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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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_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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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Safety supervision code for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GJ08-2035-2008J1116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4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132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C/TJ08-2035-2008。

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2007年上海市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部分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主导,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规、文件,经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总结上海市安全监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具体化,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监理行为,提高安全监理工作实效,以利切实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管理。

本规程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监理责任及工作保障体系、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策划、安全监理实施、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765号永惠大厦A座1903室,邮编:200011,电子信箱:scc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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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8 上海目录1 总则 (1)3 地面沉降监测 (2)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3)5 地面沉降防治 (8)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10)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 (17)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 (19)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 (24)1 总则1.0.2 导致地面沉降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构造运动以及地震、火山活动等,人为因素主要是地下水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局部性荷载。

自然因素所形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大,速率小;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一般范围较小,但速率和幅度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把自然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壳形变或构造运动的范畴,作为自然动力现象加以研究;而将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质灾害现象进行研究和防治。

本规程要求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评估和治理。

1.0.3~1.0.4 由于上海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除了大规模超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外,在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期间,降排水、土体开挖卸载、动荷载对土层的扰动等人类工程活动均会在建设工程周围一定范围内引起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问题。

这不仅对建设工程本身的安全和周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将对地面沉降整体防治带来不利,从而影响上海地区的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目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特点,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指基坑工程和隧道工程两种特定类型的工程。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是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本条明确了基坑工程在开挖施工和降排水期间、隧道工程在盾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在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包括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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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是根据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求制定的综合性规范,旨在统一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市政等各类工程。

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并按照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

3、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勘察,明确地质、水文条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二、建筑工程规范1、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完好。

2、建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3、建筑物必须具备抗震、防火、防盗等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道路和桥梁工程规范1、道路和桥梁工程必须安全、顺畅、美观,在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施工。

2、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交通管理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道路和桥梁工程必须具备抗震、防滑、排水等功能,确保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四、隧道工程规范1、隧道工程必须安全、通风、照明,建造前必须进行完善的勘察和设计。

2、隧道工程施工必须按照隧道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

3、隧道工程必须配备有效的逃生通道和灭火设施,确保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五、水利工程规范1、水利工程必须具备防洪、蓄水和引水等功能,保障城市的水资源安全和排水畅通。

2、水利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3、水利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六、市政工程规范1、市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保证正常运行和供应。

2、市政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规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市政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需要。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上海市工程建设-拆除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拆除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Code for demolishing constrcutionDGJ08-70-2006J10677-20062006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Code for demolishing constrcution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6年6 月1 日2006年上海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沪建建[2003]第8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主编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订完成的。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本市各类建、构筑物的年拆除量已接近或超过千万平方米。

原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自1998年市建委沪建建(98)0276号文批准实施以来,使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有了规范,在本市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首次。

拆除技术规程的实施,为保证拆除安全生产,为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特对原拆除技术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拆除施工技术继续有效地规范拆除作业施工、保障安全生产、提高文明施工程度:(1)原拆除技术规程为试行标准,实施七年来,有了一定经验、教训的总结,也发现了一些不完善之处;(2)拆除对象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以拆除砖木结构、低矮建筑为主,现发展到拆除各种结构和高大建筑;(3)拆除施工方式变化,原以人工拆除方式为主,发展到以大型液压破碎锤、液压剪拆除为主;拆除施工机械不断更新换代,特别是高达28.5米的长臂液压剪的出现使用,使原来的拆除技术规程在某些方面已落后于实际应用;(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对拆除施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5)现代国际化城市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和规范化。

修订中,修订小组贯彻的主导思想为:(1)、力求使修订后的规程更全面、要求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2)、倡导使用液压剪等大、中型拆除机械和爆破这样高效率、安全保证程度高、劳动强度低的拆除方式,限制人工拆除范围。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备案号 J10052-2000 J10049-2000 J10048-2000 J10060-2000
批准文号 沪建建(2000)第0637号 沪建建(2000)第0700号 沪建建(2000)第0701号 沪建建(2000)第0764号 沪建建(2000)第0754号
批准日期 2000.9.30
1
序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备案号
批准文号 沪建建(98)第0087号 沪建建(98)第0491号 沪建建(98)第0534号 沪建建(98)第0534号 沪建建(98)第0624号 沪建建(99)第0007号 沪建建(99)第0396号 沪建建(99)第0642号
DG/TJ08-008-2000 DGJ08-90-2000
J10041-2000 J10053-2000
沪建建(2000)第0544号 沪建建(2000)第0636号 2
2000.8.6 2000.9.30
2000.10.1
2001.1.1 上海市水务局
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膜结构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局部修 订) 10KV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DGJ08-97-2002 DGJ08-73-2002 DGJ08-99-2003 DGJ08-903-2003
J10209-002
沪建建[2002]804号 沪建建[2003]91号 沪建建[2003]136号
2002.11.8 2003.2.18 2003.3.8 2003.3.8 2003.4.18 2003.4.1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强制性条文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2) 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HSE (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DGJ08-2102-2012J12069-2012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2012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2]60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文明施工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编的《文明施工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10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条、4.0.4条、5.0.5条、5.0.7条、9.0.4条、11.1.4条、11.3.3条、17.2.6条、17.2.8条、17.3.7条、17.3.11条、17.3.14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中的强制性条文3.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

