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范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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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正义是一个过程而非终极结果

正义的理念:正义是一个过程而非终极结果

《正义的理念》:正义是一个过程,而非终极结果人类的历史,就像是在一条半明半暗的洞穴里不断探索,人们从未放弃过对洞穴尽头那个更为自由、更为正义的世界的争取。

但何谓正义?人们对此感到困惑,而理论学家们也从未停止过努力,希望建立关于正义的理论。

印度经济学家、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著作《正义的理念》,被誉为自约翰•罗尔斯《正义论》问世以来,有关正义的最重要的论著。

这是阿马蒂亚•森一生理论的汇集和凝练。

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该书的译者之一王磊对这部作品作了多方位的解读。

一个奇怪的梦在为《正义的理念》写下这些文字前,我做了一个奇怪的梦。

梦中,自己身处一条幽暗深邃的洞穴,洞的中心位置亮着一簇摇曳闪烁的灯火,根据墙上密密匝匝的影子,可以推断洞里有无数挪动着的人。

单就这些依稀如幻的行尸走肉来说,洞里的生活实在没有太大意思。

可在这些如同层层愁云惨雾的影子背后,总有一小抹明媚的光亮,在隧道的尽头若隐若现。

洞内的瘴气一刻没有停止对我的麻痹,我一步步向那抹光亮挪去……当洞外的世界进入我的视线,我被惊呆了,那是一个光明的世界,眼前的海水被照成蓝莹莹的宝石色,海上行驶着只有幻想中才存在的奇形怪状的船只,开阔的海湾向远方敞开着。

这时候响起某种“呼噜呼噜”的野兽低吼,一头丑恶无比的巨兽向洞口游来。

它七窍喷火,令人生畏。

用一种半人半兽、难以形容的声音向我嘶吼,“回去,回到洞里!”这个畜生吼道。

“可我不想往回走了,你凭什么向我狂吼!"我抗议道。

“因为我会保证你的安全,给你一种天真无邪的生活。

”它竟劝诱起了我。

“可我不满意,洞外的世界是这么广大,我想知道大海的那端有怎样的生活!”我坚持要离开,怪兽的眼珠狡猾地滚动着,用假嗓哄着我:“那一端什么都没有,况且海上有险恶的巨浪和暗礁,多少人都填不饱它的胃口。

”“可是我宁愿冒险,哪怕一无所得。

"我抗辩道。

怪兽终于歇斯底里地狂怒起来,“我们当初是订了约的,你们既然把自己交给我,我的意志就是正义和法律,你必须服从!” 我在极度沮丧和激愤中醒了过来,才知道这不过是一个梦。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正义论》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著作的一本伦理学经典著作。

本书主要阐述了康德对于正义的理解和定义,并提出了他的道义原则和义务伦理学理论。

那么,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思考和评价《正义论》是否正义。

康德在《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的一个概念是道义法则的普遍性和普遍适用性。

康德认为,道义法则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无论是谁都应当遵守并将其应用到每一个行为和决
策中。

这一观点可以理解为康德对于正义的要求和标准,他认为正义是普世的、适用于所
有人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正义论》的立场是正义的,因为它要求人们按照统一的标准
行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好处来决定是非。

要评价《正义论》是否正义,也需要考虑到其中的一些问题和限制。

康德在《正义论》中假设人们是理性的,能够通过理性来判断和决策,而忽视了人们的感性和主观情感。


种理性的假设可能会忽视人们的真实需求和情感层面,限制了对于正义的理解。

康德的道
义原则和义务伦理学理论要求人们按照普遍适用的标准来行事,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
处境和利益是多样化的,是否一刀切地要求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标准,可能会忽视了个体
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正义论》是关于正义的一本重要著作,它强调了道义法则的普遍性和普遍适用性,
并提出了普遍意愿的概念。

从这些方面来看,《正义论》的立场是正义的。

我们也需要考
虑到其中的一些问题和限制,如理性假设和一刀切的标准等。

在评价《正义论》是否正义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优点和局限性,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价。

