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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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存在的缺陷及改善策略探究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存在的缺陷及改善策略探究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存在的缺陷及改善策略探究【摘要】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目前存在一些明显缺陷。

工会监督手段不够有效,导致监督效果不佳;工会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工会内部存在利益冲突,影响监督对象的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应提出改善策略,包括提高监督手段的科技化水平、加强工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的利益调整机制。

通过这些改善措施,可以提升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中的效力,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缺陷、改善策略、科技化、独立性、权威性、利益冲突、工会组织、调整机制。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其监督职能在劳动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

当前企业工会的监督职能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企业工会在监督职能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正确理解和把握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的现状,对于推动企业工会监督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深入探讨企业工会监督职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的改善策略,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中的监督效能,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1.2 研究目的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以此为企业工会提供指导和借鉴。

研究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分析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的现状,深入了解其角色定位、职责范围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的缺陷分析奠定基础。

识别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缺陷,明确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探究。

探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能缺陷的根源和原因,深入挖掘问题的深层次因素,为制定有效的改善策略提供理论支持。

浅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浅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但是在经济较 为落后的地 区, 则多被戈 0 为部 分拨 款的事业单位 编制, 有些
是劳动保障立法工作中依然存在 “ 重实体 , 轻程序” 的问题, 国家机关权力
过大, 而公 民参与能力却 受到了巨大的制约。
地区劳动监察机构甚至需要 自筹经费 这种财政制度和机构设置制度无疑 与劳动监察部 门作为执法机关 的性 质相违背。 与此同时, 劳 动执法 人员在 数量 上也明显不足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 展的今天 , 非公 有制经 济
专业水平低的问题。 在执 法过 程中, 滥 用职权、 执法混乱 、 行政不作为等现 象频出。
导下进行的, 具有高 效、 快捷、 主动 的特点 。 在此过程 中, 劳 动者处于隐性
受保护地位 , 而违反劳 动基准 法的单位则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保障监 察的主动性也是其与劳动仲裁的重 大区别。
法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 , 而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监察的前提 。 最低标准和 强制性是劳动基准法的特征 。 劳动者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 但 是劳动者 对劳 动基准法的规 定不可妥协和让步。 国家 对于违 反劳动基准法 的单位主 动干预 ,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 以给予行政处 罚。 因此劳动监察是在政府主
发展 之迅速令人震惊 。 但 是劳动监察 机构却发展缓慢 , 人 员缺乏 。 在如 此 恶劣的工作条件下, 劳动监察部 门的工作能力受到了巨大的制约 。
2 . 劳动监察 与劳动仲裁在调整劳动关系上范围部 分重合。 劳动监
察和劳动仲裁是我国目前保 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途径。 劳 动合 同
5 . 监督 机 制 缺乏 。 从目 前来看, 虽然我国监督机制形式和明目繁多, 二、 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失范 的内部原 因 首先, 劳动主管部门是劳动监察部 门的领导 1 . 地方政府轻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片面的政绩观、 单纯追求G D P 但 是都 无法起到 良好的作用。 增长等错误的观念对于政府轻视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

如何建立正确的劳动监察制度

如何建立正确的劳动监察制度

浅析如何建立正确的劳动监察制度【摘要】如何建立一个正确、合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一直是我国长久以来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同时结合实践经验的相关数据与资料,研究如何正确地建立劳动监察制度,探讨劳动监察制度的解决纠纷功能的正当性基础和优化策略,旨在对当前常出现的劳动纠纷问题进行正确、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劳动监察劳动纠纷一直以来,劳动仲裁和诉讼都是我国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很少重视行政执法及其纠纷解决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等因素,社会上的劳动争议与纠纷越来越多,劳动纠纷的处理体系也日趋多元化发展,因此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纠纷的解决功能也日趋为社会所关注。

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体系仍然不是很完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劳动保障监察的社会认知度、公信力都还比较低,这些问题都急待解决。

一、劳动监察概述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业机构与人员,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遵守情况和实行劳动法律与法规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纠举、对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关处罚的一系列活动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形式。

劳动监察的特点有:法定性: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专门性: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综合性:监察的行业广泛,范围广,内容多;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

