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博物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的采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升博物馆管理水平,保护藏品安全,本办法依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博物馆藏品指博物馆所采集、保管、陈列、研究、利用的文物、器物、生物标本、图书、档案和其他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大型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藏品管理机构,由经过必要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藏品管理人员负责藏品的采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藏品管理制度,包括采集、鉴定、经济管理、安全管理、捐赠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定期修订。

第二章采集、鉴定第五条博物馆采集藏品应遵循科学、合法、规范的原则,保护文化遗产和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博物馆应制定采集规划,按照重点、范围、数量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采集工作。

第七条博物馆应加强鉴定工作,确保所采集的藏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详细的鉴定报告。

第三章保管、利用第八条博物馆应承担藏品的安全保管责任,建立健全的藏品保管制度,确保藏品不受盗窃、损坏等危害。

第九条博物馆应定期检查藏品,并建立完善的保养修复制度,处理藏品的污染、湿度、温度等问题。

第十条博物馆应如实记录藏品的流转情况和状况,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加强藏品的利用工作,不仅要满足泛博观众的需求,还要加强研究、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员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素质,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文物保护专项研究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解决办法第十五条如博物馆在藏品管理中存在不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提升藏品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一、引言二、组织架构1. 博物馆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相关行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博物馆各项事务,制定管理政策和规划。

2. 馆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博物馆各个部门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 学术部门包括研究部、展览部、教育部等,负责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策划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4. 文保部门负责博物馆文物的保护、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5. 财务部门负责博物馆的财务管理和资金预算,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营。

6. 安保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文物安全等。

7. 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吸引更多观众参观。

三、博物馆运营管理1. 文物收藏与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文物收藏体系,明确收藏范围和收藏政策。

对于新收藏的文物,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文物的来源、鉴别与评估等信息。

2. 文物保护与管理建立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物理安全和环境保护。

完善文物储藏和展示设施,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修复。

3. 学术研究与展览策划加强博物馆内部学术研究工作,推动学术成果的应用和发表。

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特色,定期策划丰富多样的展览活动,吸引观众。

4. 教育与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工作坊、亲子活动等,提升观众的文化素质和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5. 资金管理与筹措建立博物馆的预算制度,合理配置资金。

积极开发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票务收入等。

6. 人员管理与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具备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的人员。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7. 安全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员工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置。

四、监督与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博物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定期组织会议和交流,总结和评估工作进展。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及时接受检查和评估。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一、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和知识传播的重要场所,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博物馆的使命与目标(一)明确博物馆的使命博物馆应当以收集、保护、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及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为使命,为公众提供学习、教育和文化娱乐的机会。

(二)确定博物馆的目标1、保护和保存藏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开展高质量的研究和学术活动。

3、提供多样化、富有教育意义和吸引力的展览和活动。

4、促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理解、欣赏和尊重。

三、藏品管理(一)藏品征集1、制定明确的征集政策和标准,确保征集的藏品符合博物馆的使命和收藏范围。

2、进行严格的藏品来源审查,防止非法或不道德的藏品获取。

(二)藏品登记1、对每一件藏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来源、年代、材质、尺寸等信息。

2、建立藏品数据库,便于查询和管理。

(三)藏品保护1、设立专门的藏品保护部门,配备专业的保护人员和设备。

2、制定藏品保护计划,包括预防性保护和修复性保护措施。

(四)藏品利用1、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藏品的展出和研究使用。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规范藏品的借用和交流。

四、展览与教育(一)展览策划1、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观众需求,制定展览计划。

2、注重展览的主题性、科学性和艺术性。

(二)展览设计1、营造良好的展览环境,包括空间布局、灯光设计、展柜选择等。

2、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增强展览的吸引力和互动性。

(三)教育活动1、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群体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工作坊、导览等。

2、与学校、社区等合作,拓展教育渠道。

五、人员管理(一)人员招聘与选拔1、根据博物馆的业务需求,招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2、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机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第二章藏品的接收、......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

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 (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六)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第九条编目、建档(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

编目卡片是...... (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库房...... 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馆际之间藏品可......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 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第二十六条经常使用的一级藏......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藏品保管......(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五)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根......(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第三十二条各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第三十三条各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 博物馆管理办法鼓励博物馆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的创新 • 博物馆管理办法支持博物馆进行展览和教育活动的创新
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博物馆创新能力提升中的实施策略
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博物馆创新能力提升中的实施策略
• 博物馆管理办法应鼓励创新,为博物馆创新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 博物馆管理办法应规范创新,为博物馆创新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
博物馆管理办法对提高博物馆质量的影响与价值
博物馆管理办法对提高博物馆质量的影响
• 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 量 • 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博物馆的创新能力和社会责 任
博物馆管理办法对提高博物馆质量的价值
• 博物馆管理办法是提高博物馆质量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 博物馆管理办法是提高博物馆质量的重要推动力和源泉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 博物馆管理办法将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满足不同博物馆的需求 • 博物馆管理办法将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未来展望
• 博物馆管理办法将成为博物馆管理的核心要素,引领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 博物馆管理办法将成为博物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提升博物馆的行业 地位
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博物馆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实施
•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博物馆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 •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博物馆的社会满意度和行业声誉
博物馆管理办法对提高博物馆社会责任的影响与价值
博物馆管理办法对提高博物馆社会责任的影响
• 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博物馆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 • 博物馆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博物馆的社会满意度和行业声誉
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一、总则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护和利用博物馆资源,加强博物馆管理,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公有的博物馆,以及由其他所有制单位、组织与个人举办的博物馆。

三、博物馆管理机构博物馆由具备博物馆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博物馆学或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

2. 具备博物馆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3. 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4. 具备保护文化遗产和博物馆资源的责任意识。

四、博物馆管理职责博物馆管理机构负责以下事项:1. 研究制定博物馆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战略。

2. 策划和组织举办博物馆展览和文化活动。

3. 维护和保护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和文化遗产。

4. 开展博物馆教育和科普活动。

5. 收集、整理和研究有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资料。

6. 建立和完善博物馆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7. 发挥博物馆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承和国家形象建设方面的作用。

五、博物馆开放与服务博物馆应当为公众提供开放参观和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 博物馆应当规定开放时间,并在开放时间内接待公众参观。

2. 博物馆应当制定合理的参观门票价格,并提供优惠政策。

3. 博物馆应当提供导览服务,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文物和展览内容。

4. 博物馆应当提供便捷的设施和服务,满足公众的基本需要。

5. 博物馆应当开展特定群体的教育活动,如学生教育、素质培训等。

六、博物馆保护与安全博物馆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是重要职责,同时保障博物馆安全也是关键。

具体要求如下:1. 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 博物馆应当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3. 博物馆应当定期进行文物保护技术检测和修复。

4. 博物馆应当加强场馆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

七、附则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博物馆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布免费开放博物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按规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按一定标准实行经费运转补助。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和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

专项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暂行办法》规定,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

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按照《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

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十九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二十一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

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

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

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

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

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展示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