教育正义:走向多元综合的范式-2019年精选文档

教育正义:走向多元综合的范式-2019年精选文档

教育正义:走向多元综合的范式教育正义是当代教育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Rawls,J.)、诺齐克(Nozick,R.)等人发展出完备的分配正义理论以后,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在分配正义的框架下展开。

但是,进入90年代之后,这一范式受到以阿克塞?霍耐特(Honneth,A.)为代表的承认正义论(recognition as justice)和以艾丽斯?M.扬(Young,I. M.)为代表的关系正义论(relational justice)的挑战。

这两种正义范式的出现不仅突显出全球化进程中的多元正义诉求,开辟了当代社会正义问题新的研究理路,同时还把教育正义的关注点从资源与权利等外在事物转移到了人本身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任何一种正义范式都不足以概括教育正义的全貌,诚如弗雷泽(Fraser,N.)所认为“这些正义范式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存在内部的逻辑关联” [1 ]。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三种范式的内涵与特征、优势与限度进行勾勒,并试图依此寻求和建构一种多元综合的教育正义范式。

一、分配正义与教育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直接指向普遍的社会结构,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的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 [2 ]。

这种范式把教育资源和权利定义为一种可供分配的社会物品,因此,教育正义就是实现这种物品的合理分配,使所有人公平地享有教育资源和权利。

具体来说,教育正义的分配范式存在以下内涵与特征:首先,教育是一种可供分配的社会物品,它至少表现出如下几个性质:其一,作为社会物品的教育之地位尤为重要。

一方面,它是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并维持、复制、固化现有分配关系。

另一方面,它也被赋予了改变现有分配关系的使命,是对未来和可能性的分配。

正如沃尔泽(Walzer,M.)所说“学校就像一个中介空间,……(它)使评论性理解和社会批判的生产与再生产得以发展” [3 ]。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述及解读,探讨柯亨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和启示,进一步研究柯亨重新诠释罗尔斯的理论观点。

通过分析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见解,揭示其在道德哲学领域的独特贡献。

本文首先介绍研究背景和目的,阐明研究的意义;然后分析柯亨的理论观点,对罗尔斯《正义论》进行重述,并解读柯亨的观点;接着探讨柯亨对罗尔斯的批判和启示。

总结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述及其价值研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探讨其实践意义。

通过本研究,可以深入理解柯亨和罗尔斯在正义理论上的差异和共识,为道德哲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关键词】柯亨、罗尔斯、《正义论》、重述、解读、批判、启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结论、实践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柯亨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问题,他尝试从多元主义、起点平等、公共理由等角度进行重述和解读,提出了与罗尔斯有所不同的观点。

对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述及其价值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当代政治哲学领域的学术争议,还可以为我们探讨和构建更加全面和多元的正义观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述及其价值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解析两位思想家的不同观点以及其在政治哲学领域的争论。

通过对柯亨对罗尔斯理论的细致解读和批判,希望能够揭示出两者之间的分歧和共鸣,探讨不同观点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和影响。

借此机会更加全面地理解柯亨以及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思想,为当代政治学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通过对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解释及其价值研究,旨在为政治哲学领域的理论建构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3 研究意义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述及其价值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柯亨对罗尔斯的重述和解读,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并从不同角度去思考和探讨其内涵和逻辑。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论文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论文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论文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论文
摘要:《正义论》一书不仅深刻的表达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和感悟,而且结合实际,加入了无知之幕的重要假想学说,在理论方面把正义概念、作用、原则、观点等以论述和比较的形式不断进行完善和阐明。

一、《正义论》的背景和内容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


二、关于正义的概念及作者的观点
正义,历来就是一众说纷纭、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

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

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引言概述:《正义论》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著的一部重要著作,它对于正义的概念、原则和应用提出了深入的思量。

通过阅读《正义论》,我深受启示,对正义的理解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正义论》进行分析,分别是正义的概念、正义的原则、正义的实践、正义的局限以及对正义的思量。

