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劳动保障领域中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规范化规则。
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而建立的。
下面将从该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意义1.维护劳动者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劳动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依靠和保障的平台。
2.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推进企业内部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为企业提高竞争力提供更好的条件。
3.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打击劳动法制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并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内容1.案件受理。
一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力量进入现场,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
2.案件处理。
监察机构在进行核实并明确矛盾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期整改和调解等等。
如果发现严重违法情况,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措施。
3.案件记录。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应该有记录且需要进行档案管理,方便后期查阅和比对分析等操作。
4.案件反馈。
处理完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后,监察机构要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措施和追踪情况,并对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
三、机制1.建立热线投诉举报渠道。
为了方便劳动者向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可以建立专门的热线服务,及时为投诉人提供服务和解答等。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
3.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违法情况,让企业管理者时刻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正常运转。
劳动监察问答

1、常听说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的维权卫士,劳动监察部门到底有哪些职责啊?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哪些具体问题实施劳动监察啊?他们可以主动去调查单位吗?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劳动监察,主动检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听证的权利?答: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可能对用人单位作出吊销许可证、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监察部门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听证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答复监察部门是否申请听证。
4、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我造成了损害,需要对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就赔偿的金额一直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我能否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帮我处理?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办案规范

There is always a beautiful landscape in the world that makes you quiet and yearning, and finally makes you know that all trekking is for the happiness of this moment.(页眉可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办案规范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不法侵犯。
在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待遇时。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其实施。
那么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中的案件办理规范是怎么样的呢?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1、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2、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
3、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4、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并在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并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应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相关材料包括: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一份;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程序卷目录;2投诉书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5调查笔录及报告;6行政处理审批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8整改材料;9处罚告知审批表;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据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投诉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投诉材料;3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单位身份材料;5人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职工花名册;7考勤表;8工资表;案七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PPT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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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受理与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4 案件执行及撤案结案归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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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举报
§ 概念: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
§ 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 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Ø 连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 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Ø 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
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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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程序
§ 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 § 负责人批准时应确定2名以上监察员,其中1名为主办监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ü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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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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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案件来源
§ 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 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 § 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劳动监察大队彭昌来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政府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监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整合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都可以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摘自人社部闫宝卿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劳动监察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上位法是《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劳动监察法律依据:1、法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公司法》、《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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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取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
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
《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
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
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