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的管理,提高展品的保护、展示和传播水平,规范博物馆的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博物馆及其下属部门、文物库房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增加文物藏品的收集、整理和展示以及相关研究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素质和审美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文物指由国家发文认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技、信息价值或者具有野外科研、寻宝义务的文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最大限度保护文物安全和利用价值。
第二章博物馆的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博物馆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博物馆馆长、各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专家组成,负责博物馆的全面规划和决策。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馆长,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并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各部门,包括收藏部、展览部、研究部、教育部、科研部、行政部等。
各部门根据博物馆工作的需要设立,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博物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文物库房,负责文物的收藏、保护、修复和整理工作。
文物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权益第十条博物馆的主要职责是收藏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文物和开展文化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博物馆有权借调、收藏、保护和修复文物,以及参与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博物馆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收藏的文物。
第十二条博物馆有权自行决定展览文物的展览形式和布展方案,并保护展品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十三条博物馆对于展览文物的保护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博物馆的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的登记和存储制度,对于收藏的文物要进行及时、详细、准确的登记。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制定科学的文物修复和整理方案,并设立标准化的文物修复和整理室。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展览策划和设计制度,确保展览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宣传,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
博物馆章程范本模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博物馆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研究、欣赏的作用。
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的进步的推动,参照《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名称为“广元市万安博物馆”。
博物馆的地址拟设在广元市南河湿地公园川北文化大市场北侧(以批准的地址为准)。
第三条博物馆是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向公众开放,进行教育、研究、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文化进步,保护文化遗产的场所。
第四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是来自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的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是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博物馆经费保障第五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由自然人安登远设立,具有民办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地址如需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博物馆的资金来源由安登远自筹。
由安登远为控股股东,任董事长的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登远的股利分配中及个人其他收入中提供。
第七条博物馆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出资500万元。
第二期出资300万元,第三期出资200万元,两年内足额投资1000万元。
用于博物馆的开办和建设。
第八条博物馆的日常业务及运行经费由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辅助设施经营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安登远负责,以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
第九条出资人安登远开办博物馆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
愿按照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宗旨办馆。
第三章博物馆藏品第十条安登远现在已收存的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全部作为博物馆的馆品。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自愿无偿捐赠的展品,由博物馆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发给捐赠证明。
陶艺博物馆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陶艺博物馆的组织与活动,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名称为[博物馆全称],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本馆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弘扬陶艺文化、传承陶艺技艺、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
第四条本馆的住所地为[博物馆住所地址]。
第五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第六条本馆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七条本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馆的举办者为[举办者名称],其出资额为人民币[出资额]元。
第九条本馆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开办资金]元。
第十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1. 收藏、研究、展示陶艺作品;2. 举办陶艺展览、讲座、培训等活动;3. 推广陶艺文化,提高公众陶艺素养;4. 促进陶艺艺术交流与合作;5. 开展陶艺相关公益活动;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馆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会员代表、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负责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本馆设监事会,负责对本馆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本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负责本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本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馆长。
第五章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第十六条本馆藏品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本馆应定期对藏品进行鉴定、登记、保护和展示。
第十八条本馆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展示活动,提高公众对陶艺文化的认知和兴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本馆的资产应依法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本馆的资金来源包括:开办资金、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本馆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博物馆工作室章程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工作室的运作,保障工作室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作室的宗旨和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博物馆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第三条工作室是在博物馆领导下,以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工作室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历史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工作室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行政事务、文件管理、档案整理等工作。
(二)展览部:负责展览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藏品部:负责文物的征集、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四)社会教育部:负责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第七条工作室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作品。
(二)策划、组织、实施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咨询、培训、讲座等服务。
(五)编辑、出版工作室相关书籍、资料。