劳动监察的形式:专门机构与专任人员监察结合,自行与委托监察结合,综合与专项监察结合,普通与特殊监察结合。

劳动监察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公开性原则。

关于基层劳动监察的困境及改进措施分析

关于基层劳动监察的困境及改进措施分析

关于基层劳动监察的困境及改进措施分析发布时间:2021-07-27T03:27:34.89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3期作者:易力[导读] 劳动监察在国家发展中非常重要,它是一项劳动法律,用来保证劳动法律可以正常实施。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辽宁沈阳 110001摘要:劳动监察在国家发展中非常重要,它是一项劳动法律,用来保证劳动法律可以正常实施。

现如今国家市场中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使得劳动监察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发展情况,为此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

我们国家的劳动监察还是存在一部分的问题,所以在基层实施的过程中过于艰难,不能将其中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因此,国家现在需要对劳动监察开始调整,找到其中的问题,然后进行解决。

本文以基层劳动监察的困境及改进对策开始分析,并提出以下几点作为参考。

关键词:基层劳动监察;监察困境;改进对策引言:劳动监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也是经济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因素,经济市场是否可以正常运转,全部都需要依靠劳动监察来保护。

目前国家的经济市场已经逐渐在进步中,原来的劳动监察制度已经不能解决如今市场中的任何问题,需要重新制度新的制度来维护市场的发展。

并且国家原来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所以在基层的工作中带来了很多麻烦,导致这项工作的进度缓慢。

因此,现在应该对原来的劳动监察开始分析,并根据现在市场中的情况去完善,使新的劳动监察制度可以保护市场中经济正常发展。

一、劳动监察中的困境(一)城镇中的私营企业不遵守劳动基准法现在国家的市场中的经济一直处于上升阶段,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很多的利润。

即使市场中的各个企业的经济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还是存在一些私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完全不遵守劳动基准法。

这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开始克扣劳动者的权益,提出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生存的条款进行恶意压榨,使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

例如,企业会经常寻找借口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并在日常的工作中让劳动者进行加班等,再就是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完全与签订的合同有差异,对劳动者进行了欺骗的行为。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因,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解 决 措 施 和 建 议 , 力 图 为完 善 劳 动 保 障监 察
体 系提 供 理 论 参 考 。
比 如 在 处 理 一 些 欠 薪 欠保 的 现 象 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 概 述
法 单位 仅 仅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的 方 式 , 而无法实施财产的查封、 扣 押 或 者 吊销 营业 执 照 , 更 不 会 对 责任 人 进行 刑 事处 罚 了a
面: 一方 面 劳 动 保 障监 察 已经 运 行 2 O 年 但社 会 认 可度 明 显 不 高 ;
另 一 方面 领 导 不 够 重 视 , 造 成 部 分 执 法 人 员 在 实 施 监 察 过 程 中 敷衍了事, 甚至产生违规操作的现象 。
( 2 ) 用工单位责任缺 失。 我国 劳动法 、《 劳 动合 同法》、
B r o a d Di s c u s s Commu n i t y 博 论 社 区
浅析 劳动保 障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锐 赵 远 风 杜 然 武 汉科 技 大学
摘要: 劳动保障监察 实质是运 用公权 力的介入以维护健康 的劳资关系, 它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 完善 起着保 驾护航 的作 用。
践 中的社会认 知存在偏 差。 认知偏 差具体来说表 现在以下两方
国外亦称劳动监 察。 它作 为 一 种 国 家干 预 责 任 , 是 维 护 劳 动 者权
益的重 要手段, 目前 被 世 界上 许 多国 家 所 采 用 我 国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制 度 产 生 于 新 中 国成 立 初 期 , 其 标 志 是 政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从韩资企业逃逸看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位

从韩资企业逃逸看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位
[ 收稿 日期]20 —1 3 0 8 0— 0
【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 目(08 K 2 4 20R A 9 )
月《 劳动法》 颁布 , 从立法层面规定 了劳动监察制
[ 作者简介]郑言 ,91年生 , , 17 女 山东章丘人 , 山东工商学 院讲 师 , 士, 硕 研究 方 向为 劳动与社会保 障法 , 电子信 箱) h. ( zy
20 08年上 半年来 , 华韩 资企 业 “ 在 连夜 逃逸 ”
现象 频繁见诸 中韩 两 国媒 体 , 且 这种 现 象 仍 在 而 持续 … 。在距 离韩 国最近 的山东 省 ,. 4 6万家在华
作 为” 。在我 国现有制度 体 系中 , 劳动关 系 和谐 的

