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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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苏府〔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计划和预算管理原则。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管理工作;(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诚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供应商权益保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工作原则】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奖优罚劣、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供应商权利】供应商参加江苏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政府采购权】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有权自由进入江苏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予以阻挠或者限制。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

谁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第八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苏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苏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苏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苏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竞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境内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

三、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认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确认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技术规格、数量以及预算金额等信息。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采购部门应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采购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 招标公告发布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在指定的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标。

4.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供应商应向采购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5. 投标文件评审在经过报名资格审查后,采购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6.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在指定的采购网站上予以发布,以保障公平竞争。

7. 中标及合同签订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采购部门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并约定交付期限、质量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采购管理1. 供应商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库,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具备良好信誉、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将优先考虑。

2.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部门应对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变更、解除等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并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过程记录备案。

3. 采购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应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规。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采购项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4. 采购信息公开采购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

谁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第八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江苏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慎重选择,可采取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掌握实际情况,力求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的体现。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所需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第三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及申请第四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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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文件苏财购字〔2006〕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市(县)、区财政局、监察局签发:朱晓平打印:张佩莉校对:府惠明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工程类、国际招标类代理机构除外),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市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业务代理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严禁代理机构出借代理资格或招标资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第八条代理机构如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

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管理软件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包括信息发布、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备案、组织开标、评标、谈判及询价、邀请专职公证人员进行公正、协助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及进行履约验收、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审专家组织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对于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由7人以上(含7人)单数组成。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从同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第十六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开展评审工作前24小时内确定。

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八条在采购项目评标、谈判开始前,代理机构应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认真核对、检查资格性和符合性等有关条款,并宣读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打分进行复核,对明显差错(主要指对客观分的打分情况)应给予指出,要求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第二十条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对低价未成交的,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委对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作详细记录。

第四章资金及收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保证金。

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供应商收取投标(报价)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报价)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缴纳。

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如无违约违规行为,履约保证金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退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指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严禁代理机构将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

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应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每份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以及代理机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对保存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妥善处理,办理移交手续。

如无条件继续保存的,应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托管。

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应按季准时将财务报表及业务报告报送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市、县(市)、区联动,统一考核。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加,或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三十五条对代理机构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在考核期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核的同时,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市、县(市)、区考核结果合并汇总后如实公布。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量化考核。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

代理机构季度得分低于80分的,责令该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每一考核季度内,代理机构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按考核评分低于80分记录。

每一考核季度内,代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考核评分低于80分记录。

每一考核年度内,代理机构两次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视情节轻重,建议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满分的,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第三十八条检查、考核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基础工作情况;(四)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五)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七)服务质量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四十二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扣分标准(一)业务受理1.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2分2.指派非正式从业人员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 1分3.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1分4.擅自代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分(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4分6.未按规定将应备案的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采购结果、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 2分7.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而未发布的; 3分8.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或有差错的; 2分9.采购文件发售、修改、澄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的; 1分10.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分11.因不熟悉各项规定,在各环节备案时,2次备案不通过的; 2分12.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导致供应商理解混乱的; 3分13.报价、谈判、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的;4分14.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违反有关规定的; 4分15.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抽取方式违反有关规定的; 2分16.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抽取时间违反有关规定的; 2分17.报价、谈判、开标前泄露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的; 4分18.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的(招标开标前1小时、其他采购方式规定时间前半小时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人员配备不完整等); 2分19.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开标现场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2分20.未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的; 2分21.未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的打分进行复核,出现错误的; 2分22.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对低价未成交的,未要求评委对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2分(三)基础工作情况23.在管理软件中未及时录入采购信息的; 2分24.在管理软件中信息录入不正确的; 2分25.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分26.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上报有关统计信息的; 2分27.采购文件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资料不齐全的; 2分28.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3分(四)服务质量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29.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1分30.因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造成采购失误的; 2分31.未及时协助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2分32.未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的; 2分33.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未按规定答复的; 4分34.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良导致采购人或供应商投诉的;2分35.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分36.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获取采购代理业务的; 4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37.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 2分38.拒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分39.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2分40.不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2分41.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分二、加分标准42.代理机构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量化加分:(1)受到采购人、供应商或评审专家书面表扬的; 2分(2)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方面有创新或重大突破,其经验材料被省、市推广的; 4分(3)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方面有创新或重大突破,其经验材料被国家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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