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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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5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5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一:3月1日7时许,黑龙江省哈伊高速公路413公路处(哈尔滨市呼兰区境内),一辆客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据了解,该客车行驶在事故路段时,为了躲避前方肇事车辆发生了侧翻。

事故中客车右侧车体发生严重变形,事故周围散落着大量的玻璃碎片。

事发后,当地交警、路政、消防、120急救人员都已赶到现场救援。

据救援人员介绍,事故已经造成了4人死亡,20余人受伤。

目前,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发生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外,由于雪后导致路面较滑,交警部门提示广大司机驾驶员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

2015年3月3日泉州泉南高速客车重大交通事故4人死亡3月3日23时09分许,在泉南高速B道57公里+800米处(三明往泉州方向)发生一起客车侧翻的交通事故。

东南快报记者从泉州高速警方处了解到,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各方力量做好伤者救治和善后工作,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中。

据相关知情人透露,事发地点附近有一处隧道。

事发之前,在距离出隧道口大约200米的距离,就已经发生了一起两车追尾的事故。

随后,一部湖北开往福州的客车经过,不慎侧滑,车头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护栏处,车尾随之处在快车道上。

但所幸,该事故并未出现人员伤亡。

客车上的两位司机立刻下车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并组织车上的乘客迅速从车上撤离。

该知情人表示,就在23时09分许,发生侧翻的这部客车从隧道内出来后,可能是由于车速过快,与前面的那部侧滑客车发生相撞。

“客车大概有滑出去20多米。

”该知情人说道,出事的这部客车是从湖南开往石狮当地。

在事故当中,死亡的4人都是乘客,两男两女,女性中包括一名10多岁左右的小孩。

事发后,受伤人员分别被送往永春医院和泉州180医院救治,其中一些轻微受伤人员已经出院。

此外,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经向厦门市海阔天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该侧翻的客车确实属于该公司,但是对于事故一事,该公司相关人员并未对记者做过多陈述。

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

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

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行)桂公(交管)〔2010〕81号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日前,广西总队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行)》,并印发至全区各地。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相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一起或数起事故,即一事造成多种结果的事故,事故与事故之间是连续发生的,或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在一起事故中同时认定二种以上的责任,否则,视为二次事故。

数车发生连续追尾事故的应分别认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指导意见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作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应确定事故责任的行为;另一类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不应确定事故责任的行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定性分析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热门城市:遂宁律师嘉峪关律师盘锦律师娄底律师四川律师张家界律师七台河律师佳木斯律师双鸭山律师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大概都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所以无论何时何地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都需要谨慎的核对之后才能进行赔偿,那么关于广西的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又有什么样的要求呢?为此,小编特地的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以上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

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873元,比上年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

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14289元,增长10.1%。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比上年增长7.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5639元,增长10.2%。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7元,比上年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8853元,增长4.8%。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246元。

本地非农务工人均月收入2457元,增长6.6%;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920元,增长7.6%。

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401元,比上年增长11.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21元,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82元,增长13.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9%。

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为35.4%,城镇为34.4%。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发布时间:2016-01-31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633次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已于2014 年9 月 1 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民事第3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 年9 月 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出单“即时生效”还是“次日零时生效”?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点。

如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起始具体时点为“次日零时”,当事人以“合同成立即生效”、“支付保费即生效”、“出单即时生效”等为由,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以外事故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哪些免责情形中,当事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答:保险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对这些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这些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一)无证驾驶;(二)酒后驾驶;(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四)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五)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答: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一)投保单。

在投保单的下角设置“投保人声明”栏目,包含有“保险人已经告知本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提示本人特别阅读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向本人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的内容,之后有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用: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计算标准是根据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2.误工费:根据被害人在事故后因伤势无法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是以被害人的日工资或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作天数或工作月份进行计算。

4.治疗期间生活费:被害人因事故受伤治疗期间无法独立生活所需的费用,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生活水平和治疗期间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车辆修理费:根据车辆维修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如果车辆损坏无法修复,则计算标准为车辆市场价值减去残值。

2.物品损失费:如果事故中引起了物品损失,根据物品的市场价值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用: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如拖车费、吊车费、托运费等。

计算标准是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精神痛苦补偿金:根据被害人在事故后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计算。

计算标准是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心理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

2.亲属精神抚慰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获得亲属精神抚慰金。

计算标准是综合考虑亲属的关系、亲密程度和精神痛苦程度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赔偿金额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和责任限制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广西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建议

广西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建议

广西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建议作者:***来源:《西部交通科技》2020年第05期摘要:文章对近五年广西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安全;对策0 引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广西私家车和营运汽车保有量、道路运输量和周转量逐年增加,使得道路运输环境变得更加复杂。

一方面,道路运输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拥堵、污染以及事故频发等诸多不利,造成了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失。

从近五年道路运输事故数据来看,广西的道路运输事故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本文通过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当前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对策。

1 广西道路运输市场总体情况根据2018年统计年报,广西共有道路客运企业431户,从业人员19.34万人;拥有客车2.56万辆,全年完成客运量3.6亿人、旅客周转量3510955万人公里。

道路货运256487户,从业人员约70.34万人;拥有货车40.86万辆、322.29万吨位;全年完成货运量153389万吨、货物周转量26830499万吨公里。

见图1。

2019年1~12月,全区发生涉及人员死亡的道路客货运行车事故250起,造成死亡278人,同比分别下降15.54%、21.69%。

其中客运事故45起、死亡47人,同比分别下降51.61%、54.37%;货运事故205起、死亡231人,同比分别上升0.99%、下降8.33%。

发生出租汽车行车事故10起、死亡12人,同比分别下降16.67%、持平;公共汽车行车事故10起、死亡10人,同比分别下降44.44%、44.44%。

同年,全区发生较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4起、死亡13人,同比分别下降63.64%、68.29%。

其中,未发生客运较大行车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00%、100%;货运较大行车事故4起、死亡13人,同比分别下降60%、64.86%。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1广西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李斯才时间:2011-07-1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事故赔偿标准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2011年5月30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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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根据2014年度统计数据制定,2015年8月18日实施)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9338元以20年计
24669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4年度统计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51300元以20年计
7565
2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300900元以20年计
1504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33500元以20年计
667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3424元以6个月计
3904








4















农、林、牧、渔业
74.17元/天
27071
釆矿业
123.86元/天
45210
制造业
116.81元/天
549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51元/天
4836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20.44元/天
43959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5、6见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6307
房地产业
113.18元/天
4/天
3872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47.29元/天
537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1.81元/天
335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06.14元/天
38741
教育
116.81元/天
4263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0.55元/天
4263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6.23元/天
64325
建筑业
123.38元/天
4503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51.91元/天
554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80.72元/天
65961
批发和零售业
118.99元/天
43432
住宿和餐饮业
79.18元/天
28900
金融业
263.8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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