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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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劳动监察的程序具体如下:(⼀)在执⾏⽇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
并出⽰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告知⽤⼈单位检查的⽬的、内容、要求和⽅法。
(三)了解⽤⼈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花名册、职⼯就业登记、劳动⽤⼯登记、劳动合同书、⼯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单位法定代表⼈(委托⼈)或劳资⼈员双⽅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员,笔录应由当事⼈签名或按⼿印)。
(五)在对⽤⼈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或劳资⼈员不在现场,⽆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员应当对⽤⼈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队长批准后,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单位申辩权利,并由⽤⼈单位法定代表⼈签名或盖章,⽤⼈单位法定代表⼈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为,需要当场罚款(个⼈在五⼗元以下、法⼈或其他组织在⼀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政处罚的,可按《⾏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
(⼋)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报告。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1.引言1.1 概述劳动监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是指在接到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解决问题的一系列程序。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投诉或举报受理、案件审核、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问题解决、结果通知、跟进监督等。
首先,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接到的投诉或举报进行受理。
受理时,需要核实投诉人身份和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对于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问题,将进入下一步的案件审核环节。
在案件审核阶段,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他们会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接下来是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阶段。
劳动监察人员会前往涉事企业或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资料,确认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这一步常常需要与雇主、雇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问题解决是劳动监察受理后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劳动监察机构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责令雇主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劳动者补偿或支付欠薪、罚款或行政处罚等。
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
完成问题解决后,劳动监察机构将向投诉人和涉事方发出结果通知。
通知中将详细说明问题的处理结果以及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
投诉人有权对结果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如果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诉讼。
最后,劳动监察机构会跟进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
他们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总之,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
通过这个流程,劳动监察机构能够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相关的改进建议。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举报投诉受理: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2. 立案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事实情况。
3. 责令整改: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其整改,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结案归档:劳动监察大队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定期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具体流程还需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规定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国家机关对监管劳动用工的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劳动监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部门及劳动者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2.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监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对于劳动监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操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调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决定;3.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报案、组织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调查通知书、开展听证工作、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等环节。
1.报案:劳动监察人员接到报案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实施;2.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涉案情况的详细情况,确定执法定性和定罪处罚依据,调查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3.下达通知书:在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中,通知书是很重要的一环节,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定告知的重要方式。
通过通知书,当事人了解执法事项、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开展听证工作:听证是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5.出具处理意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形成处理意见;6.执行行政处罚:在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后,劳动监察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给用人单位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法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关键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劳动监察流程的内容。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劳动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立案监察程序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
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劳动保障监察就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定时的监督和检查,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有不满的地方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然后对其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行这些方式、步骤的有关权限、时限的法律规范。
通过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方面有效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性、公正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群众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到用人单位或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罚决定书;(五)送达。
3、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或者听证;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5、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大致就会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处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大家对其还有疑问的或者需要律师帮助的,可以委托我们网站为您找寻当地的专业律师帮助您。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劳动保护监察是指政府部门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将介绍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以及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讯问、检查、处理、通报和跟踪。
首先,立案是指监察机构依据接到的投诉、举报或发现的问题,决定对相关场所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
立案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建议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在立案阶段,监察机构将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的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调查是指监察机构根据立案的情况,展开对涉事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主要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以及进行现场检查等。
通过调查,监察机构可以了解到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接下来是讯问阶段,监察机构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谈话,了解其对涉事问题的情况、态度和观点。
讯问主要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补充证据。
通过讯问,监察机构可以进一步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并在接下来的处理中作为参考依据。