第四章工作原则第八条工作室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坚持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
(三)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满足社会文化需求。
(四)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工作室经费来源包括:(一)博物馆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工作室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馆工作室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博物馆工作室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博物馆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博物馆内部设立的专业工作团队,负责博物馆藏品研究、展览策划、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室秉持“科学、严谨、创新、服务”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为公众提供丰富的文化体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工作室下设以下部门:1. 藏品研究部2. 展览策划部3. 学术交流部4. 宣传教育部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藏品研究部:负责藏品的研究、鉴定、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
2. 展览策划部:负责展览的策划、设计、实施和推广工作。
3. 学术交流部:负责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4. 宣传教育部:负责博物馆的宣传、教育、推广和公众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七条工作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主任负责。
第八条工作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工作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工作室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工作室重大决策;2.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3. 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工作室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3. 积极参加工作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业务活动第十二条工作室开展以下业务活动:1. 藏品研究:对藏品进行深入研究,撰写研究论文,提高藏品的研究价值。
2. 展览策划:策划、设计、实施各类展览,丰富博物馆展览内容。
3. 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2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博物馆章程示本

博物馆章程示本前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博物馆章程的示本,帮助相关机构制定自己的章程。
本章程意在规定博物馆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经费收支、人事任免、展览策划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同时,本章程还旨在保护博物馆的遗产、展品、工作人员的权益和博物馆的观众体验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为“XXX博物馆”,是一家非营利性机构,其注册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街XX号。
第二条本馆的目的是通过展示、宣传和研究文化、科技、历史、自然的各类物品、文物、科技成果、文化艺术品及其他相关展物,使观众增长知识,丰富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素质,增进与各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本馆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本馆主管单位为XXX省文化厅,否则另行规定。
其所在地的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馆的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馆以及附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本馆的管理机构为馆长和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馆长由本馆所属单位推荐,省文化厅批准任命。
学术委员会由馆长指定,由专业人员、学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馆的学术研究、展览策划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馆长是本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馆的日常事务,对馆内的行政和学术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本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对馆内所有人员均适用,保证其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职责和责任制度,使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为馆内事务持续高质量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本馆应当制定规范的保密制度,保护馆内文物、资料和有关消息的机密性,避免泄露,任何人员均不得私自发表相关信息。
第四章:经费收支第十一条本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和法定的捐赠、赞助和财产收入等项目。
第十二条馆长负责管理博物馆的经费,在支出方面按照有关财务和预算制度执行。
博物馆章程

博物馆章程一、名称与地址本博物馆名称为“[博物馆名称]”,位于[具体地址]。
二、宗旨与任务本博物馆的宗旨是保护、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提高公众对历史和文化的认识与欣赏。
主要任务包括:收集、保护、修复和研究各类文物;策划和组织各类展览、教育活动和公共项目;推广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公众的文化自信和历史认同感;开展与国内外其他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架构本博物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设有藏品管理部、展览策划部、教育与活动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
各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资源,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建立完善的藏品档案,对藏品进行分类、登记、编目和保管;定期进行藏品的保养、修复和鉴定工作,确保藏品状态良好;藏品的使用和出借需经过严格审批,确保藏品的合理利用。
五、展览与活动策划和组织各类主题展览,展示藏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开展讲座、研讨会、工作坊等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文化素养;举办临时展览、特别活动和社会合作项目,丰富博物馆的活动内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虚拟现实等,提升展览的吸引力和互动性。
六、会员与参与鼓励公众成为博物馆的会员,享受会员专属权益;设立志愿者团队,吸引公众参与博物馆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建立与社区、学校等机构的合作关系,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拓宽资金来源,支持博物馆的发展。
七、财务与经费本博物馆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门票收入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章程修改与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通过正式文件予以公布;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博物馆理事会所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博物馆名称]理事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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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第十条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第十二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三章法人治理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人。
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第十五条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增加藏品的方案;(七)处置藏品的方案;(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九)罢免、增补理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三)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处置藏品;(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五)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博物馆财务;(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一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一)。
职能:;(二)。
职能:;(三)。
职能:;…………………………………第三十四条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三十六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藏品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一);(二);(三);…………………………………。
第三十九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
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
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