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最新)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打磨等。
这类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因此,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我国实行了。
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意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是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可以确保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预防火灾。
通过审批制度,可以对动火作业进行严格把控,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的火灾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促使企业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内容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
动火作业前,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动火申请,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范围、作业人员等。
2. 审批。
有关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动火作业批准后,企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等。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他们了解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
(3)准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扑灭。
(4)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4.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动火作业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同时,企业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5. 作业后的清理工作。
动火作业结束后,企业应立即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无火种留下。
6. 资料归档。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实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实施涉及企业、政府部门和作业人员等多方主体,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增强防火意识,规范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设施、设备等,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人员以及外来施工队伍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电火花等形式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审批流程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进行动火。
第五条动火审批流程包括申请、评审、审批、派工、督导等环节。
第六条动火作业审批单位为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动火申请人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申请表》,并于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动火审批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单位名称、联系电话;2. 动火地点、时间;3. 动火原因、内容和范围;4. 动火施工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件;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6. 相关的施工设备和器材。
申请表需由动火申请人签字并附上相关的附件。
第九条动火申请表在填写完毕后,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工作日内对动火申请进行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向动火申请人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如果评审结果为通过,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动火审批,填写《动火作业审批通知书》。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通知书需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审批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2. 动火时间、地点和范围;3. 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5. 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动火审批通知书应由动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签字确认,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当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验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责令作业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随时监督,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制止。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
a) 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凡生产、维修、施工或生活性用火,使用单位(部门)必需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落实用火责任人,操作人、监护人,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明火作业许可证》(附录E)后方可使用。
b) 用火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火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做到用火不离人,离人把火封,并定期进行防火巡查。
c) 用火设备及炉灶设施设置不得靠近易燃、可燃物,楼板地面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火隔垫,并定期检查维修,用火设施应安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运行,确保用火设备极其辅助设施安全性能完好。
d) 严禁使用酒精、汽油、柴油、煤油作为用火原料,煤渣、炉灰等应妥善处理,不留隐患,防止死灰复燃。
e) 生产、维修或施工性烘烤物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设备和严格的预防管理及处置措施(严禁非生产、维修或施工性烘烤)。
f) 各用火地点须有此证,凡使用电炉、石英加热器、油汀炉的部位,离人后应随手拔掉电源插头,并不得随意移动位置和改变其用途。
g) 一证仅供一种炉具设备设施使用,凡未经批准擅自用火或违反上述事项者按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h) 生产、维修及施工性用火作业生产情况下动火作业必须在17:00前结束,节假日在16:30前结束(生产性抢修除外);
i) 生产、维修及施工性用火作业前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消除易燃易爆物品及一切可燃物质;作业结束应认真检查现场,监护半个小时,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
j) 用火部位严禁堆放和烘烤易燃物品,用火设施应安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动火审批制度

动火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2、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3、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和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
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5、审批程序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动火证当日有效。
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动火、临时性审批制度

动火、临时性审批制度一、引言为确保我国企业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方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动火审批制度和临时性审批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动火审批制度和临时性审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动火审批制度1. 一级动火审批范围(1)七层楼(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2)地下室焊、割作业;(3)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4)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审批范围(1)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2)小型油箱存容器;(3)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4)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 三级动火审批范围(1)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2)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3)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4)其他需要进行动火的场所。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临时性审批制度1. 临时性审批的定义临时性审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行的一些作业,如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2. 临时性审批的范围(1)临时用电;(2)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3)临时搭建设施;(4)其他需要临时性审批的场所。
3. 临时性审批的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提出临时性审批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临时性审批的安全性;(3)申请人将审批表提交给本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批;(4)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临时性审批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范文(3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范文一、纳入管理范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建筑工地、工厂车间等施工现场进行的焊接、切割、打磨、热处理等作业中使用明火的活动。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工人的健康,我司决定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的申请人需填写《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申请表》,明确动火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
2. 审批程序:申请人→安全主管→施工现场主管→安全部门。
三、动火作业的条件和要求1. 动火场所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要求,不得存在可燃物,且有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
2. 动火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证书并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不得进行无证上岗的行为。
3. 动火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并由专人负责。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没有可燃物。
5.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6. 动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范操作,禁止乱丢烟蒂和其他易燃物品。
7.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好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四、审批流程及相关责任人1. 申请人:填写《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安全主管:对动火作业进行初步评估,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施工现场主管: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场所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4. 安全部门:综合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决定是否批准。
五、审批结果和记录1. 审批结果:安全部门根据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情况,决定审批结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审批记录:安全部门要对动火作业审批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审批时间、审批结果、审批人员等信息。
六、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1. 动火作业期间,安全部门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巡视,确保动火作业符合要求。
2. 如发现动火作业违规行为,安全部门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动火作业后,安全部门要进行事后检查和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5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____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____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____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____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____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____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____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类与等级第二条动火作业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工作环境进行分类,并分为三个等级。
第三章动火审批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动火作业需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包括申请、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四章动火审批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动火审批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岗位,各岗位需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五条动火作业需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教育培训、防火设施等。
第六章动火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六条动火作业事故发生时,应依据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七章动火作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动火作业管理需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章动火作业管理的评估与改进第八条动火作业管理需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服务等过程中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点火等工作,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操作。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并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类与等级第二条动火作业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工作环境进行分类,并分为三个等级。
第三条第一等级动火作业是指危险系数较低,作业区域相对封闭,火源控制较容易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第二等级动火作业是指危险系数适中,作业区域较大,火源控制相对困难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第三等级动火作业是指危险系数较高,作业区域广泛,火源控制非常困难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等级由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章动火审批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动火作业需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包括申请、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八条动火作业的申请应由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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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最新)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划分级别。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装卸区等;
3、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4、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领导审
查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工程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工程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
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
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领导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
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九、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存档。
十五、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总经办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