促进 、 劳动者权 益的保 障都依 赖 于劳 动监察 制度 。 劳动监 察制 度作 为 规 范企 业 合 法经 营 、 劳 动关 对 系进行 法律 调整 与 干 预 的重 要 手段 , 构 建社 会 对
察制度始 于建 国之初 , 其标 志是 15 政务 院发 90年 布的《 于各 省人 民政 府 劳动 局 与 当地 国营 企业 关
工作关系的决定》 92年 国务 院发布《 。18 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 和《 例 》 从而建 立 起 我 国劳 动安 全 方 面的 监察 制 度 。 ,
随着 我 国市 场经 济 体制 的建立 ,93年 原 劳动 部 19 发布 了《 劳动 监 察规 定》, 劳动 安全 监察 以外其 对 他方 面劳动监 察 的一般 规则 做 了规 定 。19 94年 7
成本上升、 外企税率改革等因素密切相关。 这种 非正常撤离行 为 给 当地 政府 留下 了诸 多 难题 , 严重损 害了企业 员工 的权益 , 与我 国建立 和 谐 劳动关 系 、 和谐社 会 的 战略 任 务 背道 而 驰 。此 事件也折射 出我 国劳 动监 察 制 度 的缺 位 , 映 了 反 劳动监察制度在外资非正常撤离行为面前 的“ 无

劳动监察健全工作制度

劳动监察健全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必须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本文从劳动监察立法、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执法、劳动监察监督和劳动监察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劳动监察立法1. 完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以《劳动法》为核心,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2. 制定劳动监察具体操作规程。

对劳动监察员的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文书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劳动监察执法规范、公正、高效。

3. 加强对劳动监察立法的监督和评估。

定期对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劳动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二、劳动监察机构1. 优化劳动监察机构设置。

在现有劳动监察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合理配置劳动监察资源,确保劳动监察工作全面覆盖。

2. 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素质。

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劳动监察工作的高效运行。

3. 建立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有效衔接机制。

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协调配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三、劳动监察执法1.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

明确劳动监察员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劳动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3. 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效率。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劳动监察信息平台,实现劳动监察执法信息共享,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效率。

四、劳动监察监督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对劳动监察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劳动监察工作的公正、廉洁。

2. 加强社会监督。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作者:赵凤雷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6期摘要:劳动监察的本质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等强制性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惩处的活动。

完善的劳动监察制度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积极应对,探求妥善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劳动监察;监察制度;应对措施1.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不足1.1定位模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劳动合同订立;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等九项内容。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将其列入劳动監察,这直接导致劳动监察制度定位模糊。

特别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上述规定更显尴尬。

从理论上讲,劳动监察范围可有三种选择:第一,包括全部劳动法规范;第二,包括强制性规范;第三,只涉及劳动基准法。

然而从实际来看,我国选择的范围过宽已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的程序办理。

1.2属地化管理弊端重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实际运行中流弊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同地区之间劳动监察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平衡远胜于不发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的地区在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设备的配置上,必然产生较大差距,而这势必会导致上述地区的劳动监察水平存在不合理的差距。

第二,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尺度宽严不一。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分析

