业投资指南矿产资源总局印制2009年12月矿业投资Ⅰ- 矿业投资潜力A-柬埔寨的矿产资源自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法国和中国地质学家对柬埔寨进行了地质研究和矿产调查,结果表明柬埔寨的矿产潜力巨大,包括蓝宝石、红宝石、金、锡矿石、硅土、砂石、铝土矿、锰、高岭土、煤、泥炭、叶腊石(宝塔石)、灰岩、磷酸盐、建筑材料及其它矿物。
柬埔寨的矿点分成五大类:1-金属矿物锑(Sb)- 发现于菩萨省铬(Cr)- 菩萨省铁(Fe)- 马德望省、贡布省、柏威夏省、暹粒省和上丁省锰(Mn)- 柏威夏省钼(Mo)- 干丹省、柏威夏省和茶胶省铝土矿(Al)- 马德望省和蒙多基里省铜(Cu)- 桔井省、柏威夏省、腊塔纳基里省和上丁省铜-铅-锌 - 磅士卑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和腊塔纳基里省锡(Sn)- 磅士卑省和茶胶省金(Au)- 马德望省、磅湛省、磅同省、贡布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腊塔纳基里省、暹粒省和上丁省2-非金属矿物/ 工业矿物粘土矿物(硅酸盐)- 磅湛省、磅清扬省、贡布省和暹粒省白云土–上丁省萤石–波萝勉省石墨–贡布省灰岩–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上丁省磷酸盐–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磅士卑省硅土砂石–戈公省和磅同省氧化锆 - 腊塔纳基里省3- 宝石红宝石–发现于马德望省蓝宝石–戈公省和柏威夏省蓝宝石、红宝石–拜林市(马德望省)锆石–柏威夏省和腊塔纳基里省紫晶–磅同省和上丁省黑玉–戈公省和柏威夏省石–磅士卑省和上丁省叶腊石–菩萨省4-固体燃料矿物煤–上丁省褐煤–磅同省、贡布省、桔井省和柏威夏省5- 建筑材料玄武岩–发现于磅湛省和腊塔纳基里省花岗岩–干丹省、磅清扬省、波萝勉省和茶胶省碧石–茶胶省红土–马德望省、菩萨省和茶胶省石英岩–贡布省流纹岩–磅湛省砂岩–戈公省和磅士卑省碎石–磅湛省、桔井省和上丁省建筑用砂子–干丹省、磅清扬省和磅士卑省制砖块用粘土–柬埔寨各处矿物储量仍未经评估。
柬埔寨矿业投资指南

柬埔寨矿业投资指南 Ⅰ 矿业投资潜力A 柬埔寨的矿产资源自19世纪后半期,由法国和中国的地质学家进行地质研究和矿产调查的结果,预示着柬埔寨丰富的矿产资源潜力,包括蓝宝石、红宝石、黄金、锡石、石英砂、铝矾土、锰、高岭土、煤、泥炭、托帕石、石灰石、磷矿、建筑材料及其它矿物。
柬埔寨发现的矿产品分为以下五组:1. 金属矿物锑(Sb):在豆菩萨省有发现铬(Cr):在豆菩萨省有发现铁(Fe):在马德望省、贡布省、柏威夏省和上丁省有发现锰(Mn):在柏威夏省有发现钼(Mo):在干拉省、柏威夏省和茶胶省有发现钨(W):在磅士卑省有发现铝矾土(Al):在马德望省与蒙多基里省有发现铜(Cu):在桔井省、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与上丁省有发现铜铅锌:在磅士卑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与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锡(Sn):在磅士卑省、茶胶省有发现金(Au):在马德望省、磅针省、磅通省、贡布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与上丁省有发现2. 非金属矿物/工业矿物粘土矿物:在磅针省、磅清扬省、贡布省有发现白云石:在上丁省有发现萤石:在菠萝勉省有发现石墨:在贡布省有发现石灰石:在卜迭棉芷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上丁省有发现磷酸盐矿物:在卜迭棉芷省、马德望省、贡布省、磅士卑省有发现 硅砂:在国公省有发现氧化锆:在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3. 宝石红宝石:在马德望省有发现蓝宝石:在国公省和柏威夏省有发现蓝宝石、红宝石:在马德望省有发现宝石级锆石:在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紫晶:在磅通省和上丁省有发现大理石:在磅士卑省和上丁省有发现宝塔石:在豆菩萨省有发现4. 固体燃料矿物煤:在上丁省有发现褐煤:在贡布省、桔井省、柏威夏省有发现5. 