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722-2008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pdf
水产药品

水产药品水产药品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环境所使用的一切物质,我们称之为鱼药。
水产药品应具备五个条件:①预防和治疗疾病。
②消灭、控制敌害。
③增强机体抗病力。
④改善养殖环境。
⑤促进机体健康生长。
作为鱼药还应同时具备安全可靠,对生物体富集作用较小,且不能污染环境,并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
水产药品使用规则1、有关水产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养殖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看清有无以上证件,千万不要购买“三无”渔药。
2、严禁使用的药物:国家农业部在2001年颁发文件规定,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水产药品。
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药品,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水产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被禁用的水产药中有好多都是以前我们常用的当家药物,比如:孔雀石绿(又叫碱性绿、严基块绿、孔雀绿)、磺胺噻唑(又叫消治龙)、磺胺眯(又叫磺胺胍)、呋喃唑酮(又叫痢特灵)、呋喃西林(又叫呋喃新)、呋喃那斯(p-7138)、红霉素、绿霉素、五氯酚钠、硝酸亚汞、醋酸汞、甘汞、滴滴涕、毒杀酚、六六六、林丹、呋喃丹、杀虫眯、双甲眯等,以及在饲料中添加的乙烯雌粉(包括雌二醇等其它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和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在ny5071—2002fq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严禁使用的都有可以使用的无污染的替代药物。
孔雀石绿:致癌、致畸、能溶解足够的锌,引起水生生物中毒。
抗菌可用二氧化氯替代,也可用生石灰(20-30PPM)。
杀虫可用甲苯脒唑或溴氰菊脂替代。
防治水霉病,浸溶消毒用3%-5%食盐水浸泡5-10分钟;全池泼洒用食盐和小苏打合剂,池水浓度的万分之四,也可用亚甲基兰每立方米水体2-3克水匀洒;防止鱼卵水霉可对鱼巢用3%-5%的福尔马林溶液浸洗2-3分钟或用1%-3%食盐水浸洗20分钟。
水产养殖业生产技术标准(精)

水产养殖业生产技术标准(精)第一篇:水产养殖业生产技术标准(精)水产养殖业生产技术标准1.绿色食品渔业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业的生产技术标准主要包括NY/T 755《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T 2112《绿色食品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以及绿色食品水产养殖业生产操作规程等。
另外,绿色食品海洋捕捞水产品生产时应符合NY/T 1891《绿色食品海洋捕捞水产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2.绿色食品水产养殖业生产操作规程绿色食品水产养殖业生产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有:①产地环境符合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要求,养殖用水必须达到绿色食品要求的水质标准。
②选择养殖适应当地生长条件的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③养殖条件和方法科学、合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NY/T 2112 《绿色食品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要求。
④病害防治及用药必须符合NY/T 755《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的要求,尽量采用生态防病及其它无公害技术。
第二篇:水产养殖业市场分析(一)行业背景分析1.水产品行业现状(1)市场格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水产品总量就位居世界第一,2002年中国的水产品出口创汇总额又超过泰国,处于世界领先。
水产生产的快速发展,总量的大幅增加,使中国的水产品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内市场基本达到供求平衡,某些品种已供大于求,水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呈现出“饱和型市场”和“买方市场”;而水产品出口又遭遇绿色壁垒的制约,再加上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出口困难重重。
而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消费市场的持续低速发展将会使水产品销售市场雪上加霜。
但是,在一些局部领域,如发达国家出口市场,小品种市场,深加工市场中水产品还有显著的增长。
中国的水产品生产是出口和内销同时并举,而且国内市场的容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近几年,中国的水产品批发交易发展迅速,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也较快。
除沿海主要港口城市外,大多数大中城市也都相继建立起了适合本地特点的水产品批发市场。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养殖技术-水产健康养殖规范用药注意要点

养殖技术-水产健康养殖规范用药注意要点目前,水产品的污染源主要有药物残留、致病微生物污染、重金属含量超标和生物毒素积累四大类,其中兽药残留是目前动物源性食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在水产品中也不例外。
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原因,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质量及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根本措施。
因此,养殖生产者必须规范使用国家标准渔药。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02年4月,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
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水产养殖用药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它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二)科学合理用药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应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此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药物进入动物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品以蓄积、贮存或其它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中,具有较高浓度时,可以对人产生影响。
经过休药期,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可被分解或完全消失或降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浓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农办渔〔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
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
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
三是发布警示信息。
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农办渔[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08〕5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为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助奥运、保质量、保安全工作,确保残奥会和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水产品安全供给,我部决定于2008年9月份在全国开展本年度第二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和抽检对象本次监督抽查组织形式和抽检对象与本年度第一次监督抽查相同(详见农办渔〔2008〕20号)。
各地区抽检品种、数量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品种检测药物及检测方法见附件3。
由于季节性原因,某个品种在该地区无法抽到足够样品数量的,经向我部渔业局备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调整抽检品种,但原定抽检样品总量不变。
二、时间安排本次抽检工作从9月5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样时间由质检中心与相应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9月22日之前完成。
各质检机构应于9月25日前将检测结果总结报告(含检测结果汇总表)报送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同时抄送样品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9月30日前将本次监督抽查总结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工作要求(一)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安排抽样计划。
渔政人员要全程参加抽样,确保抽检程序规范、科学。
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各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抽检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本年度已抽检且样品合格的养殖场同一品种不得重复抽检。
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和《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协作组企业名单》(附件6,简称《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
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简称地标)同时废止(见附件3),并不再受理《标准目录》同品种地标升国标申报。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企业名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
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评办)上报技术资料。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审评办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
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渔用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方法看这里!

