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VO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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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

0kg/h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表3印刷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特性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家俱环保标准

家俱环保标准

家俱环保标准
家具环保标准是指家具制造过程中所遵循的环保要求和标准。

家具环保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材料选择:环保家具应采用环境友好材料,如可再生材料、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材料等。

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和VOC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材料。

2. 生产过程:环保家具制造过程应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能源消耗和水资源消耗。

生产工艺应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废物产生和对大气、水体、土壤的污染。

3. 包装材料:环保家具在包装方面应采用可回收及可降解材料,并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

禁止使用含有塑料、泡沫等对环境有害的包装材料。

4. 家具使用:环保家具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确保使用者的舒适度和健康。

同时,环保家具还应耐用、易清洁、易维修,减少废弃物产生。

5. 回收再利用:环保家具应设计为可拆卸、可组装,方便回收再利用。

家具在其寿命周期结束后,应能够进行材料的分离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以上是家具环保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标准和认证机构。

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可以注意是否获得了相关的环保认证,如FSC(森林管理委员会)
认证、GREENGUARD(绿色卫士)认证等,以确保选购环保家具。

家具油漆环保标准数据

家具油漆环保标准数据

家具油漆环保标准数据家具油漆作为家具制造中的重要一环,其环保标准数据备受关注。

环保标准数据直接关系到家具制造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问题。

因此,了解家具油漆的环保标准数据对于家具制造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家具油漆的主要成分。

家具油漆通常由树脂、颜料、溶剂和添加剂组成。

其中,溶剂是家具油漆中的关键成分之一,直接关系到家具油漆的环保性能。

因此,我们首先要关注家具油漆中的溶剂的使用情况。

目前,国内外对于家具油漆中溶剂的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

一般来说,环保家具油漆中的溶剂含量应该低于50g/L,而超低VOC家具油漆中的溶剂含量更低,甚至可以达到10g/L以下。

因此,选择低VOC家具油漆是保证家具环保性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外,家具油漆的颜料和树脂也是影响环保标准数据的重要因素。

环保家具油漆通常采用水性颜料和树脂,而传统的家具油漆则可能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因此,选择环保家具油漆的颜料和树脂也是保证家具环保性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除了家具油漆本身的环保性能外,家具制造过程中的环保标准数据也是需要关注的。

家具制造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物,因此,家具制造企业需要严格控制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的环保性能。

综上所述,家具油漆的环保标准数据涉及到家具油漆本身的成分和家具制造过程中的环保性能两个方面。

选择低VOC家具油漆、环保颜料和树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是保证家具环保性能的重要手段。

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环保、健康的家具产品,为人们的生活环境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家具行业日益重视环保的今天,了解家具油漆的环保标准数据对于家具制造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大家对家具油漆环保标准数据的了解,推动家具行业朝着更加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GB16297-1996,定义3.3]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GB18584标准更新【范本模板】

GB18584标准更新【范本模板】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是目前家具行业中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木家具中的有害物质限量主要针对两种:一种是由板材和胶粘剂散发的甲醛释放量;另一种是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的可溶性铅、铬、镉、汞重金属含量。

标准规定,木家具中的甲醛释放量≤1.5mg/L,色漆中重金属含量分别为:可溶性铅≤90mg/kg、可溶性镉≤75mg/kg、可溶性铬≤60mg/kg、可溶性汞≤60mg/kg.甲醛是家具中污染室内空气的头号元凶.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前,由于家具标准中没有甲醛释放量的具体技术要求,对于家具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主要依据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4.3.11条“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只能根据人造板标准检测中密度板和刨花板家具中甲醛释放量,对于部分非采用这两种材料和其他人造板制造的家具无法进行检测.人造板根据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强制性标准要求,各种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大于1.5mg/L的为E1级,可直接用于室内;甲醛释放量大于1.5但不大于5mg/L的产品属E2级,必须饰面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等的甲醛释放量不大于9mg/100g的为E1级,可直接用于室内;甲醛释放量大于9mg/100g而不大于30mg/100g的产品属于E2级,必须饰面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内墙涂料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是综合考虑内墙涂料的类型、组成及性质,在施工以及使用过程中能够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下降等诸因素条件下制订的。

