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
文博场馆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博场馆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确保文物安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博场馆,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纪念馆等。
第三条文博场馆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高效运营;(三)公众为本,服务至上;(四)依法依规,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博场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场馆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二)安保部:负责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工作;(三)陈列部:负责展览策划、布展工作;(四)宣教部:负责公众教育、文化活动组织;(五)财务部:负责场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六)观众服务部:负责观众接待、咨询解答、投诉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二)安保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馆安全;(三)陈列部:负责策划展览,组织布展,维护展览秩序;(四)宣教部:负责开展公众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五)财务部:负责场馆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六)观众服务部:负责提供优质服务,保障观众权益。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文博场馆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馆安全;(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陈列管理:(一)根据展览主题和内容,合理布置展览;(二)确保展品安全,防止文物损毁;(三)定期对展览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教育活动管理:(一)策划并组织各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二)邀请专家学者开展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三)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对文博事业的兴趣。
第十一条观众服务管理:(一)提供优质观众服务,确保观众满意度;(二)设立咨询台,解答观众疑问;(三)处理观众投诉,维护观众权益。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一、引言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传承者,为了保护和管理馆藏文物,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博物馆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参观者,旨在规范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和参观秩序,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公众的体验。
二、博物馆开放时间1. 博物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照常开放,但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开放时间将通过博物馆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和公告等渠道进行公布。
三、参观者行为规范1. 参观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展厅内大声喧哗、奔跑或使用影响他人体验的设备。
2. 参观者应遵守展品保护规定,不得触摸、摄影、录像或擅自移动展品。
3. 参观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在展厅内吃东西。
4. 参观者应尊重其他观众的权益,不得进行恶意骚扰、辱骂或打闹等行为。
5. 参观者应服从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引,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违反安全规定。
四、工作人员职责1.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为参观者提供专业的解说和指导。
2.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穿着整洁、得体,佩戴工作证件,以便参观者识别。
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参观者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确保参观者的安全和舒适体验。
5.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博物馆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馆内相关信息。
五、文物保护与安全1.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确保馆内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2. 博物馆应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负责文物的保护、修复和鉴定工作。
3. 博物馆应定期进行文物的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文物的损坏或异常情况。
4. 博物馆应配备先进的安防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确保馆内安全。
5. 博物馆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
六、投诉处理1. 参观者对博物馆的服务和管理有任何不满意的,可向工作人员提出投诉。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1. 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和传播者,拥有重要的社会使命和责任。
为了保护和管理博物馆的藏品,提供良好的参观体验,有必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来规范博物馆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旨在帮助博物馆有效地管理和运营。
2. 规章制度2.1 藏品管理规定•藏品的收集和鉴定流程:规定博物馆收集新藏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藏品进行鉴定和评估。
•藏品的保护和保存规定:规定博物馆如何保护和保存藏品,包括控制环境条件、采取防火防灾措施等。
•藏品的借出和展览规定:规定藏品的借出和展览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和安全措施。
•藏品的修复和保养规定:规定博物馆对损坏的藏品进行修复和保养的程序和标准。
2.2 参观管理规定•参观时间和门票规定:规定博物馆的开放时间和门票价格,包括免费开放的条件和日期。
•参观秩序和安全规定:规定参观者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禁止触摸展品等,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参观导览和解说规定:规定博物馆提供的导览和解说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导览的语言和时长要求。
3. 管理流程3.1 藏品管理流程1.收集与鉴定流程:–收集藏品的条件和程序:博物馆通过捐赠、购买或调拨等方式获取藏品,需要制定明确的收集条件和程序。
–藏品的鉴定和评估流程:鉴定专家对新获得的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其价值和重要性。
2.保护与保存流程:–环境控制流程:博物馆需要控制藏品存放区的温度、湿度、灯光等环境条件,以保护藏品免受损坏。
–防火防灾流程:博物馆应制定灭火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和其他灾害发生时能及时响应和处置。
3.借出与展览流程:–借出程序:博物馆通过借出藏品参与其他展览活动,需要制定借出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和保险要求。
–展览策划流程:博物馆策划自己的展览活动时,需要制定展览策划流程,包括主题确定、画面设计、展品布局等。
3.2 参观管理流程1.参观时间和门票流程:–开放时间:博物馆制定每天的开放时间,并公开在网站和其他渠道上。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一、引言二、组织架构1. 博物馆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相关行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博物馆各项事务,制定管理政策和规划。
2. 馆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博物馆各个部门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 学术部门包括研究部、展览部、教育部等,负责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策划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4. 文保部门负责博物馆文物的保护、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5. 财务部门负责博物馆的财务管理和资金预算,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营。
6. 安保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文物安全等。
7. 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吸引更多观众参观。
三、博物馆运营管理1. 文物收藏与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文物收藏体系,明确收藏范围和收藏政策。
对于新收藏的文物,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文物的来源、鉴别与评估等信息。
2. 文物保护与管理建立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物理安全和环境保护。
完善文物储藏和展示设施,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修复。
3. 学术研究与展览策划加强博物馆内部学术研究工作,推动学术成果的应用和发表。
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特色,定期策划丰富多样的展览活动,吸引观众。
4. 教育与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工作坊、亲子活动等,提升观众的文化素质和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5. 资金管理与筹措建立博物馆的预算制度,合理配置资金。
