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 )”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得伟君尚聂文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详解

得伟君尚聂文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详解就如同文君律师在采访(见今日第二篇)中说的那样,做人活泼跟做事稳重是不冲突的,在专业上,还能因为她长得漂亮说她不专业么?附上经历图。
-01-2009年9月—2010年7月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法务部-02-2010年7月—2013年10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03-2013年10月—2015年6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资本市场部-04-2015年6月至今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二级合伙人好了,上菜。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详解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1.应调取工商档案,法律意见书需依据工商档案描述公司的设立过程。
2.应关注实缴资本的缴纳情况。
并不禁止实缴资本为0,但必须律师能够发表意见解释清楚实缴资本为0如何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例如:公司账上有钱,正在办理实缴资本变更),通常情况下很难解释。
3.有效存续可从三个方面说明:①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1. 企业名称必须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等”包括其他类似字样,例如“资本管理”。
2. 企业名称中不是必须包含“私募”,但协会表示,出于鼓励的角度,优先办理名称中带有“私募”字样的公司。
3. 经营范围中也必须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4. “投资咨询”出现在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问题,是否适用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尚在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只适用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类有这个经营范围是不行的;“财务咨询”、“财务顾问”、“资产重组及并购策划”是卖方业务,经营范围中不允许出现。
权威解读2019年基金备案新规

权威解读:2019版《备案须知》2020-01-10 17:29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更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自发布后,多家机构迅速对新版《备案须知》做出解读,其中对新须知理解不尽完善。
沙湖金融作为元禾控股在投融资服务板块的重要布局,为众多机构提供了全面、专业的基金服务,在与协会多次沟通推敲后发布2019版本《备案须知》解读,对三十九条条款,包括相对比较重要的以及曲解较多的四、十、十一条,逐一做出详细解读。
此版备案须知在2018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正,过渡期为4个月,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版《备案须知》在整体框架上分为两个大章节,一到二十九是总体上针对所有私募基金的总体要求。
三十到三十九是针对证券类和股权类(含创投类)的具体特殊要求。
具体解读如下:(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解读:再次明确《备案须知》的依据及上位法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留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体系下新八条的重要性。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是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旨在为实施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提供备案方式、备案要求及服务措施,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备案申请人应当有一定的实力,能够提供足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基金运作能力。
(2)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培训等业务的资格,并拥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3)申请人应当将投资基金运作所依据的各项文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准确、完整地提交给证监会备案。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服务措施
(1)投资基金备案会在线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备案申请,大大提高了备案的便利性。
(2)备案的时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以满足投资者对快速备案的需求。
(3)备案审核期间,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就此次备案申请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

[申请机构信头(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本机构郑重承诺:本机构已完全知悉并遵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相关内容,对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申请材料,审慎完整提交。
本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本机构、本机构实际控制人及本机构从业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不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登记完成后持续合规经营,按规定持续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并依规向协会备案基金、报送重大事项变更和定期更新信息。
本机构、本机构实际控制人及本机构从业人员承诺登记完成后,作为管理人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投资者与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作为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权责匹配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清晰有效的业务运营体系,确保独立运作。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备案证明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备案证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备案证明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活动时,必须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专业投资于股权、债权等金融资产的一种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监督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活动。
私募投资备案证明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提交的备案申请文件,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备案证明通常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规模、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基金管理费率等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备案证明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给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审批。
私募投资备案证明的提交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私募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证明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备案证明的审批流程一般包括备案申请、材料审查、审核反馈、备案审批等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逐步完成备案手续,确保备案证明的顺利通过,获得备案证明书。
私募投资备案证明的获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是一种资质认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基础。
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备案证明后,可以合法募集资金,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开展投资运作,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备案证明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活动的必备证明,是私募基金合规经营的基础。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备案申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通过备案审批,获得备案证明书,确保私募基金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
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系统中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意见。
Ο否Ο是
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Ο否Ο是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Ο否Ο是
4、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备注1)
Ο否Ο是5、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
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Ο否Ο是6、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投资
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Ο否Ο是7、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
务
Ο否Ο是8、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
符情况说明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Ο否Ο是Ο无境外股
东
9、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Ο否Ο是
10、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
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Ο否Ο是1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
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
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
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Ο否Ο是Ο部分建立
12、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
外包服务协议
Ο否Ο是13、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
求
Ο否Ο是
14、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Ο否Ο是
1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
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Ο否Ο是
1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Ο否Ο是
1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Ο否Ο是
18、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Ο否Ο是
19、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
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Ο否Ο是
20、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Ο否Ο是
2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Ο否Ο是
2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Ο否Ο是
由诸东华律师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料整理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