内墙涂料中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甲醛、可溶性铅、铬、镉和汞等重金属。

根据标准规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200;游离甲醛(g/kg)≤0.1;在重金属(mg/kg)中,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溶剂型木器涂料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对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以及可溶性铅、镉、铬和汞等重金属,作了明确的限制.标准规定,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硝基漆类≤750,聚氨酯漆类光泽(60°)≥80,600、光泽(60°)<80,700,醇酸漆类≤550;苯≤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硝基漆类≤45、聚氨漆酯类≤40、醇酸漆类≤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0.7(聚氨酯漆类);重金属: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

上海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

上海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31/1059-2017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涂料和胶粘剂含量限值要求 ........................................................... 4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6 监测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家具和木制品分类以及制造用原辅材料中主要 VOCs 物种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即用状态涂料和胶粘剂中 VOCs 或甲醛含量核算方法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 1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和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 1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1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18IΒιβλιοθήκη DB 31/1059-2017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 furnituremanufacturing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时段划分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6 监测 (4)7 标准实施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 (6)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方法 (7)参考文献 (10)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涛、邵霞、聂磊、任培芳、袁勋、高喜超、闫磊、张澜夕、李月梅、李国昊、何万清、王敏燕、王海林、高美萍引言为控制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染物排放,引导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实现《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voc排放 标准

voc排放 标准

voc排放标准
VOC排放标准因不同行业而异,具体标准如下:
1. 石油化工:对于新建企业,VOC排放限值为80mg/m³;对于现有企业,VOC排放限值为120mg/m³。

2. 印刷:对于新建企业,VOC排放限值为50mg/m³;对于现有企业,VOC排放限值为80mg/m³。

3. 家具制造:对于新建企业,VOC排放限值为60mg/m³;对于现有企业,VOC排放限值为90mg/m³。

4. 涂料制造:对于新建企业,VOC排放限值为40mg/m³;对于现有企业,VOC排放限值为60mg/m³。

此外,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监测方式也有具体规定。

在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排
放限值为30mg/m³。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
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NMHC任
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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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V O C标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ICS 13 020 40Z 61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xxx- 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报批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排放控制和管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的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S排放控制。

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

称VOCS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

[GB 16297-1996,定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涂装工艺 painting technics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coating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4.技术内容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放限值排气筒VOCS排气筒VOC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S排放限值表1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VOC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50%执行。

废气的排气筒的,两个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C。

5.监测布点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按照HJ/T 55执行。

采样和分析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排气筒中VOCS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 采样计平均值。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VOC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S表3 VOCs监测方法监测工况要求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控制VOCS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有涂装工艺的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S15m。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宜大于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

盛放含有VOCS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的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计算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2Q=Q/h15c式中:Q——排气筒VOC 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Q c——表1所列VOC 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h——排气筒的高度,m。

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12Q Q Q =+………………………………………(C1)式中:Q ——等效排气筒VOC S 排放速率,kg/h ;1Q 、2Q ——排气筒1、排气筒2的VOC S 排放速率,kg/h 。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h =…………………………………(C2) 式中:h ——等效排气筒高度,m ;1h ,2h ——排气筒1、排气筒2的高度,m 。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12()//x a Q Q Q aQ Q =-=………………………………(C3)式中: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 a ——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 、1Q ,2Q ——同。

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

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 的监测方法。

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方法概述相关的标准和依据采样方法参考:1)美国 EPA Mehtod TO-17。

2)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3)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方法的选择本标准的总VOCS 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

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应选用表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的基本要求。

表 VOCS的监测方法预期有机物的调查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

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

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 总量的8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家具制造工艺过程常见的VOCS基本要求测定范围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

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方法检出限不宜高于m3。

采样采样应符合GB/T 16157-1996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注意事项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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