自治 范 畴 , 其 列 人 劳 动 监 察 , 直 接 导 致 劳 动 监 将 这
理 , 不 仅 浪 费 了 当 事 人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 浪 费 了 这 也 国家和社 会 的宝 贵 资源 , 为 严 重 的 是 , 叠 设 计 更 重 模 糊 了劳 动 监 察 制 度 的定 位 , 利 于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不
第3 O卷
第 2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 OURN AL OF DAO NG I NORMAL U VE I Y NI RST
V 13 N . 0. 0 o2 Ma c . 01 rh 2 0
21 0 0年 3月
我 国劳 动监 察 制 度 的缺 陷与对 策分 析
覃 章 辉
诉讼 的程序办 理 。 试 图适 当缩 小劳 动 监 察 的受 案 ”
施, 中央 政 府 出 台 了 大 量 的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劳 动 监 察 方 面 有 《劳 动 监 察 员 管 理 办 法 》、 其
《 于加强 劳动 监察 工作 的通 知 》 《 动 保 障监 察 关 、劳 条例 》 《 于实施 < 动保 障监察 条例 > 干规定 》 、关 劳 若
动 监察 机构 和劳 动争 议 处 理 机 构均 有 权 就 劳 动争 议 进行处 理 ,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同 一 案 件 的重 复 处 极
息 休 假 ; 资 支 付 和 最 低 工 资 执 行 等 九 项 内 容 。 而 工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属 于 私 法
( 大庆师范学院 法律系 , 黑龙江 大庆 13 1 ) 6 72

要: 劳动监察 的本质就是 国家运用行 政权力 对违 反劳 动基准 法等 强制性 劳动 法律 的用 人单位 进行 惩处 的活

关于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对策研究

关于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对策研究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劳动监察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和实施机制,监察力度不足,监察标准不明确,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工会监督不到位我国工会系统在一些企业中并不够完善,工会组织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形式化管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不够到位,一些工会组织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3.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处理上存在疏漏,导致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双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4.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的合作机制不顺畅劳动监察部门与工会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在一些重大劳动事件中,两者之间存在分歧,致使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出现漏洞。

1.建立健全的劳动监察法规体系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劳动监察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明确监察职责、范围和标准,增强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建立更为完善的监察网络,提高监察力度和监察效果。

加强监察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对工会组织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的工会监督体系,加强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4.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更为有效的劳动仲裁机构,加快劳动争议的审理速度,对于劳动纠纷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立健全的工作纠纷处理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解与协商。

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制度的不足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应当通过改革创新,加大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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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具有专门性、主动、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性特征。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始建于1993年,但是,由于立法层次不高、制度设计缺陷和队伍建设的体制缺陷等问题,导致我国劳动监察执法效果基本没有达到设置目的,多年来劳动法并没有得到有关用人单位的普遍遵守。

在制度完善方面,本文中着重强调必须完善劳动监察渎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必须进行一个体制改革和两个制度创新。

一个体制改革就是改变目前劳动监察机构的行政管理体制,将劳动监察机构独立出来,在行政管理上改为垂直管理模式;两个制度创新是指:一是赋与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强制申请权和执行权,但行政强制决定权交给法官,二是建立企业劳动监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就有关劳动监察事项定期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关键词】劳动监察制度缺陷完善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从此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从部门试行阶段到全面发展阶段,至今已近十八年,其作为一个行政程序性制度,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各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这一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施检验,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以致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有违制度设置本意的问题。

一、劳动监察制度的概念、特征和目的(一)劳动监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如果说劳动监察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那么,劳动监察制度显然是指实施这项活动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要办什么事,怎样去办,如有懈怠失误如何补救的逻辑顺序,劳动监察制度主要由劳动监察机构人员制度、办事制度、补救制度三大块构成。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也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了相应的设置。

那么,劳动监察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什么特征?综合法律规范比较,劳动监察制度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上看,劳动监察制度具有执法主体专门性和执法事项的专门性。

2、从执法手段上看,劳动监察程序具有主动干预性。

3、从执法效果上看,劳动监察制度具有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混合机制特点。

(二)劳动监察制度的目的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正确实施劳动法,二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与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个人发展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属于个别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私权范围的事情,而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对社会基本生产关系的重要安排的事情。

虽然国家通过劳动法将劳动权及相关权利赋予给了劳动者,但是,这仅仅是应然状态,因为现实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经济社会,仅仅占有劳动智能和技能的个别劳动者与占有资本资源优势的用工单位比较,显然存在明显弱势,也就是说劳资双方实际上存在不平等。

于是,在法理上保护的倾斜理念应运而生,法律上首先赋与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希望劳动者能够通过工会这一组织平衡与用工单位的力量对比关系。

