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管理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解读现就《上海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工程检测是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检测的准确与否与工程质量紧密相关,工程检测对于控制施工工艺、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本市的工程检测主要是由设在施工企业、大专院校和一些科研院所的试验室进行。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工程检测工作逐步得到各方的重视,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陆续设立了检测中心(分中心)从事工程检测活动。
2005年开始,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陆续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
之后,本市的检测机构进行了大的调整和重组,市、区(县)工程质监机构的检测中心(分中心)以及施工企业的试验室陆续从质监机构和施工企业脱离出来,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成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
据统计,目前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检测并已经取得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颁发资质等级的机构共有142家(其中房建和市政106家,公路22家,水运14家),另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生产企业设立的内部试验室508家。
随着本市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长,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现状与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质量控制目标和社会评价相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工程检测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对质量的保证作用被削弱,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检测行业公信力不强。
具体表现为:检测原始记录不真实、任意编造检测数据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检测报告与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用量都不能符合;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差,检测报告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相同的材料和结构在不同的检测机构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检测结果等。
检测过程中诸多的作假现象,使本市整个检测行业的公信力受到社会质疑。
(二)检测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
在房屋建筑和一些市政工程项目上,工程质量检测的方法是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过程并与施工单位一起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送业主,经监理审查后施工单位将检测报告归档。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J11318-2008目次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2月1日2008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977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42-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按照全方位覆盖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影响检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过程作出了管理规定。
本规程共分为十三章,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测量设备、检测用料、检测方法、实验室设施环境、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检测取样委托、检测过程、检测档案管理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以及七个附录和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十、检测过程
(一)、检测准备 )、检测准备 检测机构应指定试样管理人员进行试样的管理工作。收 样人员、试样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透露 试样及其委托方信息给检测人员。 应对试样进行编号和状态标识。试样编号应确保其唯一 性,并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试 样标识不得有任何委托方信息,标识应牢固,不易脱落 或变得难以辨认。若检测方法对试样的贮存条件有要求 时,应确保试样在贮存期间符合要求。 应制定检测异常情况的处理备案。 工程现场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由检测项目负 责人组织编制,技术负责人批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4)检测对象的总体 数量、检验批量和抽样方案;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 备配置;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的现场 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
检测机构应建立测量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记 录和保存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 号、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使用说明书、 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对校准结果的判断、调 试安装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信息。 检测机构应制定测量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 确保按计划进行,计划应包括: 1.设备名称、管理编号 2.检测计划日期 3.完成日期 所有测量设备必有带有管理编号作为唯一性标识, 一个单位内的管理编号不得重复。
五、检测用料
化学药品应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 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应有专人管理化学药品的存放、领用,并建立存 放领用记录台账。所有化学药品应有明显清晰的 标志,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得使用,并 应进行妥善处理。 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 由两人共同负责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 坚固、保险、健全并严格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108-2042-2008 J11318-20083基本规定P33.0.9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测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
4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P64.0.10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见证记录;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3.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4.督促检测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 测量设备P115.0.5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帐5.0.6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5.0.7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作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
5.0.11 应核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确保其提供的结果有效。
5.0.12 应建立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测量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9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P189.0.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监督现场检测活动和签订检测合同的重要依据。
9.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
10 检测取样委托P2010.1现场取样送检10.1.1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评估规范SCETIA101—2004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能力和行为的通用要求,以及评估的程序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试验室建立基本的质量体系并控制其运作,也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试验室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1.3 试验室的运作还应符合本规范中不包含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以及管理机构和SCETIA的相关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企业内部试验室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从事本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机构。
