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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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平交道口施工方案

公路平交道口施工方案

公路平交道口施工方案引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公路交通建设是提高城市交通便利程度的重要环节。

平交道口是公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关键节点,直接影响交通流量的流畅性和交通安全水平。

为了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减少公众对交通的影响,必须制定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

本文将对公路平交道口施工方案进行详细论述,并提供一套完整具体的方案。

施工目标本施工方案的目标是在保障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交通的影响,确保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正式开始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 1. 招标选定施工队伍:根据施工任务和要求,招标并选定合适的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工作。

2. 选址和勘察:确定施工地点,并进行详细的勘察工作,了解地势、土质等信息。

3. 设计方案:根据勘察结果和实际需求,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4. 采购材料和设备:根据设计方案的需求,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 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施工步骤本施工方案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步骤一:交通管制在施工前,需要在平交道口周围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 1. 设立临时交通标志: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提醒司机注意施工区域。

2. 设立临时交通路线:为了保持交通的流畅性,需要设置临时的交通路线和道路标志,引导车辆绕过施工区域。

3. 调整交通信号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通信号灯的工作模式,确保交通顺畅。

步骤二:拆除现有设施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拆除旧有的道路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等。

拆除过程需要小心谨慎,确保安全顺利。

步骤三:施工基础设施在拆除工作完成后,开始进行基础设施的施工,包括道路铺设、交通信号灯设置等。

具体的工作包括: 1. 破坏搅拌站:根据设计要求,破坏搅拌站,以提供足够的原材料。

2. 压实地基: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振动压路机对地基进行压实,确保道路的稳固性。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属本机关权限,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3、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上报市级受理。
4、市级部门审批人员(领导)提出办理意见。
5、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有;□无
3、《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9]263号)
4、《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审批表格
√有□无
《路政许可申请书》
年审或年检
□有√无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编号:
大项编码
NH16A021
小项编码
NH16A021-01
事项名称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二级事项名称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路政管理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1、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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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1
1
可选
1、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提交;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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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为加强公路平交道口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秦皇岛市交通局批复要求,秦皇岛*******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管养的_____线_______-_________处___侧开设平交道口和甲方管养的公路_____线相接,道口宽度为____米。

二、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甲方核准的道口位置、宽度进行施工。

平交道口必须低于公路路面。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道口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示警桩及其他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醒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平交道口使用权。

三、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若乙方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或道口宽度超过甲方所核准的宽度的,或未按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或未在甲方核准位置施工的,视为违章开设平交道口,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乙方施工期间,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排放污水,或进行其他污染、损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六、乙方工程竣工后,应在竣工之日起两日内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验收合格的,才准许使用。

七、乙方开设和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应按照《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对该平交道口的使用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因非甲方原因停止使用平交道口的,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使用权不终止。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行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说的平交道口是指因需新增与国省干线公路相交的县道、乡道、城区、民宅、企矿单位专用公路及路口、过街路段路口及国道中间隔离带开设的平交道口。

第三条:需开设平交道口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向本辖区路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审批后,按施工方案施工,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发生,对于违章私开道口的,辖区内路政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按规定处以罚金并限期恢复其原貌。

第四条:县道、城区及大型厂矿专用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双向应按照GB5768.2.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中要求设置警示桩、警示标志、标线、前方路口预告牌及减速震动带,过街路段及城乡结合部还应增加设置信号灯及人行道标线。

第五条:企业厂矿、民宅等开设的平交道口除应设置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警告设施外还应在路口两侧设置挡墙,具体为:省道的高度不低于5砖高度,国道的高度不低于7砖高度,水泥着面,外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其宽度均为三七墙宽度。

国道企业厂矿路口宽度不得大于15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4米,民宅路口不得大于10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2米。

第六条:新增的平交道口要保证公路两侧边沟正常排水,根据下列情形设置相应宽度的排水涵管并定期清理管内淤泥。

边沟宽度5米内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1米的涵管,宽度10米内的不少于三根直径1.2-1.5米的涵管,宽度10米以上的应按其比例排放直径1.5米以上的涵管,或者设置符合该路段通行荷载的桥梁,在设置是还应考虑排水流向。

埋设的涵管应符合安全要求,应结合路口使用年限和承重要求设计。

第七条: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过街路段新增平交道口的,应按照其路段风格进行设置并与其一致,第八条:因需改扩建或前期没有审批手续的,在改扩建前应按照此制度中要求到辖区路政管理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1. 简介平交道口是指交叉道路之间没有高架或地下通道而设置的横穿通道,也是交通事故易发地段之一。