建筑材料玄武岩:在磅针省、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花岗岩:在干拉省、磅清扬省、菠萝勉省和茶胶省有发现碧玉:在茶胶省有发现红土:在马德望省、豆菩萨省、茶胶省有发现石英岩:在贡布省有发现流纹岩:在磅针省有发现砂岩:在国公省、磅士卑省有发现砾岩:在磅针省、桔井省、上丁省有发现建筑用沙:在干拉省、磅清扬省、磅士卑省有砖瓦用粘土:遍布柬埔寨任何地方B 柬埔寨的矿产投资1993年以来,有用矿产地质资料是法国和中国地质学家在19世纪后半期所留下的,工矿能源部已授权本国和外国公司勘探和开采以下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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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矿产资源法及环境资源保护法矿矿矿源管理与矿采法,2001年7月13日矿布,第章1 矿矿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柬埔寨王国境内除石油、天然气外的矿矿矿源管理与矿采、矿井运作及全部采矿相矿作矿。
第二条柬埔寨王国境内土地、山脉、高地、矿水、海矿之上内下,及海床之内上的一切矿矿矿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矿矿矿源指由地矿矿程自然形成,或通矿矿上、地下、海洋、海床之内或之上矿采出的任何固矿、液矿或气矿物矿,包括宝石、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泉水、岩石、沙矿、沙土、粘土、石油和天然气。
采矿作矿包括初勘、祥勘及矿矿矿源矿采。
初勘指矿矿地面造成矿微矿矿情况下,使用矿矿矿器初勘矿地表,以确步定是否存在可能具有商矿价矿、且需要申矿矿矿勘探及矿矿矿可矿的矿矿。
祥勘指通矿勘探、地矿、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矿量、挖掘、矿探、土、泥、水、石、矿取矿分析等手段,以矿矿和矿矿矿矿各矿指矿矿目的的矿矿,以确定矿采潜力、矿脉、品味、矿量及矿矿、矿采可行性。
矿矿矿源矿采指以商矿目的从任何矿床中提取矿矿,并矿行加工、运矿、矿售或出口的采矿作矿。
矿重金属及宝石原矿或制品的矿售、出口和矿口由柬埔寨有矿矿行法律管矿。
第章2 矿矿矿源矿可矿第四条矿矿矿源矿可矿是由主管部矿矿矿,授矿持有人矿展采矿作矿的矿可文件。
第五条未矿主管部矿矿矿矿矿矿源矿可矿,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不得矿行矿矿矿源勘探或矿采活矿。
私有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可不需矿可,使用沙矿沙土、岩石或粘土,但禁止以矿采矿目的将上述矿矿运出自有土地矿界。
任何柬埔寨籍公民可在国家未矿矿上述矿可矿他人的国有土地内探矿。
第六条自然人或法人未矿全面考察技矿、矿矿能力及商矿注册情况,不得矿取矿矿矿源矿可矿。
第七条矿可矿持有人矿入私有土地矿行勘探或矿采作矿之前,矿与私有土地矿矿人就相矿作矿、矿矿不受干和侵害、作矿矿来不便及矿地表造成矿害的涉矿矿等内容达成矿面矿矿。
矿可矿持有人矿入国有保矿区、保留地、限制区矿行勘探和矿采作矿之前,矿取得矿矿管理上述区域的主管部矿或部矿机构的矿面矿可。
第八条矿禁在国家文化、矿史矿址及矿迹等国有土地内矿行初勘、祥勘及矿采作矿。
第九条未矿矿有矿可矿持有人矿面同意,或未矿矿矿矿源行矿主管部矿矿面矿定矿有持有人矿有矿不符合法律矿定,已矿可的地区不得另外矿矿矿矿矿源矿可矿。
第十条矿矿矿源行矿主管部矿矿矿全部矿矿矿源作矿的管理及矿矿,以有效矿施本法各矿条款及相矿程序。
矿矿矿源行矿主管部矿矿矿矿的全部矿矿矿源矿可矿及相矿交易予以登矿矿案。
第章3 矿矿矿源矿可矿分矿第十一条矿便于管理,可供申矿的柬埔寨王国境内矿矿矿源勘探及矿采矿可矿分矿六矿,1、个体矿矿采矿可矿矿限于矿矿矿柬埔寨籍公民,以利用当地普通工具,自行或由不超矿七人的家庭矿助矿行矿矿矿源勘探及矿采作矿。
矿采工具可勘探及矿采散布于淤泥、沙矿、沙土以及岩石中的矿矿矿源,勘探及矿采面矿不超矿一公矿,深度不超矿五米。
2、矿坑及采石矿矿矿可矿授予具矿矿矿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矿坑和采石矿中勘探和矿采用于建筑、化工及第二矿矿的建筑及工矿用矿矿。
建筑及工矿用矿矿包括沙土、沙矿、碎石、矿矿土、粘土、水泥粘土、珊瑚、化石、磷灰石、石灰石、白云石、大理石、高矿土、宝塔石、矿、碳酸矿、石膏、泥煤、煤、矿沙、硅沙或任何其他同矿用途的矿矿化合物。
3、宝石矿采矿可矿可授予具矿矿矿和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勘探和矿采宝石、矿宝石及矿品石。
