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讲义4
04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5、统一说 • 证据具有双重含义,它可以指事实,即 能够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 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即证人证言、物证、 书证等各个证据种类。 • 证据是证据内容(即事实材料)与证据 的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
(二)对证据概念的合理界定 证据,是指以合法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 事实的根据。 • 证据是一种根据 •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形式, 具备合法性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 证据能力是关于某一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 资格的规定,而证明力则是指具有证据能力 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来说有何证明意义 • 证据能力的有无主要是看证据的获得是否违 反了法定程序,而证明力的有无往往根据单 纯的证明力规则来判断 • 证据能力侧重于保障人权和程序的合法性, 而证明力侧重于证据的真实性
(二)对我国诉讼法强调证据“真实性”的质 疑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诉法第31条),即不属实者非证据 • 证据分为以下七种,……。以上证据必须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 第42条) • 既然证据都是“真实的”,不真实的非证 据,那又何必去查证属实呢?
(三)正确看待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真有假,侦查司法 机关收集的证据有真有假,法院最终定 案的证据同样也会有真有假 • 单个证据也不一定百分之百的属实,如 证人证言 • 人们对证据“真实性”的认识是相对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灰色地带”
(二)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 (即证据属性、证据特征)
• 两性说:客观性、关联性 • 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 • 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物 • 证据的内容都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案件事实 的反映 • 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 系是客观的
证据法第四章

一、概念
1、实物证据
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包括物证、视 听资料、书证等,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照片、 现场绘图、足迹模型)
实物证据多系无生命的物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也可是有生命的,如遭受犯罪行为伤害的肢体等。
而人类司法证明方法的发展,经历的是一个从蒙昧到
开化再到科学的过程,即神证→人证→物证之过程。
(4)笔录的发达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强职权主义和书面 证据中心主义的产物。
大量使用笔录,固然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却 容易导致司法证明的偏差,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应该从笔录中心向 言词中心转化,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各种言词 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翻证和 翻供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最终 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如合 同,病例等,那么书面材料就属于书证,就是实物证据
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言或口供,那么该书面材料就属于言 词证据。
这种划分的标准也可以表述为证明的功能究竟是以人 为本还是以物为本。鉴定结论的证明功能必须要人来完 成,是以人为本,所以是言词证据。书证的证明不需要 人来完成,是以物为本,所以是实物证据。
如果在审判中对笔录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或者出现翻 供或翻证的情况下,那么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就必须出 庭作证。
(2)证明对象:严格地说,询问或讯问笔录所直接 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被告 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某种陈述。
也即,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 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 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 过他干了什么。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课件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将证据固定和保存,确 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五、证据的补充和排除
1 举证责任和质证责任
2 组织证据材料
在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双方对 证据进行提供和质询。
对证据进行排序归类,便于案件审理和辩 论中的使用。
3 证据的排除4 证Fra bibliotek的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不合法或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证据。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PPT课 件
本课件介绍了证据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概述、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价值、证 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补充和排除、案例分析以及总结。
一、概述
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用以确定事实和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体系。 了解证据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是进行司法实践的基础。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 事实的物证。
证人证言
指法庭上证人对案件所知情况的口头陈述和 回答问题的证据。
物证
指实物、痕迹、照片等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来 证明事实的证据。
鉴定证据
通过专门人员的鉴定技术来证明事实的专门 技术证据。
三、证据的价值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 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事实,而 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推断间 接证明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其真伪 程度、可信度和科学性。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 法性
证据的充分性指证据对所证 明的事实的说服力,而合法 性指证据的合法获取途径和 合法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 证据的收集方法
包括调查取证、勘查记 录、现场照片等方法。
2 证据的保全措施
3 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指司法机关采取的保全 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毁 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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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
司炜琳 申心儿
01 Part One 概 念 Concept
01 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 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 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 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 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 或原物一致的。
04 Part Four 质证的要求
04 质证的要求
第《 五民 十事 条诉
讼 法 》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 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05 Part Five 质证的程序
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 章。
06 Part Six 质证对证人、鉴定人的要求
06 质证对证人、鉴定人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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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狭义的概念,即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的概念, 也就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诉讼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第 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狭义证据的特点: • 1.从内容和实质来讲,应当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 2.从形式和来源讲,它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 • 3.从证明过程讲,应当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
• 广义证据法学:有学者也称为法律证据学,除研究 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
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研究对象
• 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Fra bibliotek律规范(静态的研 究对象)
• 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动态的研 究对象)
• 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律和规则 • 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 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对证据和证据运用
一、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的涵义 在证据定义的争论中,真正有代表性的观点: 1.“事实说” 2.“反映说” 3.“两义说” 4.“根据说” 5.“材料说” 6.“信息说”
(二)证据的定义: • 《刑诉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此定义基 本属于实质证据观。
• 证据定义可作如下表述:与案件真实情况 相关联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三、书证的形成 四、书证同物证的区别 1.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单纯以一个物起证据作用的 时候,它是物证。 2.当记载或表示一定事实的物,是以它上面的文字、图画的 外在形态这样一些物质性特征 起证据作用时,它也是物证。 3.当记录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同它上面的文字图画等一起 发挥证据作用时,它是书证。 4.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既以它本质或它上面的文字、 图画的外在特征,也以记载 的事实发挥证据作用时,它既是 物证又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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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 错误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 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 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 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 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 请求的除外