渔用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方法看这里!目前金坛区指前镇水产养殖面积24562.39亩,其中河蟹养殖面积占21657.29亩,在河蟹养殖中微生物制剂在水质调节和提高养殖动物抗应激能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生产厂家的不断增多,入市门槛偏低,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水产养殖中微生物制剂的应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在风险,为渔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开展渔用微生物制剂规范使用指导提供参考。
(1)面上调查:通过走访全镇28家鱼药经营门店,其中指前村10家、庄阳村1家、新河村7家、社头村10家,了解辖区内微生物制剂的主要品种、商品名以及生产厂家。
(2)抽样调查:在清水渎、庄阳、东浦、王母观、社头等重点养殖区域,每个重点养殖区域选取5名典型示范户进行走访调查,通过查验养殖记录,调查了解养殖户生产实际中微生物制剂的使用情况。
EM菌(菌液):主要用于以投喂冰鲜鱼为主的养殖户进行拌料投喂。
使用方法:菌液稀释后拌料。
效果:能明显祛除冰鲜鱼的腥臭味,并能提高养殖动物的消化吸收能力,降低冰鲜鱼来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致病性。
使用高峰期:每年的6月、7月、8月。
酵母菌(粉剂):主要用于以投喂配合饲料为主的养殖户进行拌料投喂。
使用方法:化水后均匀泼洒在饲料上。
效果:提高消化吸收能力、提高养殖动物免疫力。
使用高峰期:6月、9月。
EM菌(菌液):使用方法:晴天上午打开增氧机,将菌液稀释后全塘泼洒。
效果:分解水体中的有害物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肥水效果,一般用药后3天水色开始变化,溶氧显著升高,用药后7天效果开始减弱。
使用高峰期:6月、9月、10月。
光合细菌(菌液):使用方法:晴天上午,在室外光照4小时以上直接稀释泼洒,使用前如有分层或者沉淀,要注意摇匀后使用。
注意事项:光合细菌要保持一定的有效浓度才可以发挥最大效用,在日常生产中要注意连续多次施用,一般7天左右全池泼洒一次。
效果:光照条件下可以分解有害物质增加池塘溶氧,缺氧条件下仍具有较好的分解作用,通过观察水色很难判别光合细菌的使用效果,一般是通过测定溶氧含量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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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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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quatic microorganism preparation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锦玉、尹文林、潘晓艺、叶雪平、曹铮。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光合细菌制剂、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渔用复合EM菌制剂3种渔用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水质、底质调控过程中的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渔用微生物制剂
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益生菌)制剂。
2.2
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PSB)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培养而成的活菌制品。
2.3
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芽孢杆菌(Bacillus sp.)的芽孢或活菌体为菌种,经发酵而制得的活性制品。
2.4
渔用复合EM菌制剂
由光合细菌、放线菌、乳酸菌及发酵型丝状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而成的复合微生物活菌制剂。
3选择要求
3.1要求
渔用微生物制剂的菌种应安全、有效。
产品应有企业标准、登记号;标签完整,标签说明上应注明菌种种类、含量、功效、用法、联系方式等。
产品应在质量保质期内使用。
3.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与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紫红、暗红、棕红、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淡腥味。
粉剂为粉未状、略带清淡腥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2×108CFU/g。
杂菌率:水剂≤10%,粉剂≤20%。
3.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和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黄褐色、略带酸味。
粉剂为粉未或小颗粒状、略带发酵酸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5×108CFU/g。
杂菌率:水剂≤10%,粉剂≤20%。
3.4渔用复合EM菌制剂
该制剂为水剂。
外观、气味:褐红、暗红等液体,略有沉淀。
pH:3.0~4.5。
有效活菌数:≥5×108CFU/ml。
杂菌率:≤10%。
4制剂使用
4.1使用条件
渔用微生物制剂宜在养殖生产周期(或期间)长期使用,水温要求在15℃以上。
4.2使用方法
4.2.1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使用剂量为1.5mg/L~7.5mg/L(1~5kg/亩•米),每隔7~15天使用1次,使用方法有3种:兑水后直接泼洒,活化后使用或附着基质(如沸石粉)后使用。
4.2.2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使用剂量为0.4mg/L~1.5mg/L(0.25~1kg/亩•米),每隔15天使用1次,使用方法有2种:直接泼洒或活化后泼洒。
活化时要充气。
无增氧设备、淤泥较多的池塘不宜使用。
4.2.3渔用复合EM菌制剂
使用剂量为0.75mg/L~3.0mg/L(0.5~2kg/亩•米),每隔15天使用1次,使用方法为兑水后直接泼洒。
4.3注意事项
4.3.1晴好天气上午使用。
4.3.2消毒剂使用前、后3天,不宜使用渔用微生物制剂。
4.3.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渔用复合EM菌制剂使用时宜立即增氧。
4.3.41个包装产品宜一次性用完。
4.3.5制剂兑水后泼洒,一般是用30倍~50倍原塘水稀释后,全池均匀泼洒。
4.3.6活化方法一般为:将制剂:红糖:水按1:1:10配制,先将水加热至40℃,再将红糖放入水中溶解最后缓慢加入制剂,充分搅匀,放置一段时间后(一般4小时以上)进行全池泼洒。
5运输与贮存
5.1运输
适用于常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雨淋、防日晒及避免35℃以上高温。
在低温时预防冻结。
轻装轻卸,避免破损。
5.2贮存
渔用微生物制剂应贮存在常温、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宜露天堆放,不宜长时间放于35℃以上高温。
不宜与消毒剂混合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