宝石包括矿石、矿宝石、矿宝石、矿矿石及其他具有相似宝石品矿的矿矿。
矿宝石包括矿石、紫水晶、黄玉及其他具有相似宝石品矿的矿石。
矿品宝石是作矿矿品的低透明或不透明宝石,包括玉髓、琢石、普通蛋白石、矿瑙玉、孔雀石、石化木、黑玄武岩及其他具有相似品矿的宝石。
4、矿矿加工矿可矿可授予具矿矿矿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加工宝石、矿宝石或矿品宝石。
5、勘探矿可矿可授予具矿矿矿及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以矿行矿矿勘探,并研究其矿采潜力。
6、工矿矿采矿可矿矿限于授予勘探矿可矿持有人,在勘探矿可矿矿定的范矿内,勘探和矿采具有矿矿矿量的矿矿。
勘探矿可矿持有人矿提交技矿、矿矿、矿境、社会及矿矿分析矿告,确定矿矿采矿作矿的社会矿矿可行性,并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批准。
矿可行性研究矿告的形式、内容、随附文件及矿矿工矿矿采矿可矿的条款条件将由次法令矿定。
第十二条申矿勘探或矿采矿可矿的矿目如属于国家重大矿目,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与申矿人矿判达成矿矿投矿矿充矿矿,作矿矿可矿附件。
第十三条矿于部分已具矿矿矿矿采潜力,且未矿外矿可的区域,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公告宣布上述区域矿投矿保留区,矿正式矿判及矿估,矿矿相矿矿可矿,并根据需要,按本法第十二条矿定,就矿矿投矿矿充矿矿矿行矿判。
第章4 矿矿矿源矿可矿相矿程序第十四条柬埔寨籍公民需由本人向矿采区域所在省、直矿市矿立的矿矿矿事矿申矿个体矿矿采矿可矿。
上述矿事矿由矿矿主管部矿立。
第十五条自然人或法人申矿本法矿定的其他矿型矿可矿,矿向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交申矿。
第十六条如申矿矿料完整且符合技矿矿定,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自受理之日起,在最矿不超矿45天之内,做出同意或矿回申矿的决定。
第十七条除个体矿矿可矿外,按本法矿定矿矿的其他矿型矿可矿之持有人,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批准,可矿矿可矿矿行展期、更改、退矿、抵押、矿矿或矿承。
第十八条按本法矿定矿矿矿可矿之持有人如矿反本法,可矿停或吊矿其矿可矿。
矿停或吊矿矿可矿程序由次法令矿定。
第十九条按本法矿定矿矿矿可矿之持有人矿按指定日期向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交申矿表、矿告、矿划矿及通知矿,并存档矿案。
第二十条按本法第十九条矿定提供的全部文件及信息矿予保密,直至矿可矿期矿,或矿矿可矿持有人同意后公矿披露以下信息,1、如矿信息事矿矿境与社会矿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通知矿可矿持有人后即可向公众矿布,2、如矿可矿持有人文件及信息与国家矿矿矿源行矿分析相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矿矿并出版源自上述文件及信息的矿矿数据。
第章5 勘探及矿采作矿第二十一条所有矿可矿持有人或分包商均矿按如下矿定矿行勘探及矿采作矿,1、按勘探工作矿划及可行性研究所述,本着技矿及矿矿效率原矿矿展作矿,2、按照矿境保矿与自然矿源管理法矿定保矿矿境,矿行矿境影响矿价及研究,制定矿境管理方案,提供矿区矿原保矿金,3、确保矿区矿划矿矿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及安全,制定矿区健康健全矿划,明确事故矿防及上矿程序,4、制定矿区矿划,确保矿区及周矿公众安全,5、制定教育、培矿及招工矿划,矿柬埔寨籍公民提供教育、培矿及工作机会6、尽可能使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矿品及服矿。
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根据矿可矿矿矿及作矿矿模确定上述工作的必要性。
第二十二条所需全部文件及工作矿划的形式、内容及保矿金的指矿原矿由部矿令矿定。
第二十三条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矿情况需要委派官矿矿督矿施本法。
