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博物馆章程范本模板
博物馆章程范本模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博物馆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研究、欣赏的作用。
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的进步的推动,参照《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名称为“广元市万安博物馆”。
博物馆的地址拟设在广元市南河湿地公园川北文化大市场北侧(以批准的地址为准)。
第三条博物馆是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向公众开放,进行教育、研究、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文化进步,保护文化遗产的场所。
第四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是来自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的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是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博物馆经费保障第五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由自然人安登远设立,具有民办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地址如需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博物馆的资金来源由安登远自筹。
由安登远为控股股东,任董事长的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登远的股利分配中及个人其他收入中提供。
第七条博物馆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出资500万元。
第二期出资300万元,第三期出资200万元,两年内足额投资1000万元。
用于博物馆的开办和建设。
第八条博物馆的日常业务及运行经费由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辅助设施经营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安登远负责,以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
第九条出资人安登远开办博物馆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
愿按照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宗旨办馆。
第三章博物馆藏品第十条安登远现在已收存的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全部作为博物馆的馆品。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自愿无偿捐赠的展品,由博物馆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发给捐赠证明。
私立博物馆章程范本

私立博物馆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博物馆的名称为[私立博物馆名称],以下简称本馆。
本馆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私立博物馆。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本馆的宗旨是弘扬文化遗产,推动艺术与历史的传承和发展,促进公众的文化教育。
本馆的任务是进行陈列展览、文物收藏与研究、文化交流与普及、文化教育与推广等工作,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活动及服务。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馆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博物馆,致力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展示优秀艺术品和历史文物,推动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本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形式本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组织架构本馆设立董事会、馆长和相关职能部门。
董事会是本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并监督馆长的工作。
第六条馆长职责馆长是本馆的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馆的日常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负责本馆的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职能部门本馆设立学术研究部门、展览策划部门、教育推广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执行与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经费来源本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票务销售和其他合法合规的收入。
第九条资金管理本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资产管理本馆对文物、艺术品和其他资产进行登记、鉴定、保管和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法律依据本馆的组织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本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对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议,经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董事会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生效。
博物馆工作室章程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工作室的运作,保障工作室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作室的宗旨和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博物馆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第三条工作室是在博物馆领导下,以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工作室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历史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工作室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行政事务、文件管理、档案整理等工作。
(二)展览部:负责展览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藏品部:负责文物的征集、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四)社会教育部:负责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第七条工作室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作品。
(二)策划、组织、实施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咨询、培训、讲座等服务。
(五)编辑、出版工作室相关书籍、资料。
第四章工作原则第八条工作室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坚持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
(三)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满足社会文化需求。
(四)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工作室经费来源包括:(一)博物馆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工作室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馆工作室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博物馆工作室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博物馆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博物馆内部设立的专业工作团队,负责博物馆藏品研究、展览策划、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室秉持“科学、严谨、创新、服务”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为公众提供丰富的文化体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工作室下设以下部门:1. 藏品研究部2. 展览策划部3. 学术交流部4. 宣传教育部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藏品研究部:负责藏品的研究、鉴定、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
2. 展览策划部:负责展览的策划、设计、实施和推广工作。
3. 学术交流部:负责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4. 宣传教育部:负责博物馆的宣传、教育、推广和公众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七条工作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主任负责。
第八条工作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工作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工作室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工作室重大决策;2.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3. 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工作室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3. 积极参加工作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业务活动第十二条工作室开展以下业务活动:1. 藏品研究:对藏品进行深入研究,撰写研究论文,提高藏品的研究价值。
2. 展览策划:策划、设计、实施各类展览,丰富博物馆展览内容。
3. 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博物馆文物资源,提高博物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以董事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
第二条民办博物馆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经费管理和重大决策。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馆长、副馆长、保管员、展览员等。
第四条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科研团队,包括研究员、策展员、教育员等。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五条民办博物馆人事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博物馆的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博物馆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
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民办博物馆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条博物馆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使用财务预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进行财务透明,做好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做好外部资金募集工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文物保护第十三条民办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做好文物的登记、保管、修复和展示工作,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文物保护团队,包括文物保管员、文物修复员等。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章游客服务第十七条民办博物馆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为游客提供专业、便捷、舒适的参观体验。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制定详细的参观规则,保证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意见。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2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民办文化陈列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陈列馆名称为:[陈列馆名称]。
第三条本陈列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为己任,致力于收藏、研究、展示和推广各类文化藏品。
第四条本陈列馆住所:[详细地址]。
第五条本陈列馆的宗旨是:1. 收藏、研究、展示和推广各类文化藏品;2. 传播文化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3. 促进文化交流,增强民族凝聚力;4. 服务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陈列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馆长、副馆长、各部门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本陈列馆的发展规划;2. 审议和批准馆长的工作报告;3. 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4. 审议和批准重大投资决策;5. 审议和批准章程的修改;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陈列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馆长职责:1. 主持陈列馆的全面工作;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负责陈列馆的日常管理和运营;4. 招聘、培训、考核和辞退工作人员;5. 签署本陈列馆的各项合同、协议等。
第十条本陈列馆设以下部门:1. 收藏部;2. 展览部;3. 科研部;4. 行政部;5. 宣传部;6. 保卫部。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本陈列馆的资产包括:1. 收藏品;2. 预算收入;3. 捐赠;4. 投资收益;5. 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本陈列馆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侵占、挪用或用于分配。
第十三条本陈列馆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经费来源第十四条本陈列馆的经费来源:1. 国家拨款;2. 社会捐赠;3. 会费收入;4. 举办展览、培训、讲座等活动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陈列馆理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民办博物馆章程(文物局2012版)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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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博物馆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第十条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第十二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第三章法人治理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人。
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第十五条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增加藏品的方案;(七)处置藏品的方案;(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九)罢免、增补理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三)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处置藏品;(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五)罢免、增补理事;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博物馆财务;(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一)。
职能:;(二)。
职能:;(三)。
职能:;第三十四条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第三十六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藏品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一);(二);(三);第三十九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
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
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
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