然而,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手段上,最严厉的就是罢工。

如果频繁的罢工,对于社会安定显然是极其不利的,为此,公权力干预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立法上,所谓公权干预就是通过授权劳动行政机关相应的监察权,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运用行政执法管理手段介入劳资双方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能够因此而获得与用工单位相抗衡的力量,其价值取向显然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综上,劳动监察制度显然就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

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就是这个制度的目的。

二、现行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一)劳动监察对象不清劳动监察制度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制度。

但由于对劳动监察性质认识不深,导致在确定监察对象上认识不一,给监察工作的实施带来了混乱。

《劳动监察规定》确定的劳动监察对象有三类:一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是劳动者;三是事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

而《劳动法》仅将用人单位纳入监察对象,《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从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来看,确定监察对象为用人单位的有9个;确定为用人单位和事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占6个;上述三类都包含的有3个。

除了对上述三类劳动监察对象有较大争议外,实践中对另一类劳动监察对象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即非法用工主体是否属于劳动监察对象。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对非法用工主体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如未经注册登记的家庭作坊雇佣劳动者的行为,就应作为劳动监察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非法用工主体并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应列入劳动监察对象。

(二)劳动监察执法期限缺失一是劳动监察受理时效的缺失。

《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7年《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据此,一般认为,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为2年。

但从复函的依据和权限来看,2年并不能作为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而只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劳动行政处理的案件并不适用。

二是对监察期限规定不完善。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对办案期限进行了规定,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但该规定对案件能否中止或对期限能否重新计算等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给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监察内容界定不清一是劳动监察内容与劳动争议仲裁内容界定不清。

《劳动法》规定了两套执法体系:一套是以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为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度;另一套是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两套制度如何运行,《劳动法》并没明确规定,而从现行的相关解释和实践来看,也是职责交叉,各行其是。

二是各地立法不一致。

由于各地对劳动监察性质认识不一,在对监察内容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如《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的内容;《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则仅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规定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

类似情形在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中比比皆是,这种情况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四)法律的缺陷难以适应监察执法的需要一是劳动行政强制措施缺乏。

目前,劳动保障法律没有赋予劳动保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许多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如在查处拖欠工资、非法职业中介等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人常常采用逃匿、毁损名册或账簿凭证、变卖或转移财物等方法逃避监督检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监察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劳动立法是“公法私法化”的过程,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更侧重于民事责任,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缺乏处罚依据,如企业主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等。

三、完善现行劳动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正确界定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在法理上和立法实践中,对劳动监察范围的界定有三种主张:一是只限于劳动基准法。

即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如《最低工资法》、《工时法》、《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等;二是包括全部劳动法律法规。

如法国规定,劳动法典、法律和未收录在法典中的法规的各项规定,都在劳动监察范围之内;三是仅限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即只限于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关于劳动者权益最低标准的法律规定)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如禁止使用童工等),对于劳动者实体权利和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遵守和如何遵守,而不应当监督遵守。

从我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各地已基本建立,而劳动监察机构的力量却还普遍不足。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监察的范围应主要是强制性法律和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

这既有利于《劳动法》的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监察力量分散,影响监察效果。

在监察对象上,《劳动法》在以劳动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因此劳动监察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用人单位,还应包括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部分主体,如盈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

从立法宗旨来看,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并不应成为监察对象。

至于非法用工主体,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未对其与劳动者所形成关系的性质、类别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大的复杂性。

从劳动监察的法定性和行政性来看,现阶段还不宜将非法用工主体等作为监察对象,其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二)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权力,完善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包括:调查权,即劳动监察人员有权无条件地进入工作地点进行检查的权力;调阅检查审核权,即有权调阅检查审核用人单位工资、工时、工作手册、工作细则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账簿、支付记簿、劳动合同和任何监察人员认为与劳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中止调查权,即对因企业主逃逸或不可抗力而无法调查取证的,劳动监察机构有机决定中止调查;请示协助权,即劳动监察人员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协助的权力;查封扣押权,凡涉及用人单位因经营不良或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其法人或企业主逃逸的,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查封扣押其财产或申请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

涉及用人单位破产的,在资产清算时应依法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处罚权,即授予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企业实行处罚的广泛权力,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封闭工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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