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在博物馆领域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博物馆是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包括国家博物馆、地方博物馆、专题博物馆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依法开展文物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等活动,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展览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和登记管理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设立。
第六条博物馆设立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登记手续,颁发博物馆营业执照。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业人员从事博物馆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有合适的场馆和设施,能够满足展示、保管和研究文物的需要;(三)有完善的文物收藏计划和收藏管理制度;(四)有合法的文物收藏来源,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正、学术性的原则,展示收藏的文物,提供真实可信的历史文化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开展文物研究工作,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支持和资源。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开展教育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四章博物馆的收藏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藏品的鉴定、整理、保管、修复和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的标本和档案,完善文物的登记和归档程序,确保文物的信息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和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保养、修复和防灾工作。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
一、博物馆开放时间
1. 博物馆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
2. 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特殊情况下需提前通知。
二、参观规定
1. 参观者需购票入场,凭票入园。
2. 非特殊情况下,禁止携带宠物、食品等进入博物馆。
3. 参观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触摸展品。
4. 面部遮挡物品需在入馆前取下。
三、安全规定
1.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 防止火灾,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 应急情况下,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迅速有序撤离。
四、文明参观
1. 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辱骂、冲突等行为。
2. 禁止恶意损坏展品,如有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拍摄、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规定
1. 未成年人参观需在监护人陪同下,不得擅自行动。
2. 在博物馆内禁止做出任何可能干扰他人参观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
1. 违反规定的参观者将被劝离馆内,并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严重违规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参观。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博物馆是一座保存、展示和研究文化遗产的重要机构,它承载着人们对历史、艺术和科学的热爱和探索。
为了保护藏品、确保观众的安全和提供良好的参观体验,博物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博物馆的规章制度进行探讨。
一、参观入场规定1. 观众凭有效门票方可入场,请勿使用伪造或过期门票;2. 未满12周岁的儿童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入场;3. 携带大型行李或危险物品的观众不得入场;4. 严禁触摸或接触展品,以免造成损坏;5. 遵守展厅内的行走和停留规定,不得阻碍他人观览。
二、保护藏品规定1. 严禁触摸、摄影或录像展品,可使用指定区域内的相机进行拍照;2. 保持展览道具和展柜的清洁和整齐;3. 若有发现展品有损坏或破损,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4. 携带食品、饮料或香烟进入展厅的行为是禁止的;5. 严格遵守指定的出入口,确保展品的安全性。
三、观众安全规定1. 火警和紧急情况时,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引导;2. 遵守博物馆的安全疏散标识和指示;3. 严禁在展厅内吸烟或使用明火;4. 小心保护个人财物,如有遗失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四、参观行为文明规定1. 遵守礼貌规范,不发出嘈杂的声音;2. 严禁在展厅内奔跑、追逐或打闹;3. 遵守公共秩序,不擅自改变展览物品的陈列方式;4. 尊重其他观众的观看权益,不使用闪光灯或干扰他人观赏的行为;5. 不可随意移动或调整展品。
五、特殊展览和活动规定1. 特殊展览或活动的参观方式和规定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布;2. 特殊展览或活动的门票价格可能有所不同,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3. 特殊展览或活动的观众人数可能有限,提前预订或抢购门票以确保参观机会。
六、其他注意事项1. 请在参观过程中关闭手机的声音和震动;2. 遵守博物馆内的禁止规定,包括禁止使用自拍杆、无人机等设备;3. 遵守博物馆内的禁止摄影区域,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
博物馆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位观众的责任。
进入博物馆规章制度

进入博物馆规章制度一、购票入馆1. 参观者可以选择在博物馆现场购买门票,也可以选择提前在网上购票。
提前购票可以节省排队时间,建议大家选择网上购票。
2. 持有门票的人员进入博物馆,门票有效期内不得转让。
3. 儿童、学生、老年人、军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在购票时需主动出示。
4. 部分博物馆会限制每日入馆人数,建议提前规划参观时间,避免错失入馆机会。
二、参观规定1. 参观者进入博物馆后需遵守博物馆内的秩序,不得随意触碰展品或者破坏展厅设施。
2. 不得带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入博物馆,禁止携带食品、饮料等杂物进入展厅。
3. 请勿大声喧哗、奔跑、吸烟等行为,尊重其他参观者的权益。
4. 手持婴儿推车、行李箱、大型物品等需遵守博物馆的相关规定,如需存放,请咨询工作人员。
5. 禁止在展厅内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如需拍照请遵守博物馆的规定。
6. 有特殊需要的观众(如需要借助轮椅、听觉设备等),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博物馆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安全须知1. 出于安全考虑,博物馆内部设有监控摄像头,为了保护参观者的隐私,禁止私自摄录和拍照。
2. 博物馆内有灭火器、安全通道等安全设备,如有紧急情况,请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撤离。
3. 如有丢失物品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博物馆将尽力协助解决。
4. 请注意个人贵重物品的安全保管,切勿将贵重物品留在展厅内。
四、其他规定1. 博物馆内设有休息区、饮水处等设施,观众可以在适当的地方休息。
2. 请遵守博物馆的开馆时间,避免在闭馆后逗留。
3. 参观者在博物馆内发现任何不规范行为或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工作人员举报。
综上所述,参观博物馆是一种文明的行为,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是对博物馆管理部门的尊重,更是对文化遗产和历史的尊重。
希望各位观众在参观博物馆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博物馆的秩序和安全,并享受到愉快的参观体验。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一、前言二、入馆须知1. 请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登记入馆,严禁无证人员进入。
2. 保持安静,尊重其他观众,不喧哗、不追逐、不占座、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3. 爱护展览设施和文物,不触摸展品,不爬护栏、不扳动展品及其它禁止触摸的物品。
4. 不在展厅内饮食、吸烟、拍照(需经允许的除外)。
5. 请勿携带大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进入展厅,如有需要,请寄存或自行妥善保管。
6. 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按博物馆工作人员指引有序撤离。
三、参观须知1. 请按照博物馆指示牌或工作人员的引导有序参观。
2. 请勿在展厅内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其他观众参观体验。
3. 请勿在展厅内触摸展品,如有需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以获取帮助。
4. 请勿在展厅内大声喧哗、追逐嬉戏,保持安静。
5. 请勿在展厅内食用食品、饮料等物品。
四、藏品保管须知1. 请勿私自保存、翻阅、携带本馆藏品,如有需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以办理相关手续。
2. 请勿将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存放在博物馆指定区域。
3. 若发现藏品丢失、损坏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五、安全保卫规定1. 请勿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博物馆。
2. 请勿在展厅、库房等禁烟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3. 请勿在博物馆内私拉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请向工作人员咨询并遵循相关规定。
4. 请勿在博物馆内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六、违规处理办法1.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者,工作人员将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对破坏博物馆设施、文物等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与博物馆工作人员联系。
2.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博物馆所有。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1)一、前言二、入馆须知1. 请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购票入馆,禁止二次售卖。
2. 请勿携带大型包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物品进入展厅。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一、引言博物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机构,旨在收藏、保护和展示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为了维护博物馆内部的秩序和确保参观者的安全与满意度,制定博物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参观者行为规范1. 参观者应尊重博物馆内的所有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展品,并且不得触摸、损坏或盗取。