一、正义的概念1.1 正义的定义:康德认为正义是一种普遍适合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按照普遍规律行事,对待他人应当公平、平等和尊重。

1.2 正义的特点:正义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它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利益,追求公正和公平。

1.3 正义的意义: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正义的原则2.1 平等原则:康德主张人们在制定法律和规则时应当追求平等,不应将自己置于特权地位,而是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2 公正原则:正义的实现需要公正的法律和制度,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2.3 自由原则:正义要求人们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同时也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正义的实践3.1 公平的分配:正义要求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福利和生活条件。

3.2 法律的公正:正义要求法律的公正和公正的司法体系,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和审判。

3.3 社会的包容:正义要求社会对弱势群体赋予特殊关注和照应,以实现社会的包容和公平。

四、正义的局限4.1 价值冲突:在实践中,不同人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价值冲突和争议。

4.2 制度不完善:现实社会中,正义的实现受到制度的限制和不完善,存在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的现象。

4.3 人性的局限:人性的自私和欲望可能会影响正义的实践,造成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五、对正义的思量5.1 个人责任:每一个人都应当对正义负起责任,从自身做起,关注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5.2 制度改革:为实现更加公正的社会,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确保正义的实现。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摘要: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问世后就对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轰动,各国学者也纷纷开始研读这本经典著作。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1.新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

”[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柯亨(Will Kymlicka)是一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其对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备受关注。

柯亨对《正义论》的重释不仅对罗尔斯的观点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批判,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见解,使得罗尔斯的思想得到了更深入和全面的发展。

本文将对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是如何进行的。

柯亨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公正原则”,即“差别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它们对最不幸的人的利益产生积极作用时才能获得正当化。

柯亨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公正原则,而是要求不断地考虑社会中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利益,以便不断修正和完善社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柯亨还批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多元文化和多元民族社会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公正性”的理论,并试图用“差别原则”来解释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

柯亨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仍然过于抽象和理想化,没有充分考虑到多元文化和多元民族社会中不同群体的需求和利益,导致其理论实践性不足。

除了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批判外,柯亨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见解。

柯亨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维度,而是多个维度的交叉和叠加。

只有基于对不同人群实际需求的全面了解和考量,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柯亨还强调了社会中多元文化和多元民族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个更加包容和多元化的社会理论。

柯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重释及其价值研究对于我们理解罗尔斯的思想和探索公正社会的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对柯亨的观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以便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罗尔斯的思想,为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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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著者生平约翰·罗尔斯(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哲学基础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学思潮,它反对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不必要干预,强调自由市场的重要性。

但不同于经典自由主义,它提倡社会市场经济,即政府只对经济起调节以及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

作用在国际政策上,强调开放国际市场,支持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和国际分工。

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社会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环境保护主义和民粹主义,认为这会妨碍个人自由。

古典契约论。

古典契约论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契约论是实现自然法的方式。

自然法规导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

自然法是一般性的原则,它高于一切特殊法律,而一切特殊法律以自然法为基础。

自然法不是成文法,但它是判断成文法正义与否的标准。

自然法是人生来便具有的,是自然赋予给人类的,它崇尚人的不言自明的理性的力量。

自然法理论以形而上的人性的理论加以证明。

古典契约论从一种人性的理论出发来解释历史、社会,来论述规导社会活动的正义原则。

古典契约论的形而上学的道德哲学的前提预设正是罗尔斯所极力排斥的。

因为从形而上学出发获得的道德法则是武断的。

罗尔斯同时也反对从经验主义出发获得道德法则,因为这样的道德法则具有偶然性。

罗尔斯认为,作为道德法则的正义原则产生于我们选择正义原则时所处的理想处境——平等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用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来代替社会契约,用原初状态的程序设计——一种新契约论使古典契约论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

研究方法概念分析法。

概念分析法也称术语分析法,它是指研究确定术语所表示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研究方法。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其内涵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的属性;其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一切事物。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而法律中的实证分析在于法律事实。