为了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平交道口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维护。

本文将从道路设施、交通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探讨平交道口的安全防护。

2. 道路设施的安全防护2.1 信号灯:平交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用于指示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情况。

信号灯应明确、清晰地显示各种信号状态,并设置倒计时显示,方便行人和车辆预判通行时间。

2.2 标志标线:平交道口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用于引导行人和车辆正确通行。

包括停车标志、停车线、斑马线等。

标志标线应明显可见,随时保持清晰可辨。

2.3 隔离设施:平交道口周边应设置隔离设施,以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

例如设置护栏、隔离带等,避免行人和车辆误入道路,增加安全防护。

2.4 视觉提示:平交道口应设置视觉提示设施,用于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平交道口的存在。

例如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等,增强行人和车辆的警觉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3. 交通管理的安全防护3.1 交通警察的巡逻与指挥:平交道口应有交通警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秩序。

交通警察还可以指挥交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3.2 交通标志的设置:平交道口应设置一系列交通标志,用于指示行人和车辆的行驶规则。

例如设置限速标志、禁止右转标志等,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增加交通安全性。

3.3 交通指示员的安排:在交通高峰期或特殊情况下,平交道口应设置交通指示员,引导行人和车辆正确通行。

交通指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指挥规定,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4 清理危险物品:平交道口周边应及时清理危险物品,如道路上的堆放物品、油污等。

避免行人和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受到干扰或滑倒,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4. 宣传教育的安全防护4.1 宣传标语和海报:通过在平交道口设置宣传标语和海报,向行人和车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平交道口的安全与防护范本(二篇)

平交道口的安全与防护范本(二篇)

平交道口的安全与防护范本平交道口是道路上常见的交通节点之一,也是事故频发地带。

为了确保平交道口的安全与防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从规划设计到交通管理,都需要严密把控。

本文将从道路规划、交通标识、交通信号、道路设施和交通教育等方面,详细论述平交道口的安全与防护范本。

一、道路规划平交道口的规划是确保交通运行安全和畅通的首要步骤。

在进行平交道口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1 道路类型: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将平交道口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便安排合理的交通流量。

1.2 条件限制:考虑土地利用、周边环境等条件限制,避免在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设置平交道口。

1.3 设计速度:根据平交道口所在道路的设计速度确定交叉口的设计标准,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1.4 可行性研究: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包括评估交通需求、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等,为后续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二、交通标识交通标识是指示交通流动规则和警示危险的重要手段。

在平交道口的安全与防护中,合理设置交通标识是必不可少的。

2.1 车辆行驶方向指示标识:必须设置清晰、醒目的指示标识,告知驾驶员行驶方向,包括直行、左转、右转等。

2.2 交叉路口标志:在交叉道路口的正前方,应设置交叉路口标志,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并提供交叉路口名称和道路行车方向。

2.3 警示标志:在距离交叉口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包括注意行人、注意儿童等,提醒驾驶员注意交叉口的安全。

2.4 车辆限制标志:根据道路状况和需要,设置车辆限制标志,以防止危险车辆进入平交道口,保障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是平交道口安全与防护的核心,可以有效控制交通流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3.1 信号灯系统:设立信号灯,采用红、黄、绿三种信号灯,通过控制信号灯的变化来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

3.2 信号配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交通需求,合理配置信号灯的配时,确保交通流动的效率和安全。

3.3 信号控制设备:设置信号控制设备,包括倒计时显示器、感应器等,提供给驾驶员和行人准确的信号信息,增加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感。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交叉口应尽量设置在直线上,如需设置曲线,其半径应大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并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2. 交叉口进口道应设置在水平路段,紧接水平路段的纵坡应小于3%,困难地段应小于5%。

3. 交叉口应避免过境交通流与本地交通流相互干扰,必要时可设置交通岛或加铺转角。

4. 平面交叉道口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设置转弯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和加铺平缓的转角。

5. 平面交叉道口应尽量避免正交交叉,当必须正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向冲突。

6. 平面交叉道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人行横道、停车线、导向车道线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

7. 平面交叉道口的通行能力应与交通流量相匹配,且不应妨碍车辆的安全行驶。

总的来说,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道路的几何条件、交通流量、安全和通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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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第
(七)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辅道,在适当地点设置道口。

第三章xx与责任
第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许可申请表(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五)设计图纸文本;
(六)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提供赔(补)偿方案或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赔(补)偿协议。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和完善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十一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二条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和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向设置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道口设置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道口设置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受公路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国、省道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按《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xx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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