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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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8)汇国发字0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

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二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第六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核销单格式见附件二)第七条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第八条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妥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

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外汇局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上签注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

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第十二条出口单位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向出口单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交单;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境外收汇过户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出口收汇一直是各国政府、企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出口收汇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以规范出口收汇的网上核销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强化金融运营服务。

二、适用范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和境外银行),适用于进行货物出口、技术出口、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等相关业务的收汇行为。

三、核销管理要求1. 收汇申报收汇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收汇信息,包括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等收汇信息。

申报信息内容应准确、完整,申报后须及时进行网上核销。

2. 网上核销网上核销是指收款人在外汇局核销系统中填报核销信息,并提交给收汇银行进行复核的过程。

核销内容包括核销金额、核销依据、核销方式等,核销信息应与实际收汇情况相符,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核销条件收款人在网上核销时应满足以下核销条件:(1)货物出口需要提供货物出口销售合同、采购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明文件;(2)服务贸易需要提供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接受证明等证明文件;(3)非贸付款需要提供外汇局特批文件、支付凭证、外商投资证等证明文件。

4. 网上核销时限收到外汇计入银行账户的资金后,企业应尽早进行收汇申报和网上核销。

货物出口款、服务贸易款、非贸付款的网上核销时限均为90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销的,将被视为无法核销。

四、风险防范措施1. 信息披露收汇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出口收汇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口量、收汇金额、核销情况等,增加用户对收汇的了解和正确使用。

2. 风险预警收汇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导致风险的情况,避免收汇金额大幅下降、政策变化导致业务受损等情况。

3. 检查审核收汇机构应当加强公司内部审核与检查,避免数据不准确、核销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增加公司稳健性,提高质量效益。

五、监管措施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收汇机构的监督指导,记录监管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罚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规模纳税⼈标准有关出⼝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要求,简化出⼝退(免)税⼿续,优化出⼝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持外贸出⼝,现就出⼝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退(免)税备案⼿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出⼝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退(免)税时,不再进⾏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信息⽆误后⽅可受理出⼝退(免)税申报。

三、实⾏免抵退税办法的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货物报关单(加⼯贸易专⽤)。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产企业购进⾮⾃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核对。

六、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退(免)税申报期限截⽌之⽇前,申报出⼝退(免)税的出⼝报关单、代理出⼝货物证明、委托出⼝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信息⽐对不符的,应在出⼝退(免)税申报期限截⽌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退(免)税凭证⽆相关电⼦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出⼝货物劳务、发⽣增值税跨境应税⾏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退(免)税申报期限截⽌之⽇前,向负责管理出⼝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制度

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制度

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加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资金安全,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收付管理1、外汇收款:(1)收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收款账户信息。

(2)收款单位应当向付款单位提供准确的外汇账户信息和收款用途说明,确保收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收款单位应当及时收款,不得拖延或拒收外汇款项。

如需延迟收款,应当及时向付款单位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

2、外汇付款:(1)付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外汇付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付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进行外汇付款,并及时向收款单位提供付款凭证和付款信息。

(3)付款单位应当保存好付款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核对和备查。

3、外汇收付核销:(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在收到外汇款项后应当及时进行外汇核销,以确保外汇款项的使用和流转情况清楚明确。

(2)外汇核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核销记录真实完整。

(3)外汇核销记录应当保存好,以备日后查证和核对。

三、外汇使用管理1、外汇使用范围:(1)外汇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于相关业务活动,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2)外汇资金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计划或用途。

2、外汇使用程序:(1)外汇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外汇使用计划,报请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

(2)外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外汇使用,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决定使用外汇资金。

3、外汇使用核销:(1)外汇使用单位在使用外汇资金后,应当及时进行外汇使用核销,确保外汇使用记录真实清晰。

(2)外汇使用核销记录应当保存好,以备日后查证和核对。

四、外汇账户管理1、外汇账户开立:(1)外汇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开立,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

(2)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

2、外汇账户监管:(1)外汇账户应当由专人专岗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和稳定运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1、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下同;
2、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3、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按不收汇差额核销;4、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或不收汇核销;5、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1、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印模应与在所在地外汇局事先备案的样本一致;
2、核销专用联应具备以下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收账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9“核销专用联”字样;10银行业务公章、业务员签章;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如: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要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字样;3、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4、对于核销专用联上未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的,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复印件;
4、核销专用联;5、出口收汇核销单;6、报关单;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1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 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 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 〞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 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 位公章。
六〕报关前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 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 “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 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 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 核销单的口岸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 到一个口岸,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 能用于出口报关。
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 “未用〞或“退关〞。〔因填报错误而做 退回的,海关要将核销单恢复为“未用〞 状态。报关后全额退关,海关要将核销单 状态改为“退关〞,才能退回外汇局注 销。〕
注销的核销单留存外汇局妥善保管。
三〕核销单禁用
当出口单位出现下面4种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已 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操 作;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 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 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与外管相关的业务和要点介 绍
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 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 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 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 取核销单。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 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那么逐 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 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 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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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

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

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
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

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

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

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18年。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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