积极开发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票务收入等。
6. 人员管理与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具备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的人员。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7. 安全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员工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置。
四、监督与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博物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定期组织会议和交流,总结和评估工作进展。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及时接受检查和评估。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

博物馆完整管理办法一、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和知识传播的重要场所,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博物馆的使命与目标(一)明确博物馆的使命博物馆应当以收集、保护、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及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为使命,为公众提供学习、教育和文化娱乐的机会。
(二)确定博物馆的目标1、保护和保存藏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开展高质量的研究和学术活动。
3、提供多样化、富有教育意义和吸引力的展览和活动。
4、促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理解、欣赏和尊重。
三、藏品管理(一)藏品征集1、制定明确的征集政策和标准,确保征集的藏品符合博物馆的使命和收藏范围。
2、进行严格的藏品来源审查,防止非法或不道德的藏品获取。
(二)藏品登记1、对每一件藏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来源、年代、材质、尺寸等信息。
2、建立藏品数据库,便于查询和管理。
(三)藏品保护1、设立专门的藏品保护部门,配备专业的保护人员和设备。
2、制定藏品保护计划,包括预防性保护和修复性保护措施。
(四)藏品利用1、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藏品的展出和研究使用。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规范藏品的借用和交流。
四、展览与教育(一)展览策划1、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观众需求,制定展览计划。
2、注重展览的主题性、科学性和艺术性。
(二)展览设计1、营造良好的展览环境,包括空间布局、灯光设计、展柜选择等。
2、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增强展览的吸引力和互动性。
(三)教育活动1、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群体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工作坊、导览等。
2、与学校、社区等合作,拓展教育渠道。
五、人员管理(一)人员招聘与选拔1、根据博物馆的业务需求,招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2、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机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一、总则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护和利用博物馆资源,加强博物馆管理,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公有的博物馆,以及由其他所有制单位、组织与个人举办的博物馆。
三、博物馆管理机构博物馆由具备博物馆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博物馆学或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
2. 具备博物馆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3. 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4. 具备保护文化遗产和博物馆资源的责任意识。
四、博物馆管理职责博物馆管理机构负责以下事项:1. 研究制定博物馆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战略。
2. 策划和组织举办博物馆展览和文化活动。
3. 维护和保护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和文化遗产。
4. 开展博物馆教育和科普活动。
5. 收集、整理和研究有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资料。
6. 建立和完善博物馆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7. 发挥博物馆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承和国家形象建设方面的作用。
五、博物馆开放与服务博物馆应当为公众提供开放参观和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 博物馆应当规定开放时间,并在开放时间内接待公众参观。
2. 博物馆应当制定合理的参观门票价格,并提供优惠政策。
3. 博物馆应当提供导览服务,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文物和展览内容。
4. 博物馆应当提供便捷的设施和服务,满足公众的基本需要。
5. 博物馆应当开展特定群体的教育活动,如学生教育、素质培训等。
六、博物馆保护与安全博物馆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是重要职责,同时保障博物馆安全也是关键。
具体要求如下:1. 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 博物馆应当配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3. 博物馆应当定期进行文物保护技术检测和修复。
4. 博物馆应当加强场馆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
七、附则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制定。
博物馆管理规章制度

博物馆管理规章制度1. 资料管理1.1 藏品登记在博物馆内,每一件出自收藏品的物品都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过程包括记录物品的名称、作者,年代等相关信息,并分配一个唯一的编号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1.2 藏品保管所有收藏品都应当妥善保管,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易遭受破坏或腐蚀的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限制光线、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的影响。
1.3 藏品展示藏品的展示应当符合专业标准,有助于观众的理解和欣赏。
展示场馆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展示环境的安全性和良好状态。
1.4 藏品借用若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借用博物馆的藏品进行展览或研究,应当按照博物馆制定的借用流程进行申请,并明确约定使用和保护责任。
2. 安全管理2.1 建筑安全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建筑设计规范,确保能够抵御火灾、地震和其他潜在的灾害。
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结构和设备,及时修复和替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
2.2 防火措施博物馆内应配备先进的防火系统,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员工的防火培训,提高应对火灾紧急情况的能力。
2.3 紧急救援制定博物馆内的紧急救援计划,确保员工和参观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指定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响应能力。
3. 参观管理3.1 参观时间博物馆应当规定每天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在门口明确公示。
若需要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公告,以方便游客合理安排行程。
3.2 观众引导在博物馆内设立明显的指示牌和引导标识,指引观众参观和了解展览内容。
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友好和专业的服务,回答观众的问题,并确保展览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3.3 参观规定博物馆可以设定参观规定,以保证展览质量和参观者的安全。
例如,禁止触摸展览品、禁止摄影、禁止携带食品等。
3.4 参观活动博物馆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参观活动,如讲座、工作坊和互动展览等,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提高博物馆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4. 员工管理4.1 员工培训博物馆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以更好地满足观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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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
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十九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二十一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
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
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
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
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
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展示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