1.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 鱼虾死亡,损失20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 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4.自认 (1)自认的形式: ①明确表示承认; ②不表态; ③当事人在场的代理人表示。 以上情形中,自认发生的时间只能是诉
讼过程中。
(2)自认的撤回:
①时间条件: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撤回
②实体条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 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 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 符。
(五)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程序的启动: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 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 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证据交换的时间:
(1)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 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a)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陈光中证据法学课件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二)法定证据制度 3、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2)关于证据的收集判断
被告人的自白:是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 王”,不考虑如何取得,是否符合实际。 证人证言:按多数人的证言判断案情。 书证:原本的证明力大于副本,公文书的证明 力大于私文书的证明力等。 男人、学者、显要、僧侣证言优先。
(一)研究对象
1、现行证据法律规范 2、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实践 3、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二)研究方法
1、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2、借鉴国外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 3、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 4、普通思维和法律思维相结合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对证据立法的影 响
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二、近代中国的证据法
清末和民国时期
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三、新中国的证据法 50年代前期 50年代后期到1976年的瘫痪期 从1976年到现在的完善期
1980,刑事诉讼法 1982,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9,行政诉讼法 2000年以来,《民诉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 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 规定》;《电子签名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规定》等
第一节 认识论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
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要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求即视为真实,是在诉讼中通过正当程 序所认定、还原的事实。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证据学》教学辅导(四)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证据学》教学辅导(四)教学辅导:证据学主要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一、如何正确理解证明的概念二、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诉讼证明制度三、证明的构成环节四、证明的相对性五、证明的种类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教学重点:诉讼证明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刑、名、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教学要求:1.了解诉讼证明沿革历史和诉讼地位。
2.领会诉讼证明的概念相对性和种类。
3.掌握诉讼证明的构成要素、特征,以及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第八章证明对象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对象的概念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二、证明对象的特征三、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教学重点:"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教学要求:1.了解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2.领会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3.掌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第九章证明责任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二、我国立法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三、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四、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五、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第二节证明责任的性质和承担一、关于证明类的性质之不同见解二、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承担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承担四、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承担五、证明责任的倒置教学重点: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
教学要求:1.了解东西方国家关于证明责任的产生、发展和不同理解。
2.领会证明责任的性质。
3.掌握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异同。
第十章证明标准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二、法律规定证明标准的意义三、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探讨四、外国证明标准简介第二节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二、外国证明标准的特点、要求及理论研究(关于"一元化标准"和"多元化标准"之争)三、在三大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运用中的主要问题教学重点: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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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民事诉讼与推定制度
一、推定的概念与性质
1、推定的概念: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直接证明对象以经验为联接目标证明对象
换言之,推定就是证明了基础事实就能够达到证明结论事实的一种证明制度。
2、推定的性质
(1)功能:解决证据证明的局限性。
(2)属于证据法的范畴
(3)不是一种证据,而是一种证明的手段、证明的方法,属于证据法中的证明的范畴。
3、拟制
过程与推定非常的相似,也是证明的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达到证明结论事实存在的效果。
在立法表述上往往使用“视为”。
例如:《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拟制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但绝对不是推定,关键性的区别有两点:1、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连接不是经验,而且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在逻辑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个过程所体现的不是依照人的逻辑思维对事实的推断,而是一种基于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而强行建立的法律连接;2、正是基于上面第一点,拟制的事实是不可以推翻的,但推定的事实是可以推翻的。
二、推定的分类
推定的分类方法很多,但对司法实践较有意义的分法为二分法,即将推定划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1、法律上的推定:以法律作为连接。
这种做法与推定的连接是经验这个说法并不矛盾,因为证据规则的产生都遵循一个从经验到规则这样一个归纳的过程。
法律上的推定只是将司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推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已,当然,之所以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单单因为经验的成熟,还会因为这种推定当中所蕴含的公共利益体现的急迫性。
例子:1、印度法上面的新娘死亡案件;
2、中国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
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可见,在我国立法中,法律上的推定非常常见,在表述上不一定会出现推定的字眼。
2、事实上的推定:并非以法律作为连接,而是由法官在个案中以法官的个人经验作为连接,体现了法官的司法经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驶的范畴。
法律依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事实上的推定的概念。
《意见》第75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而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有关民事推定的规定。
《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例子:小区停车场失车案。
法官经验在事实上的推定当中非常重要,故此法官选任制度必须非常注重经验。
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因素。
三、推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1、法律上的推定:转移举证责任,因为法律上的推定的基础事实往往就是发生权利的一个要件事实,当事人只需要证明了那个要件事实,顺带就完成了对推定的基础事实的证明,对方当事人要想推翻,只能举出反证,举证责任由此而转移到对方当事人的身上。
2、事实上的推定:减轻举证责任,当事人仍然需要完成一个基础事实的证明,而这个基础事实一般不会与其他的要件事实重合,但毕竟比结论事实容易证明得多。
四、如何推翻推定
1、如何阻碍对方完成举证责任
法官
不信半信半疑相信
占优势盖然性高度盖然性
占优势盖然性:超过50%,美国马戏团案件。
高度盖然性:70%--80%
攻击的方法是使法官的心证退到证明标准之后
2、攻击点:(1)基础事实;(2)结论事实;(3)经验(仅适用于事实上的推定)如房屋伸缩缝案件。
五、利益衡量与事实上的推定
1、我国民事司法裁判规则的本质: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进行比较。
2、推定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中的地位
原则:罗森贝克法律要件分类说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例外的补充: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与推定
3、平衡所考察的因素
(1)证明的难度,即有没有可能运用的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有的话一般不要使用事实上的推定。
(2)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3)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