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2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1)-杨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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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考记忆提纲

民事诉讼法-法考记忆提纲

民事诉讼法-法考记忆提纲民事诉讼法提纲一、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七项:平等原则、同等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诚信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诉法基本制度四项: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合议庭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绝对不公开案件2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2种,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必然不公开质证。

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涉及商业秘密部分证据质证时不公开。

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开庭分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

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和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书面申请查阅,但未生效的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公益诉讼调解书可以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回避制度: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包括专家辅助人)都需要回避。

证人不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之后才知道的,可以临时提出。

回避方式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股份股权等内在原因自行主动回避。

请客送礼、索取财物外在积极违法行为申请回避,兜底的是决定回避。

审判人员院长决定,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申请后审查期间相关人员暂停参与,申请被决定驳回,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

合议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合议制分为单一式和陪审制。

普通程序必须用合议制,简易程序必须用独任制。

独任制不限于简易程序,还包括大量非讼程序。

只有使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都是可以使用陪审制的,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如果是公益诉讼应当用陪审制。

二审和非讼是绝对不能用陪审制的。

二审只能是单一式合议制。

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两审终审制。

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

六类案件一审终审。

1.最高院裁判;2.非讼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调解书不能上诉;5.大部分的裁定不能上诉;6.小额诉讼的判决。

2019民事诉讼法课件1-12 共514页

2019民事诉讼法课件1-12 共514页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优势证明 大陆法系:高度的盖然性 2、证明责任 英美法系:判例法与利益衡量说 大陆法系:成文法与法律要件分类说 四、民事诉讼程序 1、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英美法系:完善的审前程序与集中审理制度 大陆法系:不完善的审前程序与并行审理制度
2、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 英美法系:没有区分. 大陆法系:适用不同的程序. 3、审级制度 均实行三审终审制。三审法律审且实行许可制 英美法系:特别重视一审;二审为法律审;再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诉讼标的的特定性 民事诉讼标的只能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 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2.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起诉——反诉 提出诉讼请求——反驳诉讼请求 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程序权利(撤诉、管辖协议) 实体权利(和解、调解)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基本特征有 哪些?
2. 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纠 纷机制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3.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 民事诉讼的目的各是什么?
4.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5.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什么?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其范围 是怎样的?其与诉讼主体、当事人、诉讼参 加人在范围上有什么不同?
(Legal Relationship of Civil Action)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 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 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民诉证据培训

民诉证据培训

证据概述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据资格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 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2.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例如品格证据就不具有关 联性) 3.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 现实当中,民间比较喜欢口头协议,比较喜欢讲习惯,不重视书面协议,也不注重对证据材料原件的保护,如果 不产生纠纷,不产生争议,则皆大欢喜,但是一旦产生纠纷或争议,往往是一件糟糕的事。诚信的缺失在当今是 一个普遍的现象,所以,还是尽可能的保留书面证据,才能防患于未然!
证据的种类
PART 02
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书证VS物证
证据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 二.书证VS物证 1.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 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 2.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 特征。 3.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0节民事诉讼法-当事人(3)-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0节民事诉讼法-当事人(3)-杨秀清

四、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1.适用情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公益诉讼)规定:(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管辖(1)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的范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2)显失公平、合理的请求: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有权主张无效;(3)预防性费用请求: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有权请求被告承担;(4)合理费用请求: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4.证据规定(1)自认事实的限制: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2)消费者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私益诉讼中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4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4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杨秀清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的对象一、证明对象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其中,实体法事实:《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一)法定范围《民诉解释》第93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诉讼中自认1.自认的基本内容。

《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2.对自认的限制。

该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当事人的默示承认。

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4.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48页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48页

2019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_______________。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_______________的始终。

但非讼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155.独角兽法考(民诉)-收集证据

(二)收集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民诉司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违宪”证据、暴力取证、悬赏取证、陷阱取证、偷听偷拍偷录取证、私自安装窃听器材取证。

2.法院收集证据(1)依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民诉司法解释》第94条)——审查(《民诉司法解释》第95条)A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注意】(A)申请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B)对申请不予准许的救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2)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民诉司法解释》第96条)A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涉及身份关系的;C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D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E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证据保全(《民诉法》第81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掌握】诉前证据保全/诉中证据保全《民诉司法解释》第98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法考试2019年法考民诉法基础提高阶段讲义


①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不是民事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
分论
民事 案件 审理 程序
非讼程序 ( 广义)
(1) 特别 程序
③认定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的程序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⑤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 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2) 非讼 程序 (狭 义)
①督促程序 ②公示催告程序 ③破产程序
( 二) 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1.民事保全ꎬ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ꎬ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 系人的申请ꎬ或者依据职权ꎬ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ꎬ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 为的制度ꎮ 根据保全的对象ꎬ可以将民事保全具体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ꎮ 根据保全的时间不同ꎬ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ꎮ 2. 先予执行ꎬ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ꎬ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ꎬ依法裁定义 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ꎮ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ꎬ是指在民事诉讼中ꎬ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 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ꎮ ( 1)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ꎬ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ꎬ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ꎬ法院派出 司法警察ꎬ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ꎮ ( 2) 训诫是法院对 实 施 妨 害 民 事 诉 讼 秩 序 行 为 较 轻 的 人ꎬ 以 口 头 方 式 予 以 严 肃 的 批 评 教 育ꎬ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ꎬ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ꎮ ( 3)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ꎬ强制其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ꎮ ( 4) 罚款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ꎬ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ꎬ交 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ꎮ
民事执行程序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民事诉讼证据讲义

民事诉讼证据讲义说明:本讲义主要是关于王新平律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于实务技巧》(2020年增订版)的读书笔记,但加入了题主自己的理解与整理,并适当结合了题主自己的从业经验。

一、质证的次序《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展说明和辩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证据法原理,质证的对象及顺序依次: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大小及有无)。

二、质证的内容这部分在第一讲已经提及。

质证内容或质证意见主要有如下几种:1、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均无异议2、逾期举证异议逾期举证一般不会导致证据失权。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但会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3、关联性异议:与案件待证事实联系在一起比如当事人提交的另案判决书,因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具有关联性。

4、合法性异议实务上,子女偷录父母录音作为对父母不利的证据,或者外甥女偷录舅父录音作为对舅父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的取得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因而法院不予采信。

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内容的合法性是两回事,前者是程序法问题,后者是实体法问题。

实务上有当事人以证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这是对证据合法性的错误认识。

实务上,测谎结论、专家论证意见书等证据种类不是民诉法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注: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关联性、合法性等可由法庭依职权认定。

5、真实性异议真实性质证意见三种:无异议、有异议、无法确认真实性。

对证据复印件的质证:如果对方能够提交证据原件,或者如果庭后经法庭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则我方质证意见为……6、证明力异议证明力异议是关于证明目的或证据实质关联性的质证,即证据能否用以证明举证方的待证事实(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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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
一、证据与证据材料
(一)民事证据
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证明标准
1.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解释第108条)
2.提高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解释第109条)
二、证据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第一、形式合法;
第二、收集手段合法;《民诉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一)四种证据的鉴别
1.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特殊规定:
(1)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以提交原件为原则。

《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提出命令及后果
《民诉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
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毁灭书证的法律后果
《民诉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经典例题】
1.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

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

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80)1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2.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

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

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3/80)2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

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三)电子数据
第116条:1款: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2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3款: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1【答案】ABCD
2【答案】AC
与视听资料:第一、视听资料受众门槛低,一般人即可录制、播放;而电子数据在收集、审查上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第二、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而电子数据具有抽象性,在阅读和理解上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资格
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民诉法第72条)《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
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第74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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