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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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4.1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教育规划。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四条设立博物馆,须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保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

的事业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

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

第八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博物馆税收减免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并逐步扩大减免范围。

第九条国家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博物馆事业进行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及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一条博物馆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博物馆设立的行政许可工作。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博物馆具有法人资格,享有博物馆的权利,承担博物馆的义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博物馆名录,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和安全消防设施。展室应适宜对公众开放,展室面积应与展览规模相适应。

(二)具有与博物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且能形成展览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应当在500件(套)以上。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博物馆,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全馆正式职工数量的70%。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基本陈列大纲。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博物馆提交的博物馆章程草案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

(二)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的原则和程序;

(五)藏品以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博物馆设立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承诺;

(七)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博物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

国有博物馆的选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同意。

第十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博物馆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意见。许可同意的,申请人应持许可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领登记证书;许可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博物馆名称需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须在许可同意前按有关程序报批。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博物馆实行年检制度。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执行情况,藏品、展览、工作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博物馆的检查情况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许可。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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