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4.0.4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

5.0.5 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的外围,必须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

5.0.7 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或围挡。

9.0.4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伤害车辆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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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DGJ﹙征求意见稿﹚2010年5月10日上海目次1 总则2 术语2.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2.0.2重大危险源3 基本规定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4.1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4.2 建设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4.3 勘察、设计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5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5.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5.0.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确定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6.1 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6.2 专项施工方案的的编制、论证审查、审批和修改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管理附录A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常见重大危险源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0.3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均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1.0.4 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2 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导致危险的状态或施工工序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危险源。

3 基本规定3.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以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与安全风险控制为重点。

3.0.2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3.0.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配备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参建各方、管理作业人员,以及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3.0.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3.0.5 应依据审核通过的专项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3.0.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宜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

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4.1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4.1.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1.2应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安全专项资金以及必要的施工环境。

4.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造成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或因应急抢险急需的资金,建设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

4.1.4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发生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管或存在重大险情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4.2.1 总包单位应对工程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协调专业分包与其它各方关系;分包单位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4.2.2应确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识别确定其重大危险源。

4.2.3 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规定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制定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

4.2.4应按专项方案内容落实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相关物资。

配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人员。

4.2.5 应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告示及交底。

4.2.6 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2.7 应从人员、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工序流程,对方案及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整改。

4.2.8工期、设计、施工工艺及环境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调整专项方案及实施。

4.2.9 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作出响应,按规定要求上报。

4.2.10 应建立信息管理网络,及时传递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信息。

4.3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4.3.1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进行复核确认。

4.3.2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4.3.3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专项方案等,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工作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4.3.4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监控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巡视,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跟踪检查,对设备的相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进行核验。

4.3.5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4.4勘察、设计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4.4.1应提供符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图纸、文件或报告,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安全度。

4.4.2 设计文件应兼顾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相关限控的技术指标(条文说明)。

必要时设计单位应参与险情或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4.4.3机械检测单位应踏勘现场施工环境,按规定查阅、复核有关资料,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检测,必要时立即通报相关管理部门;检测后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检测保证项目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4.4.4 工程监测单位应踏勘现场、复核相关资料(条文说明),编制监测方案,及时提交监测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通报。

5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5.0.1 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0.2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工期进度、施工工艺与作业环境,识别并确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

5.0.3施工现场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目录,并在工程设计、施工工艺与环境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识别及确定。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6.1专项方案的内容6.1.1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明确检查组织、内容、部位、方法及频次要求。

6.1.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施工计划及部署;4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5验收计划及标准;6 检查监控要求;7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8计算书及相关图纸;6.1.3应明确人员、设施、设备、物资、施工工艺和管理监测方法、环境等要求,编制能控制重大危险源产生不良后果的安全技术措施;6.1.4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点,选择以下阶段制订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内容和要求,并分阶段实施,主要包括:1应在开工阶段验收开工条件,以及管理和实物的各项准备工作;2在施工过程中,对下道工序造成影响较大的节点,应进行过程验收;3竣工后,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使用验收。

6.1.5 验收内容及标准,应作为确定施工过程中检查监控的内容、方法及频次的主要依据。

6.2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审查和修改6.2.1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6.2.2 专项施工方案,经编制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2.3 需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施工单位在审核审批后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论证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资格要求的专家组成;3专家应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人员不得作为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5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出具由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论证报告上作书面记录。

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6.2.4审核、论证的内容应包括:1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性;2 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 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4 验收、检查要求与方案的适应性;5 潜在事故的确定及特征分析、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可行性;6.2.5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6.2.6 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2.7对位于运营隧道、地铁等保护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其相关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按相关法规规定,送相关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6.2.8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6.2.9 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仍应经原专家组重新进行论证审查。

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7.0.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监控、验收、检查及整改为安全管理重点。

7.0.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确认以下内容:1方案已经审批通过;2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监护与作业人员的配备到位;3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4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公告;5周边环境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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