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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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1 办学规模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 班额盲校:12人/班聋校:12人/班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 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 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以下简称“特教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目标,为落实特教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这一目标,2008年各区县制定了本地区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工作规划,于2009年开始实施,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了特教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相当部分特殊教育校舍面貌得到较大改善,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标率有所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9年全市共投入经费9470万元,其中市级层面投入3500万元,区县层面投入5970万元。

用于基建的经费6469万元,占总数的68.3%,用于设施设备配置的经费3001万元,占总数的31.7%。

全市18个区县共有2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特教幼儿园、9个学前特教点、4所职业教育学校,8个特教康复指导中心、2个设在普通中小学的资源教室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其中3所聋校和5所辅读学校的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已经基本达标。

但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优化还存在较多困难与问题,一是部分区县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优化工作规划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个别建筑面积过小、设施设备简陋的特教学校尚未列入本地区的学校建设规划。

二是有些区县未将学前特教建设纳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范围。

三是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配置达标率偏低,忽视教、学具配置。

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市29所特教学校中仅有9所学校配置了电梯。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页眉内容页脚内容《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 相同备注1办学规模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 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班额盲校:12人/班 聋校:12人/班 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 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 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 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 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学校建筑容积率 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相同参照《建标 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 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 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自查报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办学

自查报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办学

自查报告:特教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一、自查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教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特制定本自查报告。

本次自查主要针对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自查内容1. 办学条件自查(1)学校基础设施:特教学校应具备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校园环境,包括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基础设施。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基础设施完善,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基本需求。

(2)教学设备:特教学校应配备符合教学需求的各类设备,如多媒体教学设备、特殊教育辅助工具等。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学设备齐全,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师资队伍:特教学校应具备一支专业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现有专任教师均具备相关职业资格,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经验。

2. 教育教学自查(1)课程设置:特教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课程设置较为合理,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特教学校应采用适合残疾学生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启发式教学,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3)康复训练:特教学校应重视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设有专门的康复训练课程,定期开展各类康复活动。

3. 管理体制自查(1)组织架构:特教学校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组织架构完善,各部门职责明确。

(2)管理制度:特教学校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3)师资培训:特教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教师能力。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C2学校独立设置,单一类型学校规模不少于9个班,综合类学校不少于18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2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8人/班;班均用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1520㎡、18个班不低于1084㎡,聋校9个班不低于1568㎡、18个班不低于1101㎡,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1454㎡、18个班不低于1005㎡;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10%。
A等:各类体育场地均达到《标准》要求,为塑胶跑道,设施完善。体育器材室面积、设施达标。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跑道长度不足,但环道不低于150米,直跑道不低于60米2.跑道为标准炉渣跑道;2.篮球场不足,但不少于1片;3.体育器材室面积不足,但能满足器材分类摆放需要。
2.地板为水泥或瓷砖等;
3.其他设施设置不能满足有关活动需要。
D等:无多功能室,或面积达不到B等的80%,或达不到C等标准的。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与劳动能力培养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122㎡。
A等: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面积达到《标准》要求,设施完善。
A等:学校独立设置;规模、班额符合要求;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到标准。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有下列情况的:
1.规模不符合要求;
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不达标,但不低于标准的70%。
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班额超过标准班额;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为标准的60-70%。
D等:学校未独立设置,或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C等标准。
A等:计算机教室面积、设施和计算机数量均符合要求。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计算机教室面积偏小,但不低于44㎡,或能满足班级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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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
(未商省建设厅)
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
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
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

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启智学校校舍的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盲学校、启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联系。

5、校园、教学与生活用房应为无障碍通行环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确保平时的安全顺畅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综合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按不低于30㎡/生执行。

(三)、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盲学校、启智学校应按每床6㎡计算,聋学校应按3㎡计算;综合类学校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4.5㎡计算。

(四)、层数
教学及生活用房在无电梯情况下,盲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四层以上;聋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五层以上;启智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

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为单层建筑。

五、室外空间
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室外空间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室外运动设施:运动场、球类场地,有条件的学校宜设备游泳池等;
2、室外教育设施:室外学习活动园地、游戏场地、动植物园地、康复训练场地等;
3、绿地设施;
4、其他室外设施:校门、前庭广场、道路等。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
附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说明:“”标准内容是结合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阶段建设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余部分均属国家标准。

附表:
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注:本标准不包括有关辅助用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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