2.2 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注:当程序形成文件时,通常称为“书面程序”或“形成文件的程序”。
含有程序的文件可称为“程序文件”。
2.3 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4 本规范在特定企业试验室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为指导产品相近企业试验室的评估准备及SCETIA的评估活动,SCETIA根据这些企业试验室检测的特性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的对本规范有关条款作详细说明的行业协会标准。
2.5 规范性文件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规,以及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6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本规范指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注1:质量记录是试验室在建立、实施和维持质量体系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对试验室为确保其运作持续符合质量体系和本规范要求开展相应活动的证明,包括会议记录、核查表、决定、措施、说明、证书等。
注2:技术记录是试验室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和数据的积累,它们表明检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规定过程参数,包括委托单(工作单)、台帐、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
2.7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检测信息系统)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
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
工程试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工程试验测量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提高试验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于工程试验测量中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仪表、设备软件等。
三、管理机构1.设备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制定设备管理策略、审批设备购置、维护和更新等重要事务。
2.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报废等。
四、设备管理1.设备采购1.1 设备采购需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
1.2 采购的设备需要提供齐全的购买凭证和合格证明,且需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的验收方可入库。
2.设备入库2.1 入库设备需进行台账登记,并在设备上贴上固定资产标签,标明设备的编号、购买日期等信息。
2.2 入库设备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设备维修3.1 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应及时联系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3.2 设备维修需要由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需保存维修记录。
4.设备保养4.1 设备保养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需按照设备的保养手册进行保养操作,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准确性。
4.2 设备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5.设备报废5.1 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或不能继续使用时,需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经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5.2 报废的设备需进行标记,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可选择销售或报废处理。
五、考核和奖惩1.设备管理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设备管理不到位、设备使用不当等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未尽事宜,由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J11318-2008目次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2月1日2008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977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42-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按照全方位覆盖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影响检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过程作出了管理规定。
本规程共分为十三章,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测量设备、检测用料、检测方法、实验室设施环境、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检测取样委托、检测过程、检测档案管理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以及七个附录和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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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管理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测量设备治理规范SCETIA 301—20031 总则1.1 本规范规定了测量设备的分类治理、计量确认、标识、档案和治理人员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称SCETIA)会员单位试验室,用于试验室建立差不多的测量设备治理体系并操纵其运作,并作为SCETIA对试验室进行能力评估/认可的依据之一。
1.3 本规范未涉及的测量设备的治理内容,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GB/T 19000—2000 质量治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GB/T 19022.1—1994 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第1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idt ISO 10012:1992)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9—1987 容量、密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试行)JJF 1021—199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纳的术语和定义引用自JJF 1001—1998和GB/T 19000—2000,但不完全等同。
注:术语和定义的说明见附录A。
4 分类治理4.1 为对测量设备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样的治理方法,应将测量设备划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治理。
4.2 A类测量设备是下列须重点治理的测量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者;——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强制治理者;——本单位的测量标准;——位置或用途重要者;——使用频繁,或稳固性差,或使用环境严酷者。
4.3 B类测量设备是下列进行一样治理的测量设备:——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者;——使用不频繁,稳固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者。
4.4C类测量设备是下列可进行简要治理的测量设备:——无准确度要求,或只用作一样指示者;——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量器;——不必检定/校准,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无法检定/校准,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
注:测量设备的具体分类能够参考附录B。
5 计量确认5.1 A类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间隔不得大于——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校准单位的建议校准间隔。
5.2 B类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间隔能够依照下列因素自行确定:——质量或可靠性;——制造厂建议;——以往的检定或校准记录获得的数据趋势;——修理的历史记录;——使用的频次;——磨损趋势和漂移趋势;——与其他测量设备核对,专门是与测量标准核查的频次;——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等);——所寻求的测量准确度;——由于测量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计量确认间隔可按检定/校准结果进行调整。
一样第一由具有检测体会的人员对每台测量设备进行估量,确认一个能使测量设备大致保持在承诺误差内的时刻间隔作为最初的计量确认间隔。
当测量设备按最初计量确认间隔进行检定/校准时,假如误差在承诺范畴内,可酌情延长随后的计量确认间隔,超出承诺误差,则应缩短计量确认间隔。
测量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发生重大准确度变化的,应事先重新进行计量确认。
