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2.2 职责与权限2.3 监察人员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2 工资支付监察3.3 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监察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程序4.1 监察启动4.2 调查取证4.3 处理决定第五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5.1 日常监察5.2 专项监察5.3 举报投诉处理第六章:劳动保障监察结果6.1 监察结果的告知6.2 监察结果的执行6.3 监察结果的申诉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法责任7.2 处罚措施7.3 法律救济第八章:附则8.1 规定解释权8.2 规定施行日期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监察机构代表签字9.2 用人单位代表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1.3 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职责与权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3 监察人员2.3.1 监察人员资格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2.3.2 监察人员职责监察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行任务。
2.3.3 监察人员纪律监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1.1 合同签订监察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1.2 合同履行监察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
3.1.3 合同变更、解除监察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效果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是国家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机构设置包括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辅助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政策,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的监察执法工作,辅助部门则主要协助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职责包括:1.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监察数据,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3.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纠纷和投诉情况。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制度包括:1.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2.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3.工作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采取相应的监察方法和手段,确保工作效果;4.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监督机制包括:1.日常监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定期考核:对下级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3.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要求包括:1.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2.业务能力强: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扎实的劳动保障监察技能;3.职业道德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维护公平公正;4.工作态度端正:具有敢于担当的精神,敬业奉献,勇于创新。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4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全社会的劳动环境改善。
本文将就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检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包括劳动保护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等。
作为劳动保护领域的专业机构,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检查计划,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规程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处理劳动保护投诉检查委员会接受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检查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保护意识和水平,检查委员会应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组织培训、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
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劳动保护观念。
二、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检查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工作流程:1.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检查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合理安排检查任务。
2.检查准备检查委员会在实施检查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检查重点、培训检查人员等。
检查委员会还需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确认检查时间和任务。
3.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按照计划的时间和任务,前往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程序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
4.问题发现与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相关问题和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一、引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动监察工作的监管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违约责任,为劳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监管机构劳动监察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监察工作程序1.日常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2.举报受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或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被检查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监察工作内容1.劳动合同:监察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工作时间: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时加班、非法延长工时等违法行为。
3.工资报酬: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
4.保险福利:监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内容。
五、违约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篇一: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各项制度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目录1.保障监察一级网格职责 2.保障监察二级网格职 3.保障监察三级网格工作职责 4.保障协管员职责5.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工作规则 6.巡查制度7.举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8.管理和保密制度1、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2、指导检查县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3、制定工作人员职责;4、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5、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6、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数据库,指导县区建立本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数据库。
1、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同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辖区“两网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2、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络,指导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3、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等;4、落实管理网格的工作装备和设施;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格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日常维护;6、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
1、负责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2、为“两网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须的办公条件和设备;3、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上报有关情况;5、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6、反映、传递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和劳动者的检举、投诉;7、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2、对网格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进行动态监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县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合法经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全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开展顺利。
第五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监察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第七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监察检查,发现违反劳动法规的,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条用人单位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的,应当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批。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察检查。
第十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
第三章劳动条件监察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监察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维护因工致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察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品行端正,公正廉洁;(四)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接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用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询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四)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察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由用人单位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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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为建立一支“执法规范、职能明确、服务周到”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户。
2、监督检查时应2人以上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
专查和举报检查。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立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账,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服务。
三、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受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受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4、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5、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向监察负责人汇报。
四、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劳动监察员办法》
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规法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5、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胜任本职
工作。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石河子总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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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