委派官矿矿矿,1、采用本法矿定的管理手段,并就此向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矿,、2矿制上一年度勘探矿采管理矿告,并提交矿矿矿源主管部矿,3、整理相矿信息,并将勘探、矿采及加工作矿矿矿和矿矿矿源及矿品矿售、出口情况矿档,4、矿矿并矿督落矿本法各矿条款,5、矿矿相矿矿定落矿情况,确保工人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6、履行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予的其他矿矿。
官矿接受委任,矿矿矿督、矿矿、矿矿勘探矿采作矿情况,及研究分析本法矿定的管理手段,并矿矿由次法令矿定。
第二十四条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矿,矿可矿持有人矿向相矿部矿征求意矿,以按照柬埔寨王国政府矿展社会、矿矿的基本原矿,在地区、省、市、区、分区矿展勘探和矿采作矿。
第6章矿可矿持有人和土地矿矿人第二十五条矿可矿持有人矿矿矿可区域内、外土地矿矿人因其采矿作矿所意外或矿矿造成的矿害予以矿矿。
如因两名以上矿可矿持有人采矿作矿造成上述矿害的,矿共同承担矿矿矿任。
矿矿矿按如下方式矿行,1、如矿可矿确定的矿采作矿区域及涉到矿矿土地,土地矿矿人矿在允矿矿可矿持有人矿行采矿作矿前与其达成矿矿,以得到公平合理的矿矿2、矿矿支付矿及矿,或按矿矿人与矿可矿持有人达成的需要最矿支付矿矿,3、如土地矿矿人未就矿矿矿矿与矿可矿持有人达成矿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予以矿矿解决。
矿矿解决不成,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要求柬埔寨王国政府成立矿合委矿会矿理,4、如双方矿矿合委矿会矿理矿果不服,矿交由法院裁定。
第二十六条如矿可矿确定的全部或部分采矿作矿区域矿矿未授予他人,除矿矿矿源主管部矿提出要求,并矿柬埔寨王国政府同意外,任何机构不得将矿区域全部或部分矿矿授予他人。
矿上述矿可矿矿矿之前已在作矿区域内的居民,矿按本法第二十五条的矿定予以矿矿。
第章7 矿税条款第二十七条矿可矿申矿人或持有人矿向国家矿矿的矿用包括注册矿、矿停矿可矿申矿矿、展期矿、矿矿矿和年度土地租凭矿。
第二十八条矿可矿持有人矿按矿采矿矿的价矿向国家矿矿矿可矿,勘探矿可矿及矿矿加工矿可矿持有人除外。
上款所及的矿采矿可矿持有人矿建涉立矿簿,并向矿矿矿源主管部矿提供相矿信息的矿告或者矿矿。
第二十九条矿矿矿源主管部矿可要求矿采矿可矿持有人提供矿售合同的矿矿信息,矿矿矿矿相矿矿簿,并与矿可矿持有人矿商确定矿采矿矿的价矿第三十条如未矿矿矿可矿,或未矿矿矿矿源主管部矿矿面同意,矿禁私自矿理矿矿。
第三十一条根据适用法律,通矿本法第十一条中的六矿矿采矿可矿矿得的矿品及收入矿适用特矿矿矿的税收体制。
第三十二条以矿矿矿源价矿矿基准矿矿的矿可矿矿率、矿可矿矿矿方式及矿予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述主管官矿的矿励均由有矿部矿矿合出台法令矿定。
矿矿行矿税矿、股份税、个人分矿税、矿用支出方式、矿矿手矿、矿会原矿及矿理方法、矿矿界定、投矿免税及矿惠政策矿符合矿行法律矿定。
第章8 矿矿第三十三条未矿申矿矿矿矿源矿可矿矿行矿矿矿源勘探作矿的,矿以50万瑞矿以上,1百万瑞矿以下的矿款。
抗拒矿矿的,矿以1百万瑞矿以上,2百万瑞矿以下的矿款,或1个月以上,1年以下矿禁,或并矿。
第三十四条矿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矿定的,矿以5百万瑞矿以上,1千万瑞矿以下矿款或6个月以上,2年以下矿禁,或并矿。
第三十五条无矿采矿可矿矿行矿采作矿,或矿法本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矿定的,根据使用的矿器和生矿矿矿矿模、当地矿矿矿矿及矿采矿矿矿算,矿以矿采矿矿矿估价矿3倍的矿款。
自非法矿采之日起,至矿采作矿矿止之日止,日矿每以1百万瑞矿以上1千万瑞矿以下矿款。
并矿1年以上5年以下矿禁。
所用矿器矿矿予以没收矿功。
第三十六条矿采矿可矿矿期后仍矿行矿采作矿的,按本法第三十五条矿定予以矿矿。
第三十七条矿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矿以私自矿理矿矿价矿的2倍的矿款,或吊矿其矿采矿可矿,或并矿。
第三十八条矿可矿持有人阻止有矿官矿按本法第二十三条矿定矿入其矿采作矿矿矿矿矿的,矿以5百万瑞矿以上1千万瑞矿以下矿款,或6个月以内矿停其矿可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