然后是检查工作,监察机构会对涉事单位的企业制度、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主要包括查验单位的各项台账、工资记录、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记录等,还可以对劳动场所进行环境检测和安全检查等。
通过检查,监察机构可以了解到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在处理阶段,监察机构会根据调查和检查的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可以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刑事立案和处罚。
通过处理,监察机构可以有效执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完毕后,监察机构会向涉事单位发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的通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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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中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就是设定这一职责的法律依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有效才能实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职能。
按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合法,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是程序上合法,今天的重点是如何使程序合法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介绍: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概念及特征1、概念: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没有进行界定,劳动保障部2004年25号部令《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也没有定义,目前在我省能找到的定义就是《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423号令和部25号部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概念应扩充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谁来干、对谁干、干什么。
2、特征: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
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方式和监察事项按照423号令第14条、25号部令第6、7、8条的规定,基本方式有:1、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
2、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这也是大家所知道的年检。
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的措施,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的劳动保障某一项工作的检查活动。
有单一部门专项检查、联合有关部门检查。
4、举报(投诉)查处:关于举报和投诉的处理,我在后面要详细的讲解,因为这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点。
5、监察事项:423号令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障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有关规定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423号令第三章13条至19条。
3、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2号部令,共18条。
《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全面规定》。
4、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28号省长令。
共5章24条,其中第三条较大数额罚款要举行听证。
公民1千元,法人、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部2004年25号部令,共6章48条。
6、行政强制法:四、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及操作1、名词解释:按照《辞海》的解释,程序就是行事的先后次序和工作的步骤,它是反复出现的。
2、原则:25号部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1)公开、合法、适当、公正、公平,即处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罚过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省厅正在起草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细则)。
(2)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要公开办理。
(3)高效:就是要及时查处、及时处理矛盾或者违法行为。
(4)便民: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处罚应当坚持的原则,这是劳动保障监察进行的最基本的要求,处罚要以事实(调查确认的,不是主观臆断的)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大力宣传,开展普法活动,提高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自觉守法、执法的意识;与处罚并行,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汲取教训,不再违法。
(7)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或其它机关监督,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
(8)回避:25号部令第23条至25条规定●回避的情形: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回避的提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书面形式)●回避的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
各种方式的程序操作1日常巡视检查:a:定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根据重点确定范围和内容。
b:开展巡查活动:若干规定6、20、21、22、26条都有规定,根据我们的日常工作,总结如下:劳动监察必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一般步骤为:1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说明身份和来意;2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3查阅资料,制作笔录;4询问相关情况(单位、劳动者双向);5巡视劳动场所;6指出存在的问题;7向劳动关系双方明确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受害后如何维权;8总结情况。
c:主要任务和要求: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促进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要求是每个专职监察员一年巡查不少于50户次。
2专项检查a:检查准备:按上级通知或自行确定的检查要求,做好准备,如期进行。
b:开展具体检查活动。
步骤与日常巡查一致,由于主要任务有差别,专项检查要突出确定的专项任务。
c:总结上报相关材料。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这是一项变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检查为自动自查的方式,一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使劳动保障部门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保障监察量大人少的矛盾。
a:确定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时间及方式方法。
b:审查:认真按规定审查报送的材料,分情况进行处理。
c:处理:没有发现问题的告知用人单位,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d: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送的,予以催促(发限期报送通知或登报通知),仍不报送的按<条例>30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处罚决定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告知、用人单位陈述、处罚决定、送达)4举报(投诉)处理(这是重点)接受举报和投诉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依法接待和受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依法接受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的一项民主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内处理组织或个人检举、控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举报:423号令条9条第一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其目的是为他人的利益,可以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
(2)投诉:42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投诉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投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如果不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投诉,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只能作为举报处理。
二是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违反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则。
三是投诉人认为有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投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属于公民申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于依法进行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依法受理,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接受举报和投诉的制度为做好接受举报和投诉工作,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一)举报和投诉接待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专门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劳动维权报务窗口或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指定专人负责,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对上门投诉的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举止得体。
在接待中,用语要规范,态度要诚恳,依法全面告知举报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和办理流程、时限等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二)举报和投诉公开公示制度1、公开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
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室、电子邮箱等信息都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市场等平台向社会公开,确保劳动者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