5.3 C类测量设备如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记(字母CMC),或经首次检定/校准,或经检验并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
检验应有书面程序,并有检验记录。
不必或无法检定/校准的C类测量设备启用前应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并进行标识。
5.4 无检定或校准服务提供单位的A类、B类测量设备应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F 1021—1990)附录2和附录3的规定自行进行校准。
5.5 应制定对计量确认间隔内的测量设备进行检查的程序,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5.6 应制定A类和B类测量设备周期检定/校准的书面打算,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打算得以执行。
5.7 建设工程检测专用测量设备(见附录B黑体字部分)宜由本行业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通用计量器具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或授权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6 标识6.1 所有的测量设备必须带有唯独性标识,假如可能,还应带有计量确认标识。
6.2 唯独性标识6.2.1 测量设备的唯独性标识即为其治理编号或出厂编号,一个单位内的治理编号不得重复。
6.2.2 唯独性标识是永久性标识,能够按下列方式进行编号标识:——体积较大的测量设备,能够采纳金属铭牌固定在测量设备上,或用耐水涂料喷印、书写的方法;——体积较小的测量设备,用刻字机刻写在测量设备上;——易磨损、易污染的测量设备,用钢印敲打在测量设备上;——玻璃体的测量设备,可采纳吊牌,或其它方式进行标识。
6.3 计量确认标识6.3.1 计量确认标识说明测量设备所处的计量确认状态,以防止错用。
6.3.2 计量确认标识是非永久性标识,应采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样式的不干胶纸签,常用纸签有以下三种:a)合格证(绿色),应用于——经计量检定合格者;——校准后经确认符合要求者;——不必检定或校准,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无法检定或校准,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
b)准用证(黄色),应用于——多功能测量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测量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测量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符合要求,但测量所用量程的准确度符合要求者;——降级使用者。
c) 停用证(红色),应用于——测量设备损坏者;——经检定不合格者;——校准后经确认不符合要求者;——经比对或鉴定不适用者;——测量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超过计量确认间隔者。
6.3.3 应正确填写纸签上的规定内容,以使这些内容可追溯到相关的记录。
6.3.4 在纸签左上角用英文大写字母印章盖上分类治理状态:A类测量设备盖“A”,B类测量设备盖“B”,C类测量设备盖“C”。
6.3.5 纸签应——张贴在测量设备上不阻碍示值读数的明显位置;——无法张贴纸签的测量设备,可张贴在器具盒上,或对应支架上,或集中张贴在镜框内并悬挂在测量设备邻近的墙面上;——假如对某些测量设备采纳上述方式不适用或不适当,应制定有效的代用程序并形成文件。
6.3.6 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有意或无意地错用标签;——保持标签的完整和清晰;——计量确认状态改变后,及时更新标签。
7 档案7.1 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储存每一台测量设备的记录。
7.2 所记录的信息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假如有);——制造商名称;——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假如有);——治理编号;——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附件名称及数量);——目前放置地点(假如适用);——完成每一次计量确认的日期;——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历次);——检验及检查记录;——对校准结果的判定(假如有);——安装、调试和爱护记录;——损坏、故障、改装和修理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假如必要);——负责信息记录的人员的标识。
7.3 C类测量设备的记录信息能够适当减少。
7.4 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记录不因疏忽而被毁掉。
7.5 档案应储存至不再有参考价值为止。
8 治理人员测量设备的治理工作应由取得测量设备治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来承担,并有人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术语和定义A.1 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一组操作。
A.2 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仪器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A.3 [测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储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A.4 测量设备所有的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资料的总称。
注:1. 本方法只涉及测量仪器和辅助设备;2. 本方法中,辅助设备包括试验设备。
A.5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识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A.6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1. 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 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阻碍量的作用。
3. 校准结果能够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A.7 测量准确度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注:准确度是一个定性概念。
A.8 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测量仪器给出接近于真值的响应能力。
A.9 准确度等级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测量仪器的等级、级别。
A.10 稳固性测量设备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刻恒定的能力。
注:1. 若稳固性不是对时刻而是对其他量而言,则应明确说明。
2. 稳固性能够用几种方式定量表示,例如:用计量特性变化某个规定的量所通过的时刻;用计量特性经规定的时刻所发生的变化。
A.11 工作量器具有一定容积的计量器具。
A.12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要的一组操作。
注:1. 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或检定、各种必要的调整或修理及随后的再检定或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
2. 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
3.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量程、辨论力、最大承诺误差等。
A.13 漂移测量仪器计量特性的慢变化。
A.14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A.15 周期检定按时刻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A.16计量特性能阻碍测量结果的可区分的特点。
注:1. 测量设备通常有若干个计量特性。
2. 计量特性可作为校准的对象。
A.17 文件信息及其承载媒体。
A.18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附录 B(提示性附录)建设工程检测常用测量设备分类参考B.1由于测量设备在各检测单位的使用情形和使用环境的不同,以下具体分类仅作示范参考。
B.2带*号的测量设备应有使用记录。
B.3黑体字的测量设备为本行业校准实验室能够提供校准服务的专用测量设备。
B.4A类测量设备*压力试验机、*拉力试验机、*抗折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台称、案称、*经纬仪、*水准仪、天平、游标卡尺、热变形仪、*非金属薄板抗折机、*氙灯型长寿命老化仪、*数字测力计、*紫外辐照计、*智能化伽玛辐射仪、*便携式X—r剂量率仪、*超声波测厚仪、*分光光度计、*原子吸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环境测试舱、酸度计(环境检测用)、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测汞仪、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氡气测定仪、*各类冲击试验机、兆欧表、*塑料管材耐压测试仪、*声级校准器、火焰光度计、*耐压测试仪(0~6kV)、*直流微电流高阻测量仪、电容传声器、*建筑声学分析仪、声级计、光谱分析仪、引伸仪、力传感器、X射线衍射仪、电子能谱仪、碳硫分析仪、螺栓轴向力测试仪、扭距校准仪、X射线荧光分析仪、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X射线探伤仪、射线黑白密度计、磁粉探伤仪、涡流探伤仪、声发射探伤仪、微波探伤仪、*基桩低应变测试仪、*基桩高应变测试仪、*基桩静载测试系统、*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抗渗仪、预应力张拉设备、水泥胶砂试模、雷氏夹膨胀值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养护箱、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聚时刻测定仪、水泥抗压夹具、*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雷氏夹、*液塑限测定仪、连续式钢筋标点机、钢筋爱护层厚度测定仪、钢筋拉拔仪、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沥青针入度仪、沥青延度仪、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仪、贝克曼梁路面弯沉仪、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沥青软化点测试仪、弹性模量测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