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于在项目档案管理和专项验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和表彰。
对于在项目档案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项目档案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形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满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与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中,均应形成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设备仪器档案管理要求制定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浅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摘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在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入手,分析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现状和挑战。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重视项目目标和可行性分析;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加强进度控制和资源管理;项目验收阶段则需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后期运营和维护也至关重要,以保障项目的长久效益。
结合项目管理技术和工具的运用,能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
文章强调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义和提出了提升管理水平的建议,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有益借鉴,促进这一领域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技术工具、提升水平、发展方向、意义、建议。
1. 引言1.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作为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支撑,国防科技工业必须不断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作。
合理规划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完成,并为国防科技工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1.2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在这一领域显得尤为关键。
目前,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项目管理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项目管理涉及的技术和任务复杂度较高,管理难度大。
项目涉及到的资金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
一些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项目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项目进度不明确、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编制说明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是对项目的轮廓性设想,说明项目提出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初步分析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初步论证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等。
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策和法规、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等。
三、本规定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一般性编制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调减有关内容。
目录1 项目单位概况 01.1 单位基本情况 01.2 产品及科研生产情况 01.3 现有条件 02 建设项目概况 02.1 项目名称 02.2 项目依据 02.3 建设目标 (1)2.4 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1)3 建设的必要性 (1)3.1 项目建设背景 (1)3.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4 建设方案 (2)4.1 总体建设思路 (2)4.2 工艺技术方案 (2)4.3 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3)5 建设地点及自然条件 (3)6 环境保护要求及对策 (4)7 职业安全等要求及对策 (4)8 工作制度和劳动定员等 (4)9 项目进度安排 (4)10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4)11 投资风险与效果分析 (4)12 主要结论及需说明问题 (4)13 附件 (5)附件1:投资估算表 (5)附件2:新增(改造)主要工艺设备表 (5)附件3:近十年来投资建设项目汇总表 (5)附件4:其他材料 (5)1 项目单位概况1.1 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历史变革、专业定位、军调定位、资产及股份构成等;单位地址、所(厂)区功能布局、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科研生产面积(其中军品面积)、工艺设备数量等;单位人员情况,其中军品在岗人数及构成等;科研生产、保密等资质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格式见表1),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银行信用等级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5】931号)解读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 法〉的通知》(档发字 [1997]15号) 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 督和指导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委发 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强化了档案验收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的地位,明确 了档案验收的基本要求、 组织主体、申请条件、验 收的形式、验收的依据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科工计〔2015〕931号)
政策解读
目的
1. 了解政策修订、编制、调整、出台过程;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初衷和要解决的 问题,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
2. 了解本单位/部门/个人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处理好单位、部门、 岗位之间的关系;
3. 明确本单位/部门/个人在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定位、工 作内容、工作要求,以更好地开展项目管理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2、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厅字〔2009〕39号)等。 如:对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加强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数字化,规范电子文件 管理业务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必要性
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新要求 1、国防科工局不断加强项目管理要求,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对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也应随之加强, 更需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管理工作 同步发展、同步提高。
必要性
三、项目档案管理中现存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1、各单位对项目档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2、项目档案人员岗位设置不够;围绕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各方面人员综合技能培 训有待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交流有待深入; 4、项目档案的信息化水平普遍不高; 5、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https://img.taocdn.com/s3/m/b79adf19581b6bd97f19ea84.png)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 2013年8月2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各高校,军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须报我局履行审批手续。
本规定印发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调整等审批事项的,继续办结;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计的,仍报我局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二、当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抓好有关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请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2013年8月23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发展;(二)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 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XXXX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二○○六年十一月九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doc 6页)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0年10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投料试车等;(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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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
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是指当年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总和。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商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
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月底前安排完毕。
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首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年中补充计划建议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9月15日前适时申报。
国债投资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年中适时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
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
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
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
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
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
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
价体系。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
(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
(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建设项目管理费或技术协调费的;
(三)侵占、截留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
(四)在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季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
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