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22 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华图教育姜泽锋一、行政答应行政答应,是指在法律一般制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答应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1、行政答应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创设行政答应;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答应;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答应。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2、期限:〔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结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才能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答应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施行规那么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分。
2、不处分: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分;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分;第三种情况:处分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分。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施行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根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团队a〕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
规那么: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行政强迫1、行政强迫措施的定义: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如行政处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就来对公务员考试中常涉及的行政法内容进行一番整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看看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行为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
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
2熟悉行政法关系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4了解行政法的作用。
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点速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
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④法律解释。
⑤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国考之行政法总结与解析

行政法高频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常识题的考查方式是倒着考,如一般不会问合法行政表现为什么,会问如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体现了什么原则,不需要死记硬背,可以理解、对应即可。
(1)合法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如果不授权,就不能做。
如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行政拘留某人;甲和乙在民政局门口打架,民政局不能将甲和乙关起来,因为法律没有给予民政局行政拘留的权利。
(2)合理行政:①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老百姓,如甲和乙打架,一样处罚。
②考虑相关因素:不相关的因素不要考虑,如甲考了四次科三才通过,以后开车违章,交警不能考虑甲拿驾照非常不容易,就不处罚扣分,不用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③比例原则(重点):损害最小,如我国以前实现非常严格的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若是更严格,所有夫妻都不能生孩子,此时不合适,不能为了国家利益让老百姓“断子绝孙”。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案例:甲违法了,公安局对甲处以罚款。
①行政公开:对甲罚款,首先要告知甲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甲有知情权。
②公众参与:甲被罚款,不服可以申辩,公众参与进来。
③回避:处罚甲的人是甲的仇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4)高效便民:提高效率,方便老百姓办事,如甲去某单位办事,问需要什么证件,对方回答需要身份证和任何一家银行卡,第二天说必须是农行的卡,其他的卡不行,让甲多跑一趟,效率低下,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违背了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①行政信息真实:不能欺骗老百姓。
案例:某政府发了辟谣通知,说近期有谣言称我市要实行机动车号牌摇号政策,请广大市民不要相信,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实行摇号。
第二天一早就说从今天起要实行机动车摇号政策,前一天说不摇号,第二天说摇号,信息不真实,欺骗了老百姓。
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保护政府公信力,要让老百姓相信政府。
案例:经过行政机关许可,王某从事网约车经营,一个月后行政机关发现网约车太赚钱,觉得王某的颜值不太匹配,于是告知王某,撤销该许可。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行政法

第五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如行政处分。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法律规律的学科,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考行政法知识点,以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任务特征、属于国家特殊权力范畴、具有特殊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以合法的方式实施。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4. 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直接约束性: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意志为由拒绝执行。
3. 特许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
4.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其法定权限。
2. 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3. 行政范围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行政范围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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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在行测的常识判定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存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利,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获得的法律根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动1.抽象行政行动与具体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2.内部行政行动与外部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的适用性和效率作用对象的范畴为标准3.羁束行政行动与自由裁量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受法律的束缚程度为标准4.要式行政行动与非要式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情势为标准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样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一)听证事项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触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触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1.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布举行;3.案外人主持。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躲避;4.申辩、质证。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名誉罚、财产罚、行动罚、人身罚。
警告属于名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属于行动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根据的各种情形。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动时有违法行动的;违法行动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动的;主动排除或者减轻违法行动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动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动有立功表现的等。
七、行政复议的范畴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决定引发的争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说。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这些处理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八、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究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终究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畴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家行动,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动;2.抽象行政行动,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缚力的决定、命令;3.内部行政行动,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终究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究裁决的行政行动;5.刑事司法行动,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行的行动;6.行政调解行动与仲裁行动;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动;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动提起申说的重复处理行动;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动。
十、行政诉讼被告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形: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坚持原行政行动的,作出原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动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动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律说明,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与一样的说明相比,法律说明有三个特点:(1)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规定;(2)法律说明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干。
一方面,具体案件引发法律说明的必要;另一方面,法律说明要与具体案件相结合;(3)法律说明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同一法律条文,常常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说明,这就存在一个通过价值判定、价值挑选以肯定最公道的说明的进程。
法律说明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其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固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能补偿立法的缺憾,通过说明排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
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那么对于中国的法律说明体制又是什么样的呢,具体以下。
当代中国法律说明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说明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
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说明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说明是立法说明,包括对宪法的说明和对法律的说明两部分。
通常我们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说明是指后一类,即对法律的说明。
(2)最高司法机关的说明。
即司法说明,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进程中对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包括审判说明和检察说明。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说明。
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4)地方政权机关的说明。
这类说明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说明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说明。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说明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对象是宪法和法律B.最高行政机关的说明即国务院的说明。
C.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政府文件D.最高司法机关的说明包括公安部的说明【答案】A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对象是宪法和法律,A正确;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B正确;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规定,C毛病;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说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说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说明,不包括公安部的说明,D毛病。
所以,本题应当选AB项。
通过此题可以发觉法律说明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特点的考核为主,掌控好这些要点,基本就可以应对题目从而获得高分。
拓展:公务员考试行测历史常识之三省六部1、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指什么: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2、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分别为哪几部: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发展进程中,组织情势和权利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实行。
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剂和补充。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三省的主座等于秦汉的宰相。
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产生深入变化的标志,决策、审议、实行权利的分解,既明确了行政分工,又是三省之间相互牵制,对后世的国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演变:秦朝:设尚书,主管典籍,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汉朝:设立以大将军为首的内朝,专门处理军国大事。
以原属少府的尚书以及中书二者来转达表章,沟通内外朝,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东汉设置尚书台,东汉末设侍中寺魏晋南北朝:尚书省建立的开端:三国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隶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尚书诸曹为丞相属官,将汉武帝建立的内朝转为外朝官署晋代,正式有门下省的建制隋朝: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唐: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古称。
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古称。
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古称。
五代制度与唐无异,但是由于连年征战,实际上宰相并不掌控权利。
三省形同虚设。
政事多由皇帝特派使臣办理,成为宋代以差遣为正官的开始。
宋:在宋代,虽然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
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三省制度名存实亡。
元: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
明:明初不设中书令,仍以中书省统六部,主座称左右丞相。
太祖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废丞相,撤销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