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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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效果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是国家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机构设置包括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辅助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政策,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的监察执法工作,辅助部门则主要协助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职责包括:1.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监察数据,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3.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纠纷和投诉情况。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制度包括:1.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2.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3.工作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采取相应的监察方法和手段,确保工作效果;4.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监督机制包括:1.日常监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定期考核:对下级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3.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要求包括:1.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2.业务能力强: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扎实的劳动保障监察技能;3.职业道德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维护公平公正;4.工作态度端正:具有敢于担当的精神,敬业奉献,勇于创新。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4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4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全社会的劳动环境改善。

本文将就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检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包括劳动保护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等。

作为劳动保护领域的专业机构,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检查计划,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规程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处理劳动保护投诉检查委员会接受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检查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保护意识和水平,检查委员会应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组织培训、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

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劳动保护观念。

二、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检查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工作流程:1.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检查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合理安排检查任务。

2.检查准备检查委员会在实施检查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检查重点、培训检查人员等。

检查委员会还需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确认检查时间和任务。

3.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按照计划的时间和任务,前往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程序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

4.问题发现与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相关问题和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和纠正。

二、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劳动保障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三、对群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要热情接待,完整记录举报内容;来函举报,及时登记。

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已确定立案的案件,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及时调查处理。

五、对违法案件的查处,须在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于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
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或重大违法案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行政行为。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依法监察,公正监察,全面监察,严格监察,注重预防,突出重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任务是:(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二)查处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五条国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行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实行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等劳动条件的保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用人单位对职工工资和工时的支付和管理情况;(三)用人单位对职工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的保障情况;(四)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情况;(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监管内容。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察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品行端正,公正廉洁;(四)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接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用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询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四)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察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由用人单位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一、前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种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系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监察,劳动保障政策执法监察,劳动社会保障监察等。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监督执法,完善管理机制,我国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二、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的基本职责1. 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合法用工,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安全卫生保障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规范用工管理。

3. 加强对欠薪、拖欠社会保险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用工许可及用工合同缺失等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对违法用工、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5.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工作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三、构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1. 健全监察管理制度(1)明确监察目标: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建立科学规范的执法程序,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高效。

(3)建立健全的监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监察执法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健全监察管理制度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制度不断完善。

2. 加强监察力量建设(1)完善监察队伍,提高监察人员素质。

(2)建立健全监察人员激励机制,激发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3)加强监察人员培训,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3. 健全监察信息化建设(1)加强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监察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和质量。

(2)健全监察信息系统,确保监察工作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3)推进监察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监察网络。

4. 完善监察协作机制(1)建立健全监察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内外部合作,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2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2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2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篇1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因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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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提交集体讨论。

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

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5)处罚是否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

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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