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章程
某某画院章程

某某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画院(以下简称画院)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提高画院的管理水平和艺术创作水平,促进中国绘画艺术的发展和传承,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画院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艺术组织,旨在培养和推广中国绘画艺术,提升绘画家的绘画水平,推动绘画艺术的研究和交流。
第三条画院的宗旨是:传承中华优秀绘画文化,弘扬绘画艺术精神,培养优秀绘画人才,推动绘画艺术的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画院的任务包括:组织绘画艺术展览、举办绘画培训和研讨活动、开展绘画创作和学术研究、推荐和评选优秀绘画作品、开展国内外绘画交流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画院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由理事会负责画院的全面管理和决策,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由画院的会员组成,会员由画院的创始人和经过严格评选的绘画艺术家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画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和批准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画院的运行情况,推动绘画艺术的研究和交流。
第八条秘书处负责画院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包括:组织绘画展览和活动、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管理财务和行政事务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画院会员由画院的创始人和经过严格评选的绘画艺术家组成,会员享有参与画院活动、参加绘画展览、享受绘画培训和研究的权益。
第十条会员资格的获得:符合画院会员条件的绘画艺术家,可向画院申请成为会员,经过评审通过后,获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有权参与画院的决策和活动,享受画院提供的各种资源和服务,同时,会员也有义务遵守画院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画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的退出: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画院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违反画院章程和规定,严重损害画院声誉,连续一年未参加画院的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画院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绘画作品的销售所得等。
第十四条画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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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来源:本站202*-5-6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中国美术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202*年12月11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
美育 委员会 章程

美育委员会章程美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美育工作,推动美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艺术修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美育委员会是一个专门从事美育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美育管理职责,受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美育委员会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人民群众美育需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美育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保护和发展优秀的艺术传统,培养和支持新兴的艺术力量,提高全民艺术素养。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美育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美育政策,组织实施美育项目,推动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领域的发展。
第六条美育委员会具有以下主要权限:1. 研究并制定美育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2. 组织实施美育项目和活动,包括艺术展览、演出、比赛等;3. 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美育工作;4. 组织开展美育研究和调研,提供相关政策建议;5. 开展美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美育的认识和参与度;6. 对艺术学校、美术馆、音乐厅、剧院等美育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7.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艺术文化的交流互鉴。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美育委员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第八条美育委员会主席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美育工作。
第九条美育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艺术家等组成委员,负责指导和评估美育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条美育委员会实行专业化运作,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合理配置、任务明确划分,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美育委员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美育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美育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关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艺术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美育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包括行政拨款、社会捐助、项目资助等。
第十五条美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
美术教学研究组织章程