2. 参观者应遵守安静、文明参观的规定,在馆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使用影响其他参观者体验的设备。
3. 参观者不得在展览区内吸烟,并应遵守博物馆内的禁烟规定。
4. 参观者不得随意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
如需使用相机或录像设备,必须经过博物馆的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5. 参观者应遵守入馆时间和票务规定,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博物馆。
三、员工行为规范1. 员工应以友善的态度服务参观者,对其提出的问题给予准确、详细的解答。
2. 员工应遵守博物馆的工作时间和出勤规定,且不得将私人事务带入工作环境。
3. 员工应尊重、爱护文物和艺术品,并采取措施确保它们的安全和保护。
4. 员工不得收受参观者的小费、礼物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5. 员工应穿戴整洁、符合博物馆要求的工作服,并且不得在工作时佩戴与工作职责不相符的饰品。
四、安全规定1. 博物馆设有防火设施,参观者应遵守设立的防火规定,在火警发生时遵守馆内工作人员的指示逃生。
2. 参观者应遵守博物馆内禁止触摸文物、艺术品等展品的规定,确保展品的完整和安全。
3. 在参观博物馆期间,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馆内,如酒精、刀具、易燃品等。
4. 如发现有参观者行为不当或有可能危害他人或博物馆设施的情况,请立即向博物馆工作人员报告。
五、投诉和建议1. 参观者对博物馆服务、展览或其他方面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博物馆工作人员提出投诉,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跟进。
2. 参观者对博物馆有任何改进或建议,欢迎向工作人员提出,以便博物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参观者行为规范的人员,博物馆有权采取必要的警告、罚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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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4.1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教育规划。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四条设立博物馆,须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保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的事业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
第八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博物馆税收减免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并逐步扩大减免范围。
第九条国家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博物馆事业进行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及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年检与终止第十一条博物馆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博物馆设立的行政许可工作。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博物馆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博物馆的权利,承担博物馆的义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博物馆名录,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和安全消防设施。
展室应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室面积应与展览规模相适应。
(二)具有与博物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且能形成展览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应当在500件(套)以上。
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博物馆,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全馆正式职工数量的70%。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下列各项内容:(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博物馆章程草案;(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八)基本陈列大纲。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博物馆提交的博物馆章程草案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宗旨及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四)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的原则和程序;(五)藏品以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六)博物馆设立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承诺;(七)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博物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
国有博物馆的选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同意。
第十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博物馆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意见。
许可同意的,申请人应持许可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领登记证书;许可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博物馆名称需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须在许可同意前按有关程序报批。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博物馆实行年检制度。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执行情况,藏品、展览、工作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博物馆的检查情况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许可。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博物馆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应当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终止申请报告、资产清算报告及藏品处置方案。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博物馆终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意见。
资产清算报告及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许可同意;资产清算报告及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后许可同意。
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许可意见,办理博物馆登记证书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条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购买、交换取得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接受捐赠取得的藏品,应当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无偿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
第二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符合法定要求的藏品处置方案,对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处置过程予以监督。
终止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处置承担责任。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二十二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和展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应当报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档案的博物馆,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应当依法对其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博物馆的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国有博物馆不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的,其藏品应当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国有博物馆代为保管。
第二十六条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从事博物馆藏品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退出馆藏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
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的,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国有博物馆可以申请通过调拨等方式取得该藏品。
如无国有博物馆申请通过调拨等方式取得该藏品,则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处置。
藏品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当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退出馆藏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
第四章展示、教育与研究第三十一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三)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三十二条博物馆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博物馆应当建立门票价格减免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三)展品以藏品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当予以明示;(四)展厅内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设施;(五)为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三十四条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博物馆导览讲解员,应当取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博物馆应当建立“博物馆之友”等群众性组织,培育博物馆志愿者队伍,争取社会力量对博物馆工作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博物馆教育的政策措施,并将其纳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
博物馆应当为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博物馆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博物馆、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其他博物馆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