核心问题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将政治哲学的主题——“自由”引向“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的含义不同于传统哲学中正义的含义。

他的正义观念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正义,不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正义。

他认为,正义不是主要用于评价个人的特殊行为,而主要关乎一国之内的社会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1)指导社会的正义原则是什么? (2)实行了正义原则的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第一个问题是要证明什么是正义原则即正义原则是什么样的,也即为什么说正义原则是好的,是值得人们追求的。

第二个问题是要证明正义原则是稳定的,能长期坚持即正义的观念是稳定的,使用这一制度的社会是稳定的。

逻辑结构《正义论》全书分三编共九章内容。

第一编阐述罗尔斯所谓的“公平的正义”的基础理论;第二编阐述正义原则的应用,当应用于制度时,现实社会应做的制度安排和规划,以及应用于个人时产生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第三编重点阐述公民正义感的获得,论证公平的正义和理性的善具有一致性。

通过对理性的善进行概念界定,进而将善的理论应用于社会,阐述正义理论如何与社会价值和共同体的善相联系。

主要观点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这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要有两点需要解释,这就是:(1)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低于前者,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规则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主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对订立契约的最初状况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罗尔斯把它提出来用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种对最初状况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

选择的对象:表格中的选择对象包括:1两个正义原则;2古典目的论观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致善论等);3直觉主义观念;4利己主义观念;5混合观念。

它主要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

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所处的环境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而人人又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利益;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冲突的方面,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又有必要。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或者说不同的善的观念,虽然他们不知道其内容和细节。

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的概念。

罗尔斯假设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纷争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

对所要选的原则的形式限制——对所要选择的伦理原则有五种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于正义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和任务。

这五种限制条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

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系统的论证要包括引出他们在社会制度方面的推论和结果,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

罗尔斯认为别的原则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严重后果,而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好的最坏结果。

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而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两个正义原则的终极性也有助于带来相应的、稳固的正义感,并且,两个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对契约的承担并不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他们是能够一贯坚持的,而功利主义则不是,他可能要求每个人做出很大的牺牲,因而不容易稳固。

其它选择对象的排除,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不是一个政治原则,因为按照契约的观点,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利益分配是不以人的不同目标或内在价值为转移的。

范式特征罗尔斯的贡献和特色主要体现在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方面——差别原则。

而在现实社会中,自由与平等、正义与效率有时会发生冲突,为解决冲突,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解决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

首先,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

政治自由优先于经济平等,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限制自由。

因为“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这就是说,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和不可补偿的。

正义的社会必须无条件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他们的平等自由。

其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特色就在于他的差别原则,在于他强调要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在罗尔斯看来,之所以要向处于社会不利者倾斜,是因为社会处在一种合作的关系之中,“由于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

为了共同的生存,这种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个体先天自然资质的区别,在资源的最初分配上会有所差别,为此只有实行差别原则才能对那些资质较差的人给予一种让利和补偿。

所以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这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差别原则的立论依据。

最后,罗尔斯力图协调平等与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

尽管第二原则在序列中位于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但它却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所在。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特别是差别原则的提出,将当代自由主义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

个人感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可以说是在古典契约论上的深化,符合了20世纪40、50年代的估计形势,两次世界大战的巨大破坏性和毁灭性,使得人对于自身的认识陷入一种悲观的恐惧中,而美苏冷战的长期对峙更是使得人们本已高度紧张的神经更加紧绷,人与自身创造并亲身所处的社会形成了一种无法解构的张力,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从精神层面挽救了人们的灵魂,维系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正义论》一方面向我们描绘了社会抽象而美好的结构模型,给迷茫、徘徊的各国人民以慰藉;另一方面他也不否定现实社会下的种种不平等,但提出了自己的解题主张,即只要是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行为就应该鼓励、提倡、示范之,这就缓和了社会的贫富差距无限扩大化的矛盾。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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