美术教学研究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美术教学研究组织的运作,促进美术教育的创新与发展,提高美术教学质量。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为美术教学研究组织,英文名称为“Art Teaching Research Organization”。
第三条本组织总部设在中国,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组织的宗旨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推动美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美术教师,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组织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组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策,组织和管理各项活动。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美术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推动美术教育的发展。
第九条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成员第十条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美术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美术素养;2. 具有一定的美术教学研究能力;3. 愿意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成立的美术教育机构;2. 致力于美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3. 愿意支持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成员权利:1. 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和被选举权;3. 获得组织的服务和支持;4. 对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成员义务:1.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2. 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3. 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活动第十五条组织定期举办美术教学研讨会、工作坊、展览等活动,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美术教学研究项目,推动美术教育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七条组织编写和出版美术教学资料,提供给成员和全社会。
第十八条组织进行美术教学评估和认证,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费、捐赠、赞助等。
第二十条组织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美术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规章制度本文档旨在明确规定美术馆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参观者安全、良好的参观环境,并保护美术作品的完整和价值。
一、参观者准入规定1.参观者须持有效门票方可入场参观。
2.参观者必须遵守美术馆的开放时间,携带相关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进行参观。
二、参观须知1.参观者应保持安静,尽量避免大声喧哗、吵闹行为,以免影响其他参观者。
2.参观者应遵守美术馆内的道德规范,尊重艺术作品,不得触摸、踢踩、碰撞或以其他方式损坏作品。
3.参观者应遵守美术馆内的禁止吸烟规定,禁止在展厅内吸烟。
4.参观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行为,应保持场地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5.参观者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大型行李等物品进入美术馆。
6.参观者需遵守美术馆的安全规定,如有紧急情况,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迅速有序地撤离。
三、禁止行为1.禁止擅自翻越博物馆围栏、护栏,进入非公开区域。
2.禁止在美术馆内跑动、打闹、拍照或录像时使用闪光灯,以免损害艺术品。
3.禁止参观者在美术馆内穿戴不得体、暴露的服装,维护良好的公共道德和风尚。
4.禁止在美术馆内拍摄商业广告或进行商业活动,未经美术馆许可不得进行相关宣传。
四、个人物品管理1.参观者自行管理个人贵重物品,美术馆不对参观者的个人物品负责。
2.参观者在展厅内若携带背包或手提包等物品,应注意不要碰撞到艺术作品。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的参观者,美术馆有权制止其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损坏、盗窃美术作品的行为,美术馆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就是美术馆的规章制度。
参观者在参观前请认真阅读,并予以遵守。
美术馆将竭尽全力为参观者提供一个优雅、安全的艺术空间,让艺术与美相融合,为大众呈现更好的艺术体验。
感谢您的配合!。
美术馆办公室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美术馆办公室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美术馆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办公室职责1. 负责美术馆内部行政管理、日常办公事务、接待、档案管理等工作。
2. 负责美术馆对外联络、宣传、活动策划、执行等工作。
3. 负责美术馆内部资产管理、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员工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美术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美术馆的形象和利益。
2. 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4. 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
四、工作时间与考勤1. 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2.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4. 严格遵守加班制度,加班需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
五、会议制度1. 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3. 会议期间,保持会场秩序,认真听会,积极发言。
六、资产管理1. 办公室负责美术馆内部资产的登记、保管和使用。
2. 不得擅自挪用、借用、出售或丢弃美术馆资产。
3. 资产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七、档案管理1. 办公室负责美术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
3. 严禁擅自修改、删除、销毁档案资料。
八、安全保卫1. 办公室负责美术馆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美术馆内部安全。
2. 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3. 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恶劣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美术学会规章制度
美术学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美术学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会员的权益,促进学会的发展。
本规章适用于美术学会的全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一节会员的资格与加入1. 任何对美术事业有浓厚兴趣和热爱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美术学会。
2. 申请加入美术学会的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申请者即可成为美术学会会员。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 会员有权参与美术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会议,并享受会员优惠政策。
2. 会员应积极参与学会事务,维护学会形象,遵守学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3.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并遵守学会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节会员的退出1. 会员若需退出美术学会,应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并注明退出原因。
2. 退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核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学会组织第一节管理组织1. 美术学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
2. 理事会由学会会员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学术委员会1. 学术委员会由学会会员推举产生,负责学术研究和项目策划。
2.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艺术素养和专业背景。
第三节秘书处1. 秘书处负责学会的文件管理、会议记录和信息发布等事务。
2. 秘书处由学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一节资金来源1. 美术学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2. 资金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学会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财务报告1. 美术学会应每年编制一份财务报告,公开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披露。
2.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反映学会的收支状况和财务运作情况。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程序1. 对美术学会的规章制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决议,并征求会员的意见。
2. 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公开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披露。
第二节规章制度的执行1. 美术学会的理事及会员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及时汇报违规行为。
2. 违反规章制度的会员或管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全国重点美术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文化部依据本办法实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评定出“国家重点美术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美术馆。
包括国有的综合类美术馆和各种专题类美术馆,如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等;也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质的民营美术馆。
—1—第二章评估机构第六条文化部成立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本办法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审核申报材料,对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应届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年检和抽查,并据此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七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聘任,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员、美术馆管理专业人士、艺术家、评论家以及社会公众人士等代表共同组成,每三年一届。
第八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须对参评美术馆的申报资料及馆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权威性。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落实“国家重点美术馆”年检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出版物刊名: 美术
页码: 26-27页
主题词: 中国美术家协会;精神文明建设;自愿结合;专业团体;服务方向;美术创作;为人民服务;
常务理事会;美术事业;“推陈出新”
摘要:<正> 总则第一条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各民族美术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美术家和海外美术家,为实现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
书画院规章制度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07 年 9 月 27 日书画院第一次全领会议经过)一、主旨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善沟通为主的民众性艺术联谊组织 .在宣城市政协的领导下 ,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 ,为人民服务的主旨 ,以书画为桥梁纽带 ,宽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 ,扩大纸墨笔砚之乡的著名度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 ,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 ,促使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构成。
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定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议论的书画院重要事项。
第四条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办理书画院平时工作,副院长辅助院长展开工作。
第五条依据需要,本书画院可邀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第六条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必定成就或热爱书画并有必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需同意和恪守本章程,自己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赞同,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一定恪守国家法律法例,拥戴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一致大业,自发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卖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益: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沟通和观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写第一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察、提出责备和建议;5、有退第一版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院存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1、恪守书画院的章程;2、踊跃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3、每年须缴 1-2 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保护书画院的名誉。
四、附则第十条书画院可经过代销、拜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供应有偿服务。
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必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资助,用于展开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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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美术馆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博物馆学会章程,成立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博物馆学会的二级组织,英文译名为National Art Museum Committee of China。 第二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美术馆界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美术馆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展览、交流、研究、培训等活动,促进美术馆专业研究和美术馆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五四大街1号,中国美术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为全国美术馆建设发展提出专业方面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美术馆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二)积极推动全国美术馆馆际间的合作,鼓励并组织全国美术馆馆际展览、藏品的交流,增进各馆之间业务联系,促进展览水平的全面提高和进步。 (三)推动美术馆行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为美术馆管理运营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组织开展对会员及美术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2
促进全国美术馆管理运营经验的交流与学习,促进全国美术馆管理水平的全面进步。 (四)倡导并组织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美术馆藏品的展示、研究和保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美术馆专业组织的活动,开展国际间美术馆学术交流,增进国内外美术馆及其工作者的联系与了解。 (六)积极推进美术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广与美术馆相关的公益教育性活动。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专业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国内常年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各类美术馆; (五)在美术馆被聘任为中层以上管理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美术馆专业研究人员,以及从事美术馆专业研究并在美术馆事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个人可作为个人会员; (六)推动美术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为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可为名誉会员; 3
(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美术品的个人或机构均不可获得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有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或由两名理事推荐的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为新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或优惠获得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编印的刊物和其他资料; (七)免费或优惠参观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馆;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4
除名。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应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审议通过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五)选举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名誉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和其他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美术馆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5年,不得超过连续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6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会刊编辑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保持与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联系并就有关问题向理事会汇报; (六)负责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可以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推荐并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予以通过。名誉理事资格将被授予终身,并且不承担任何缴纳会费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根据其主管部门的决定,将其秘书处固定挂靠在一个单位办公,秘书处的行政事务由挂靠单位代管。专职工作人员在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与挂靠单位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会员的会费; 7
(二)挂靠单位的资助; (三)经理事会批准所得之馈赠、补助、捐赠及遗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8
第三十五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