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知识点
2013中考历史备考:《南京条约》(知识点大全)

2013中考历史备考:《南京条约》(知识点⼤全) 《南京条约》⼜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个不平等条约。
道光⼆⼗⼆年(1842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次鸦⽚战争中战败。
清政府代表在泊于南京下关江⾯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亦译作皋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
中⽂名:《南京条约》 签约国:中国(清朝)、英国 签约地点:中国南京 签约时间:1842年8⽉29⽇ 废除时间:1943年 清廷代表:钦差⼤⾂耆英、伊⾥布 《南京条约》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上的第⼀个不平等条约。
英国以武⼒侵略的⽅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地位遭到了破坏。
强占⾹港,损害了中国领⼟的完整。
通商⼝岸成为⻄⽅资本主义对中国进⾏殖⺠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
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的⾝上,使他们的⽣活更加艰苦。
《南京条约》签订后,⻄⽅列强趁⽕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系列不平等条约。
从此,中国开始沦为半殖⺠地半封建社会。
[1] 英国代表:璞⿍查 签约时间:,道光⼆⼗⼆年七⽉⼆⼗四⽇ 南京条约签订现场 中英《江宁条约》,此时的“南京”实际上为“江宁”,后俗称《南京条约》,两国代表(清廷钦差⼤⾂耆英、英国全权代表璞⿍查Sir Henry Pottinjer)红⾊⽕漆上,印有⼤英帝国国徽[1] 主要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称《江宁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
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和平状态。
2.清朝政府开放⼲州、厦⻔、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岸(史 梁海燕提供《江宁条约》俗称《南京条约》 称“五⼝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由居住。
3.赔款。
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3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债务。
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条约法的知识点

条约法•条约o有效的条约的构成要件▪缔约能力与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缔结o一般程序▪条约的签署▪条约的批准或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公布o条约的登记o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保留的范围▪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的适用o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冲突o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一般解释|作准文本o条约的修订▪多边条约的修正▪多边条约的修改o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执行•条约的保留o含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o保留的范围▪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不符合目的与宗旨o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或者相关保留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谈判国或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间全部适用是每一个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凡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1)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2)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接到保留的通知后 12 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意见,该保留即被推定为已为其所接受。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效条约的⽣效指⼀个条约在法律上成⽴,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
条约⽣效的⽇期和⽅式⼀般依照条约的规定,或依照各谈判国的约定。
通常规定条约⽣效的⽇期和⽅式有:1.条约经签署后⽣效。
有些条约规定条约⾃签署之⽇起⽣效,如果缔约各⽅在不同⽇期签署,则⼀般以后⼀签署⽇⽣效;有些条约规定签署后经过⼀定的时间⽣效;也有的条约规定签署后须经缔约双⽅相互通知已完成各⾃使条约⽣效的法律程序后⽣效。
2.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效。
条约经批准后,⼀般在互相作出已经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效,或在作出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经过⼀定的时间才⽣效。
3.交存批准书或加⼊书后⽣效。
多边条约经常规定⼀定数⽬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在交存⼀定数⽬的批准书和加⼊书后经⼀定时间⽣效;也有些多边条约要求在所规定的⼀定数⽬的国家中必须包括若⼲具备⼀定条件的国家,才能⽣效。
4.条约规定于⼀定的⽇期⽣效。
有些条约明确规定了某⼀特定具体⽇期作为⽣效的⽇期。
在条约⽆规定、谈判国也⽆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才⽣效。
⼆、条约的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都不得以任何借由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必须由其善意履⾏。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条约。
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条约当事⽅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
⽆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法律效⼒。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因依⽆效条约实施了⼀些⾏为,每⼀当事国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相互关系上尽可能恢复这些⾏为未实施前应存在的状况。
八年级上册历史条约知识点

八年级上册历史条约知识点历史条约是历史进程中留下的极其重要的证明和文献,条约的签订不仅仅代表着双方之间的协定,更重要的是它所蕴含的历史信息和当时的历史背景。
在八年级上册历史的学习中,我们学习了很多历史条约,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些条约吧。
一、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之一,签订于1842年8月29日,是中英鸦片战争的收官之战。
该条约全文共有十九条,不仅规定了中国向英国赔款,还开放了五个通商口岸。
二、辛丑条约辛丑条约是清朝与八国联军之间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签订于1901年,全文共有11条。
按照条约内容,八国联军抢劫了中国的财富并向中国施加了极大的压力,中国则被迫赔款,并且不得不允许外国驻军进入北京。
三、山海关条约山海关条约是中国清代外交史上的一份重要条约,签订于1842年10月系发彰显,是通过这一条约结束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条约规定,英军将撤出广东、福建等地,并放行中国的船只。
四、马关条约马关条约是清朝与日本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于1895年签订,全文共有34条。
按照条约内容,中国必须向日本支付大量赔款,并且割让了台湾、澎湖群岛和黄海东岸勃郎岛等领土。
五、中法新约中法新约是中国与法国签订的一份条约,签订于1885年。
该条约共有24条,中国放弃了云南等一些地区的主权,还被迫向法国赔款。
六、塘沽协议塘沽协议是1901年中美、中英、中法、中俄等八国代表于天津签订的一份关于天津事件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中国必须以限定期限支付一定的赔款,并且允许外国驻军进入中国的首都北京。
七、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北京条约是1898年中国与八国联军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全文共有34条。
按照条约内容,中国不得私有铁路、煤矿、电力等重要产业,并且不得向外进行国际借款。
此外,条约还规定了中国向八国联军支付的赔款及割让的领土。
八、西安和议西安和议是1936年12月11日国共两党达成的一份政治协议,全文共有7个章节、39条。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体系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
体系
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存在的条约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
表面上看,这些条约具备了国际法的各项要素和细节要求。
实际上它违背了近代国际法的本质要求--签约国双方或各方的平等关系。
在近代,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成为列强干预和控制中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条约渗透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一种庞大体系。
我们把它称为不平等条约体系。
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842 年至1860 年为形成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订开始了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该约又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一起构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块奠基石。
通过这三个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英法美三国从中国获得了如下权利:霸占中国领土权、五口通商权、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华传教权、口岸租地权。
这些权利构成了外国在华特权的最基本的方面,尔后所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种种特权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派生和补充。
鸦片战争结束后14 年,英法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1858 年的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中俄《瑗珲条约》,1860 年的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条约》。
列强从中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大块割取中国。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各种条约知识点总结

