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大全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意识,促进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约束控制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特规定如下:一、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职处分1、煤矿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三程一标》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必备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组织生产,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2、煤矿未按国家、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等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煤矿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简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规、条例和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装备设施,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未配齐、装备不完善和隐患特别严重等重大问题未按规划组织整改,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3、煤矿生产主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划组织整改,强行组织生产,给予主管矿长撤职处分。
4、煤矿未落实“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和矿井防治水等重大安全措施,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5、矿井不具备独立完整通风系统,存在严重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风等严重隐患,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6、编制、审批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顶板灾害、防治水和防灭火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给予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7、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由于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场督导指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十大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十大管理规定-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十大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违章指挥。
2、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火规定,安全用电规定和使用,保养规定。
3、大中型项目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班组执行。
4、班...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违章指挥。
2、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火规定,安全用电规定和使用,保养规定。
3、大中型项目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班组执行。
4、班组必须逐日做好上岗交底和上岗记录,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5、机械在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拔出熔丝,挂上“禁止合闸”牌。
6、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系好安全带,禁止向上或向下抛甩物件。
7、定机、定人、定岗位、机械和电器应完好和整洁,做好保养和落手清,人离机停,切断电源。
8、坚持文明生产,厂部和车间通道应畅通,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
9、严禁酒后上班,禁止工作时间内赤膊、穿背心、短裤、拖鞋、禁止穿风凉鞋和裙子进入车间。
10、外包工单位或外包工程人员必须接受本厂安全教育、执行公司、厂的安全制度,违反者要受到安全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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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全员参与、全面管理、全过程控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举报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加强安全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点,合理利用资源、适度干预,形成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效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合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以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核实其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六条对于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防护(1)“三宝”防护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按标准佩戴好安全帽。
凡在高处作业或悬空作业,必须系挂好符合标准和作业要求的安全带。
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凡无外脚手架做为防护的施工。
(2)“临边”防护在排水出口、盾构端头井、出土口等临边的一面要有防护措施,须设置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均须系好安全带,使用时高挂低用。
2、机械设备安全使用规定施工机械、车辆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行驶,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各种施工机械进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1)机械操作人员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挂牌负责,定机定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特种劳动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2)保持机械设备整齐完好,绳索无锈浊,磨损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3)机械转动工作范围内要有安全防护装置,施工作业时要看清作业现场周围环境。
(4)禁止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膊进入施工现场。
(5)施工现场的沟、坑等处必须有防护装置或明显标志。
(6)施工前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及有关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电源、水、煤气管道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在架空输电线附近施工,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高压线的正下方不得停放吊车等设备。
(8)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施工连续顺利进行。
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地铁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地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严禁乱接,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2)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3)所有的临时和移动电器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4)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二)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领域的安全管理:(一)危险化学品;(二)特种设备;(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四)高处作业;(五)有限空间作业;(六)用电安全;(七)交通安全;(八)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员工对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
2.员工应当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生产措施。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奖惩等制度。
2.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相关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
3.员工应当积极配合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员工应当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做到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六、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七、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1.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员工应当积极提出安全生产改进建议,共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禁漠视和隐瞒安全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高对重点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紧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安全生产相关问题,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一、目的为了加强实业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青海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发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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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大全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财务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2.须将合同工程造价款的1%~2%作为专项资金,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安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安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含租赁设备费用)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
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
5)施工机械与用具,即新增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
(2)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按有关规定通知执行,其发生的费用列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4.项目部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的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5.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项目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
6.公司财务部与项目部每季度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1)《安全费用年度预算汇总表》。
(2)《安全费用年度预算表》。
(3)《安全费用预算与使用对照表》(4)《安全费用预算与使用对照汇总表》7.公司对财务与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计到下一个承接工程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9.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自开工之日起实施。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本工程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5、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6、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7、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等,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方案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先报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再报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5、公司审批后的方案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项目监理部,经项目总监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单位在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后,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再报公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
7、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要求参阅建质(2009)87号文件)),项目部应对专项方案组织部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完善,报专家组组长认可后还需履行报审手续。
8、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是,还应履行报审程序,经论证审查的应经专家组论证认可。
9、专项施工方案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应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以下简称“交底”)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动工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有关人员就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标准、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施工方案与要求、施工顺序、工期进度安排、工艺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措施、设备物资供应、水环保以及整个建设项目的管理体制等进行交底。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底的意义:规范安全技术操作,避免技术错误和经济损失,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交底的依据: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图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的交底资料,行业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施工安全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调查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与接管单位就技术问题预先进行磋商的结果等。
第四条交底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别和专业分别交底。
交底资料应形成记录,予以保存。
第二章交底制度第五条由项目部总工主持和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逐级向下进行交底。
项目部向作业队的交底,由项目部组织专门交底会议,或文字资料下发。
作业队向作业层的交底应分批、分阶段进行,贯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书面交底外,还应填写“施工安全交底记录”。
第三章交底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作业队向作业层进行交底的主要内容;一、设备班前检查技术要求、设备保养维修技术要求、架设施工规范、吊装、运转、等工况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支座安装施工工艺、运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序配合。
二、保证安全、质量、水保、环保、防尘、防爆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交底的要求第七条在逐级进行的施工交底中,本项目部对作业班组进行的交底最为关键是能否保证满足设计、验收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兑现合同承诺的重要环节。
因此,项目部的交底应具有针对性,必须对作业队进行明确、清晰、完整,有效的交底,直到作业队掌握、清楚、明白为止。
第八条项目部对作业班组的交底一、可参照模型、挂图讲解,也可以用观摩实物的类比方法,可以办短期培训班,编写手册,务必向全体施工人员交透、交清、交懂,不得草率从事。
二、组织机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要求,使用图张贴于运架设备上,以便时时提醒职工规范操作,同时实行奖惩制度。
第九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应认真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项目部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教育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因不同的对象,对掌握的知识和内容有所区别,所以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式。
项目部安全教育的对象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全体职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人三级教育等,具体规定如下:一、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的规定(一)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的目标:1、通过安全教育,具备各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和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制度。
2、有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仁爱之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牢固,珍惜职工生命,爱护职工健康,善良公正,体贴下属。
3、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决不违章指挥。
4、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逻辑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表达能力、说服教育能力等。
(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四)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考核的方法:1、参加江苏省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育。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每年参加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再教育。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规定(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目标:1、熟悉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素质。
2、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对安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具备正直、善良、公正、无私的道德情操和关心职工的职业道德。
贯彻安全法规制度,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4、形成求实的安全工作作风,善于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和事,敢动真,敢碰硬。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