各种条约知识点总结一、什么是条约?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就具体的问题达成的共同协议,是国际法的一种载体形式。
条约通常包括具体的条款、规定或规则,用以规范签约各方在协议范围内的行为。
它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也包括国家间的多边协议,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形式,对国际关系、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合作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约的分类1.按照缔结方式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单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单边条约是指一方国家单方面制定并宣布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
而双边条约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约定的国际条约,多边条约则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结的包括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国际条约。
多边条约能够更广泛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效力。
2.按照内容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和平条约、领土划界条约、互惠条约、军事援助条约、贸易条约、投资保护条约等。
3.按照结构的区分,条约可以分为全文条约和部分条约。
全文条约是指一份完整的合约,写入了完整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而部分条约是指一种分成多个部分的合约,各个部分分别呈现,可以独立存在。
三、条约的缔结程序1. 协商: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首先进行协商,确定共同协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规定,并就协议的草案进行商讨和修改。
协商过程中,各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通过谈判等方式就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和达成共识。
2. 签署:协商结束后,相关国家或组织的代表签署协议。
3. 批准:协议在签署后,需要通过各自国家内部的批准程序,也就是国内法的批准,该过程包括法律程序、审议和其他必要程序。
4. 生效:经过批准后,协议才能正式生效,即成为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
四、条约的效力和遵守条约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具有国际法效力和国内法律效力。
国际法效力:国家缔结的协议或条约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所有签署了该协议的国家都必须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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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条约法本章内容●一、概述●二、条约的缔结●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Article 2●Use of terms●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
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约●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第五十三条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3、为主体创设权利义务●条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任何国际条约都在缔约方之间造成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以解决他们当前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
●问:一项国际文件,两国元首签署,如果●(1)表明两国立场,共同谴责第三国的某一行为,这是条约吗?●(2)文件中约定采取某种行动来共同制裁第三国,这是条约吗?4、条约应是书面协议●1969年和1986年的两个条约法公约都明确规定,条约是国际书面协定,这意味着条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成。
●‚instrument‛●口头条约是不是当然无效?(君子协定)●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批准形式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关于国际社会立法过程的法,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
有关条约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1、l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包括序言和8编85个条文,2个附件●附件一:《关于禁止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附件二:《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的宣言》●2、 l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公约》●3、其它条约。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主持起草了l978《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l978年《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草案》四、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
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条约(treaty)。
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
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3、协定(agreement)。
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约。
多用于行政性、技术性或临时性事项。
如:《中意海关协定》●4、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三种情形:●(1)作为条约的附件,用来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签订的某项条约,又称‚连带协议书‛或‚任择议定书‛。
例如:1965年中国和阿富汗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议定书》即为1963年《中阿边界条约》的附件●(2)作为条约的附件,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如:1930年4月12日签订《国籍法公约》时,又签订了《关于无国籍议定书》,既是附件,也是独立的条约●(3)作为某个多边协定的名称,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条约。
例如:1928年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 )。
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一般用作有关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
换文是现代国际社会最常用的简便缔约形式,由一方‚提出‛,对方‚接受‛即告完成。
如:1962年,美国和巴拿马达成的《关于提供防务物品和劳务的换文》●7、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
通常指两国或数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如:1943年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的《开罗宣言》。
这类声明是否属于条约,主要看是否含有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8、联合声明 (joint statement)。
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国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
如。
1984年中国与英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这类声明是否属于条约,主要看当事国各自发表声明的内容是否基本一致,以及是否含有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9、其他。
如协约、公报、章程、备忘录等。
五、条约的种类●1、根据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根据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根据缔结程序: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4、根据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和闭锁性条约●5、根据条约内容:政治性、经济性、法律性、科技类、军事类条约等六、条约的结构●1、条约的名称。
●2、序言。
序言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等。
一般来说,条约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解释条约的依据。
●3、正文。
指条约的内容是条约最重要的部分,包含缔约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
●4、杂项条款。
规定一些杂项,诸如条约的时效、批准、修改、生效程序、加入制度、期限、文字、签字地点与时间等程序性事项。
●5、签名。
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条约的文字●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中世纪,大多以拉丁文作准;19世纪后,多数条约以法文作准;20世纪后,英文和法文共同作准;二战后,更多的文字成了多边条约的作准文字,例如《联合国宪章》以英文、中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为其作准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能直接承受条约义务和享有条约权利的能力。
亦即在国际法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因有的属性。
(国际法决定,是缔约权的前提)●(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国内法决定,通常只能是一国中央政权机构)●《维也纳公约》●Article 6 Capacity of States to conclude treaties●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二、条约缔结的程序●条约的缔结是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